地区: | 永吉县 |
分类: | 政府机构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网址: | 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
工作时间: | 上午8:30-11:30;下午1:00-4:30(节假日除外) |
电话: | 0432-64239130 |
地址: | 永吉县口前镇永吉大街268号, 邮编:132200 |
永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退役军人思想政治、管理保障和安置优抚等工作政策法规,研究拟定全县退役军人事务相关政策和退役军人事业发展规划。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
(二)负责全县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离休退休干部、退役士兵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工作和自主择业、自主就业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
(三)组织指导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协调扶持退役军人和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
(四)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退役军人特殊保障政策。
(五)组织协调落实移交地方的离休退休军人、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保障工作,以及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退役军人特殊保障政策。
(五)组织协调落实移交地方的离休退休军人、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保障工作,以及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
(七)组织指导全县拥军优属双拥共建工作。负责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优待、抚恤等工作,指导实施国民党抗战老兵等有关人员优待政策。协调全县驻军部队参加地方经济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协调解决军民矛盾、纠纷。组织指导军供服务保障工作。
(八)负责全县烈士及退役军人荣誉奖励、军人公墓管理、维护、纪念活动等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申报拟列入全省重点保护单位的烈士纪念建筑物名录,总结表彰和宣扬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工作单位和个人先进典型事
迹。
(九)指导并监督检查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开展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
(十)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职能转变。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加强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工作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集中统一、职责清晰的退役军人管理保障体制,协调各方力量更好为军人军属服务,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更好地为增强部队战斗力和凝聚力做好组织保障。
永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设 2 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科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等工作;
承担文字综合、档案管理、政务协调和机关及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及内部审计工作。
负责机关的人事、劳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协助本部门党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负责机关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承担部门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负责全县退役军人信访事项的接待、交办、协调、转送、督查督办工作。
(二)优抚安置科
负责拟订全县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符合政府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年度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国家计划移交的复员干部、残疾士兵和军队院校残疾学员接收工作。负责符合条件的消防员退出消防救援队伍的工作安排。
负责全县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组织协调落实移交地方的离休退休军人、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保障工作以及军休人员的其它保障工作。
负责落实国家抚恤、优待政策。退役残疾军人的审查落藉上报;人民警察、国家公务员残疾等级评定的初审和上报;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初审和上报;烈士评审上报;“两参人员”的初审和上报;60 周岁农村藉退役士兵和老烈士子女审批和上报及大数据的管理。
承担协调指导全县拥军优属工作,做好地方支持军队相关工作,承担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消防员和军属优待、抚恤等工作。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组织协调落实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工作,贯彻落实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优抚保障机构以及军供保障机构的规划政策。落实国民党抗战老兵等有关人员优待政策并指导实施。
承担全县退役军人思想政治舆论宣传、总结表彰和荣誉奖励工作,配合做好指导退役军人党建工作,监督检查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承担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
拟订全县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复原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就业创业促进和教育培训等工作,指导开展有关中介服务工作,组织协调落实退役军人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协调指导随军
随调家属就业创业。
承担全县烈士褒扬、纪念设施管理保护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拟定军人公墓建设规划、管理维护等政策并指导实施,承担全县烈士评定工作,指导开展英雄烈士纪念活动。
第五条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机关行政编制 6 名。领导职数 2 名,设局长 1 名,副局长 1 名;股级领导职数 2 名(正职)。
第六条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县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 2019 年 3 月 25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