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普新区应急管理局
金普新区应急管理局设9个内设机构,分别为∶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公开、安全保密、督查督办和信访等工作,承担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应...
机构信息
地区: 金普新区
分类: 政府机构 > 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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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周末和节假日除外)
电话: 0411-87533951,应急24小时值班电话:0411-87533994
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马桥子街道金马路199号金普新区管委会(开发区办公区)2楼东侧
详细介绍
金普新区应急管理局设9个内设机构,分别为∶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公开、安全保密、督查督办和信访等工作,承担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承担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新闻宣传、舆情应对、信息收集、文化建设等工作,负责应急管理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全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参与并指导相关安全资格考核工作,受委托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社会动员和开展公众知识普及工作,指导应急救援队伍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安全工程系列职称评审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事业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组织起草区应急管理规范性文件,承担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指导本系统法制建设,指导协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政策落实,负责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审核和备案工作,推进安全生产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负责安全生产执法综合性工作,指导执法计划编制、执法队伍建设和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受理安全生产举报投诉。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和区有关行政审批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负责全局进入行政服务大厅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咨询、受理、审批、办结工作,拟订相关工作制度及工作流程,协调涉及多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组织办理事项所需的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参与听证等,承办全局和区营商环境建设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综合管理科。组织起草重要文件、综合性报告, 统筹组织协调综合性大检查和综合性督查工作,负责组织协调专项督查、专项整治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市对区级政府的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工作,组织实施对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决议事项,承担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编制全区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科技和信息化建设工作,规划信息传输渠道,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拟订有关科技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推动应急工程 和避难设施建设,按权限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有关工作,承担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安全评价机构、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煤矿除外)。 依法依规指导协调和监督有专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巡查工作。


(四)应急指挥中心。承担应急值守、政务值班等工作,拟订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发布预警和灾情信息。协调调度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五)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科。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相关企业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协调和指导化工园区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及涉氨制冷等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港区内仓储经营企业除外)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情况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情况。负责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行业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安全技术培训和持证上岗工作。指导监督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六)行业监督管理科。负责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特种设备除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工矿商贸行业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安全技术培训和持证上岗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指导监督有关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关闭工作。承担全区铁路无人看守道口(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地方铁路的无人看守道口除外)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划和实施铁路道口安全监护工作。参与相关行业和领域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七)应急救援管理科。统筹全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全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并负责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协调,承担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负责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重大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和评估论证机制,承担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评估。承担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等灾害救助工作,拟订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和需求计划,组织建立应急物资共用共享和协调机制,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承担上级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组织协调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协调指导重要河湖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工作,组织协调台风防御工作。组织协调地震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地震监测预报、震灾预防、抗震设防、防震减灾等相关工作,指导协调地质灾害防治相关工作,组织重大地质灾害应急救援。为应急救援提供相关技术保障工作,承担区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专家组有关工作,组织指导协调自然灾害类、安全生产类事故救援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组织拟订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管理保障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八)火灾防治管理科。监督实施相关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指导城镇、农村、森林消防工作规划编制并推进落实,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工作。

(九)应急事件调查处理科。依法承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负责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负责工矿商贸(煤矿除外)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备案等管理工作。)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备案等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

    (一)负责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各部门、各单位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煤矿除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拟订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政策,组织编制全区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
    (三)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全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四)牵头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和布局,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五)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较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可按程序统筹调度指挥区域范围内监测预警、应急救援等资源和力量。
    (六)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七)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消防、森林和草原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指导全区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八)负责消防工作,承担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九)指导协调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十)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上级下拨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十一)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驻区有关部门和全区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
    (十二)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按分工负责监督管理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工作。
    (十三)依法组织承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十四)开展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五)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十六)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七)承担全区铁路无人看守道口(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地方铁路的无人看守道口除外)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八)承担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九)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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