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青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工商局红盾网)
2019年2月28日,南昌市青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挂牌成立。(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南昌市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
机构信息
地区: 青山湖区
分类: 政府机构 > 市场监管局
网址: 进入网站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2:00,14:0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电话: (0791)88624311
地址: 南昌市青山湖区解放东路1888号立生国际酒店南侧四楼(原南海鱼港)
详细介绍

2019年2月28日,南昌市青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挂牌成立。南昌市青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是主管全区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区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南昌市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市场监督管理事业发展规划和检验检测技术机构建设规划,参与制定商品交易市场发展规划。

(三)负责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各类行政审批。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办理以及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计量等各类行政审批。

(四)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承担辖区广告活动监督管理工作,查处广告违法行为;负责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交易行为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职责;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人员及其直销活动,查处传销和违法直销案件,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打击传销联合行动;查处辖区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承担辖区拍卖、经纪活动、动产抵押物登记和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商标、广告活动和知识产权的监督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负责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的推荐工作;指导广告业发展。承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相关工作。拟订知识产权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全区重大知识产权案件。指导开展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调处、调解工作。组织原产地地理标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商标的申报、运用和监管保护工作。拟订强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协调知识产权的审查注册登记。组织实施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体系发展与监管的制度措施。

(六)承担辖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处理消费者申诉举报,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七)承担辖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食品质量监督抽查、检测及处理工作,负责监督实施食品行政许可,承担食品安全检查、整顿治理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急)处置。

(八)承担辖区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医疗机构制剂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监督管理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药用包装材料及医疗机构制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以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

(九)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承担药学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

(十)承担辖区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承担产品(商品)质量监督抽查、检测及处理工作;配合开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现场审查和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处理;承办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推进名牌发展战略;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组织实施产品防伪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十一)承担辖区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获证企业及强制性认证产品监督管理工作,查处认证违法行为。

(十二)承担辖区计量管理工作。依法管理计量器具和检定人员的资质资格,监管市场计量行为、查处计量违法行为。

(十三)承担辖区标准化管理工作。办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和执行标准登记,承担标准实施监督和代码、条码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承担辖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依法对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监察和行政许可的监察检查;按规定报告特种设备事故,配合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十五)查处辖区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

(十六)拟订有关价格收费监督检查的制度措施、规则指南,组织实施全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对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监督检查价格改革方案和价格调控管理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依法依规组织指导实施突发性事件等非常时期市场价格波动情况下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的贯彻落实工作。组织指导查处价格串通、低价倾销、哄抬价格、价格欺诈、价格歧视、变相提价或压价等价格违法违规行为。推行价格、收费公示制度,建立完善价格诚信体系建设和价格社会监督机制。

(十七)指导与本局业务有关的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的工作;指导、监督相关中介组织。

(十八)承担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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