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市政署執行下列職責: (一)增進社會各社群的和諧共融,並促進公民教育;
(二)鼓勵及輔助民間組織,以促進各社會利益及社群之間的互助與睦鄰精神;
(三)建立市政署與居民之間相互溝通的方式,並確保市政署與傳媒的聯繫;
(四)推動及協辦社區慶祝活動,並負責管理社區康樂活動設施及場地;
(五)促進環境衛生,主要包括確保市政署管理的公共地方的清潔及動植物的監管及檢驗檢疫,並與行使衛生當局權力的公共部門或實體合作,以及監管墳場及安葬事務;
(六)致力提升居民的生活質素,主要包括監察食品安全及水質,美化及綠化城市,建設及更新由市政署管理的公共設施及場地,命名公共地方,編訂門牌號碼,以及保養及維修道路及排水網;
(七)按法律或規章的規定,對有關行為、項目及活動發出行政准照或許可;
(八)執行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在與區域及國際組織所訂定的市政署職責範圍內的政策;
(九)致力協助實行民防工作,並遵照協調實體的指引及指示參與有關計劃的施行;
(十)監察以上各項所指範疇的適用規範的遵守,主要包括在公共衛生、食品安全、動植物監管、墳場管理及須作出通知、取得行政准照或許可的行為、項目及活動等方面;
(十一)致力協助落實跨部門公共服務的實施機制,並藉與其他公共部門或實體簽訂的協議,提供協議訂定的服務;
(十二)負責就市政範疇的事宜,主要包括就市政署為居民提供的服務及完善有關服務,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提供諮詢意見、開展研究及提出方案;
(十三)按法律或規章的規定,又或監督實體的指示,執行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