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林业和草原局
第二条博尔塔拉自治州林业和草原局是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由自治州自然资源局统一管理和协调。 ㈠负责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拟订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
机构信息
地区: 博乐市
分类: 政府机构 > 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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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夏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6:00—20:00 (冬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5:30—19:30
电话: 0909-2311231
地址: 博州博乐市北京南路4号
详细介绍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机构改革方案》(新党厅字〔2019〕6号)和自治州党委办公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博州党办发〔2019〕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博尔塔拉自治州林业和草原局是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由自治州自然资源局统一管理和协调。

第三条 自治州林业和草原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林业和草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州党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林业和草原工作的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㈠负责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拟订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标准,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㈡组织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及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

㈢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林地、草地管理工作,编制林地、草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开展国家、地方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管理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和地方标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㈣负责监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编制防沙治沙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地方标准和技术规程并监督实施;承担建设项目对土地沙化影响的审核工作,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沙尘暴灾害预防和应急处置。

㈤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研究提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植物名录调整意见,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及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应急处置。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育、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㈥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编制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参与自然保护地法规的编制;负责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沙漠公园、森林公园等规划、申报、建设和特许经营等工作;负责自治州直接行使所有权的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提出新建、调整自然保护地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做好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相关工作;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㈦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等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集体林地承包经营和流转工作;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㈧拟订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拟订相关林业产业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㈨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㈩指导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林业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十一) 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指导实施国家、自治区防护标准,指导开展林业和草原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自治州应急管理局,以自治州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十二) 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自治州级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林业草原预算内投资、自治州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核自治州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参与拟订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

(十三) 负责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在自治州有关部门的领导下,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国际交流与合作事务,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等国际公约履行有关工作。

(十四) 完成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 职能转变。自治州林业和草原局要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加快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

第四条 自治州林业和草原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㈠办公室。负责文电、会议、保密、机要、档案、信访、信息、督查、政务公开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应急事项管理协调工作,指导机关安全保卫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编制行业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中央、自治区、自治州级基本建设投资、部门预算、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及相关项目实施;组织生态扶贫和相关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负责统计信息、审计稽查、机关财务核算管理等工作。指导涉外项目实施。

㈡ 资源管理科。监督森林采伐限额的实施,指导林地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指导编制森林经营规划、方案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指导开展林业和草原防火相关工作;组织公益林区划落界工作;指导基层林业和草原站的建设和管理。负责行业安全生产相关工作。指导草原保护工作;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组织实施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资源状况评估,研究提出自治区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植物名录调整意见,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及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应急处置。承担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和“放管服”等改革相关工作;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林下产业管理和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管理;组织起草林业和草原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以及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组织综合性林业和草原政策问题的调查研究,负责林业和草原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相关听证以及行政审批改革相关工作,指导、协调行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草种管理工作,起草有关规划、法规、规章和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工作,承担林木种子草种管理工作,组织种质资源普查、收集、评价、利用和种质资源库建设,组织良种选育、审定、示范、推广。指导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设。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草种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

㈢ 自然保护地管理科。承担森林、草原、湿地、荒漠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起草国土绿化重大方针政策,综合管理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预测预报;承担古树名木保护、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贯彻落实退耕(牧)还林(草)方面的政策、法规和规章;指导林果业发展工作;承担自治州绿化委员会日常工作。指导湿地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湿地生态修复、生态补偿工作,负责指导国家重要湿地的申报、监督管理。起草防沙治沙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细则,并监督执行,组织拟订防沙治沙、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相关标准和技术规程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荒漠化、防治重点生态工程;组织、指导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负责国家沙漠公园的管理;履行防治荒漠化公约有关工作。推动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修复工作;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承担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相关工作;指导森林公园审批工作。组织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承担科技标准化、质量检验和知识产权等相关工作;监督管理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

机关党委(人事科)。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纪检监察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教育培训等工作;指导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组织指导对外交流与合作等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工青妇等工作。

第五条 自治州林业和草原局行政编制9名,其中:县级领导职数4名,科级领导职数4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机关工勤事业编制1名。

第六条 新疆艾比湖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新疆甘家湖梭梭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精河管理分局、自治州公益林和国有林场管理站(天然林保护管理中心、森林公园管理中心)、自治州夏尔希里自然保护区管理站、自治州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州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自治州林业管理站(林木种苗管理站、林业技术推广站)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归自治州林业和草原局。自治州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承担的相关行政职能划归自治州林业和草原局。自治州草原工作站(蝗虫鼠害防治测报站)承担的相关行政职能划入自治州林业和草原局。

第七条 自治州林业和草原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党组书记、局长张新利:主持州林业和草原局党组、行政全盘工作。负责组织局党组会、局务会活动,协调党组成员工作;负责党建、纪检监察、党风廉政建设、防范金融债务风险、脱贫攻坚、扫黑除恶工作;主抓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完成州党委、州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党组成员、副局长邵路:协助党组书记、局长张新利负责党建、纪检监察、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工作;负责组织人事、精神文明、民族团结、综合治理、离退休、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国家公园(国家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沙漠公园、森林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工作、信息化工作;负责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环保督察)、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负责分管领域规划、项目管理工作。分管办公室、机关党委(人事科)、自然保护地管理科。

党组成员、副局长高翔: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管理;负责林草行政执法监督、集体林权制度、草原和“放管服”、政务公开、信访、普法工作;退牧还草、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科学技术应用推广工作;负责草原草种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负责分管领域规划、项目管理工作。分管州草原工作站、草原监理所、资源管理科。

党组成员、州公益林和国有林场管理站(天保中心)站长(主任)秦新国:主持州公益林和国有林场管理站(天保中心)工作。承担国有林场改革、四个国有林管理局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负责分管领域规划、项目管理工作。

党组成员、州森林公安局局长陈大勇:主持州森林公安局工作。协助党组书记、局长张新利负责扫黑除恶工作;负责行业安全生产、综合防灾减灾、森林防火、草原防火、地质灾害防治等工作;负责林区社会治安治理;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监督管理、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应急处理;负责分管领域规划、项目管理工作;承担应急管理、应急事项协调工作。分管州护林防火办(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

党组成员、艾比湖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局长姚书印:主持艾比湖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工作。承担保护区内的生态环境保护(环保督察)、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负责分管领域规划、项目管理工作。

党组成员、甘家湖梭梭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精河分局局长金茂林:主持甘家湖梭梭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工作。承担保护区内的生态环境保护(环保督察)、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负责分管领域规划、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党组成员、副局长郭江平:协助党组书记、局长张新利负责脱贫攻坚、“访惠聚”、防范金融债务风险工作。负责乡村振兴战略(人居环境整治)、全域旅游工作;负责植树(平原)造林、防沙治沙、特色林果产业、退耕还林、科学技术应用推广、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林学(协)会工作;负责统计、审计、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分管领域规划、项目管理工作;负责林木种苗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负责林草重大规划工作。分管州绿委办、州林检局、州林业管理站。

副县级调研员达·吉仁太:负责综合办公区域的安保、办公楼后勤管理、苗圃、工青妇等工作。协助党组成员、副局长郭江平分管植树(平原)造林、防沙治沙、特色林果产业、退耕还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完成局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副县级调研员布荣达拉:协助党组成员、副局长邵路分管组织人事,国家公园(国家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沙漠公园、森林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工作;完成局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党组成员和县级领导按分工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职责。

秦新国同志担任州林草局“访惠聚”工作队总领队、乌拉斯塔北村“访惠聚”工作队第一书记、队长期间,其工作分工暂由邵路同志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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