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博乐市 |
分类: | 政府机构 > 审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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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夏季 上午10:00—14:00 下午16:00—20:00 冬季 上午10:00—14:00 下午15:30—19:30 |
电话: | 0909—2318307,0909-2318308 监督电话:0909-2318580 |
地址: | 博乐市五台路州直机关4号楼二楼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州党委办公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博州党办发〔2011〕36号)精神,设立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审计局(以下简称自治州审计局),机构规格为正县级,为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㈠ 调整的职责。调整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范围,不再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以外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㈡ 加强的职责。加强对经济责任、关系国计民生的资源能源、环境保护和社会保障资金、境外州属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审计职责及审计决定的监督检查。
二、主要职责
㈠ 主管全州审计工作,负责对全州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负责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
㈡ 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审计法律、法规;拟订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㈢ 向自治州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审计厅提出年度州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自治州人民政府委托向自治州人大常委会提出州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自治州人民政府及自治区审计厅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自治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县市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㈣ 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⒈自治州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⒉县市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自治州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⒊使用自治州本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⒋自治州本级财政投资和以州本级财政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⒌州属国有企业及国有资本控股或占主导地位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地方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⒍自治州人民政府部门、县市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自治州人民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⒎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自治州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㈤ 承担自治州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按规定对县级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自治州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㈥ 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自治州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㈦ 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自治州人民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㈧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㈨ 依法监督县市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县市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县市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做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县市审计机关负责人。
㈩ 组织审计自治州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自治州国有企业和地方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
(十一) 承担自治区审计厅授权的审计事项。
(十二) 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组织建设自治州审计信息系统。
(十三) 承办自治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州审计局设7个内设机构:
㈠ 办公室。
组织协调机关的日常工作,组织起草综合性文稿,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政务信息、政务公开、组织人事、固定资产、财务、档案、保密、信访、老干、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机关精神文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效能建设等工作。
㈡ 法制科。
拟订审计工作规划,安排年度审计项目;审理有关审计业务事项;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依法行政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业务质量和审计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承担局机关行政督察与审计业务督察工作;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协调审计机关移送案件的督促检查。
㈢ 财政审计科。
组织审计自治州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组织审计县市人民政府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㈣ 行政事业审计科。
组织审计自治州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和自治州财政有拨缴款关系的自治州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中级人民法院机关、人民检察院机关和政党组织、社会团体的财政财务收支,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㈤ 经贸审计科。
组织审计自治州国有企业、地方国有金融机构和自治州人民政府规定的自治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承担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组织审计自治州有关部门管理和受自治州人民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农林水利、资源环保、扶贫开发等专项资金,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组织审计自治州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县市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和社会捐赠资金,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㈥ 经济责任审计科。
承担自治州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有关工作,组织对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承办上级交办的专项审计事项及其他任务;对自治州各委、办、局党政领导干部、自治州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协调县市审计机关对党政领导干部、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承办上级交办的专项审计事项及其他任务。
㈦ 计算机审计科。
负责全州审计业务计算机技术处理和设备维护,保障设备的正常运转与安全;负责拟订全州审计信息化建设规划和各项管理制度;负责全州审计系统计算机网络的技术管理并提供技术服务;负责建立、开发和管理全州基础性审计资源数据库;承担和参与局机关的计算机审计项目并指导县市计算机审计工作的开展;组织指导和协助做好全州审计系统计算机人员培训工作;加快实施并推动“金审工程”审计管理系统和审计实施系统的应用,规范和完善审计软件的推广应用和普及。
纪检(监察)组:负责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指导自治州审计系统党纪、党风和行政监察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自治州审计局机关行政编制30名。其中:县级领导职数5名(含纪检组长、总审计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专职副主任),内设机构科级领导职数14名。
按规定核定机关工勤事业编制2名。
五、事业单位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政府投资审计中心。相当于副县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隶属于自治州审计局管理。列全额事业编制8名,其中:领导职数3名(副县级1名,正科级2名)。
主要职责:对政府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中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组织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开展委托审计项目招标和对委托审计项目进行管理;依法对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政府投资审计报告进行核查;指导各县市审计机关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业务。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中共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