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博乐市 |
分类: | 政府机构 > 交通局 |
网址: | 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
工作时间: | (夏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6:00—20:00 (冬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5:30—19:30 |
电话: | 0909-7688989 |
地址: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北京南路584号 |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机构改革方案》(新党厅字﹝2019﹞6号)和自治州党委办公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博州党办发﹝2019﹞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治州交通运输局是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
第三条 自治州交通运输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交通运输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州党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交通运输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㈠ 贯彻落实交通运输行业法律、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
㈡ 拟订自治州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发展规划、中长期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自治州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参与拟订自治州交通物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
㈢ 承担自治州道路、水路交通运输综合管理及其市场监管工作。贯彻落实道路、水路运输有关政策、准入制度、技术规范和运营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城乡交通运输协调发展和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指导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指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
㈣ 指导地方海事工作。指导管辖水域内河船舶、渔船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和监督管理等工作。指导内河船舶船员管理工作。监督水上交通安全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和责任认定。
㈤ 负责提出交通局系统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并监督管理,协调交通建设资金的筹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拟订公路、水路有关收费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交通运输行业价格。
㈥ 承担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工作,维护交通建设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制定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和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承担管辖交通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监督管理、市场准入、竣工验收和质量监督等工作。
㈦ 负责管辖范围内公路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依法保护公路路产路权。监督指导货运车辆超限治理工作。负责收费公路管理及公路联网收费的组织协调和监管工作。指导县(市)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工作。
㈧ 牵头落实交通运输行业体制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培育交通运输市场、交通建设市场,负责培育和管理公路养护市场。负责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㈨ 负责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负责道路运行监测和应急处置协调工作,监测分析交通运输运行情况,发布交通运输有关信息。指导交通运输系统应急处置工作。
㈩ 贯彻落实交通运输行业科技政策,承担交通科技项目管理,指导交通运输行业信息化建设。指导交通运输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组织交通运输行业统计、运行分析工作。贯彻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起草相关地方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
(十一) 监督指导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负责交通运输行业的法制宣传、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监督工作。开展交通运输行业职业教育和培训工作。按照自治州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开展交通运输行业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及利用外资工作。
(十二) 负责自治州交通战备工作。
(十三) 完成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自治州交通运输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㈠ 办公室。承担局机关的日常工作事务,承担文电、会议、政务公开、信息、档案、机关财务、保密、综合治理(安全保卫)、信访、议案提案办理等工作,承担重要事项的组织和督查工作。指导监督自治州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负责交通系统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指导交通运输行业依法行政和法制建设; 承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交通运输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工作,承担干部管理、干部监督和机构编制工作;指导交通运输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管理交通运输系统人事劳动等工作。
㈡ 公路建设管理科。组织拟订自治州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行业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自治州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及经营性收费公路管理工作;负责交通建设行业指导、市场准入、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市场管理、信用管理工作;指导维护公路建设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拟订交通建设制度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承担管辖交通建设项目,负责权限内交通建设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后期评价、施工图设计审批和设计变更审核、上报、审批、竣工验收、质量监督、行业安全监督、招投标工作;负责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拓宽河床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活动的许可;负责权限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审批;指导权限内公路运营、管理、监督;指导交通建设扶贫工作。
㈢ 运输管理科。参与编制道路运输发展规划, 贯彻落实道路运输、水运、城市公共交通、城市轨道交通有关政策制度和运营服务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州客运站点规划建设工作; 负责自治州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对运输市场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指导城乡客运、城市公交、 出租汽车有关管理工作; 负责统筹城乡交通运输协调发展和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 参与有关交通物流的政策研究;负责跨县 (市)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负责危险货物从业人员的资格许可工作; 参与编制水路交通行业发展规划; 承担渔船的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 指导道路运输、水路运输安全监督及运输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工作和信用管理工作。
㈣ 计划财务科。组织拟订交通运输局部门预算、项目计划并负责编报工作;负责管理部门预算资金、专项资金;负责管理交通运输系统政府债务、预算绩效、政府采购;管理和监督州交通运输局国有资产;承担交通运输建设项目筹融资等有关工作;指导交通运输系统财务工作。指导交通运输行业内部审计;负责对交通运输局局属单位国有资产、财务收支、预算执行及绩效进行审计;负责对交通运输建设项目财务收支、竣工决算和专项资金运作进行审计;负责对局属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纪检监察工作;负责机关的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交通运输系统党建和党内法规宣传工作;指导局属单位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的政治、思想、作风建设工作;指导交通运输系统意识形态工作。
第五条 自治州交通运输局行政编制12名。其中:县级领导职数4 名,科级领导职数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机关工勤事业编制2名。
第六条 将自治州水产处承担的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责,划入自治州交通运输局,相应划入从事相关工作的2名人员。
第七条 自治州交通运输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