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喀什市 |
分类: | 政府机构 > 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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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夏季10:00-14:00,16:00-20:00(工作日) 冬季10:00-14:00,15:30-19:30(工作日) |
电话: | 0998-2958501 |
地址: | 喀什市世纪大道4号 |
喀什地区自然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喀什地区机构改革方案》(新党厅字〔2019〕13号)和地委办公室、行署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喀什地区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喀党办发〔2019〕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地区自然资源局是行署工作部门,为正县级。
第三条
地区自然资源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地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和测绘等法律法规及自治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根据国家、自治区规定,建立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县(市)开展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地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地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地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自治区处理土地、草场等纠纷的配套政策。组织有关部门调查、裁定地区行政区划范围内土地、草场、矿山、林地、水域等权属纠纷。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地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地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根据国家、自治区规定拟订考核标准。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并根据国家、自治区规定拟订地区有关规章,依据权限合理配置地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地区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地区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拟订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地区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地区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地区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地区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地区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和城乡规划政策。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地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地区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拟订和实施地区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拟订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项目可行性方案。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耕地保护政策并牵头拟订和实施地区有关规章,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地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及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地质工作。编制地区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十)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
(十一)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地区自然资源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查询。负责权限内采矿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地区自然资源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负责地质遗迹保护工作。
(十二)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三)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地区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国家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地区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四)根据授权,对县(市)政府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地委、行署工作要求执行情况进行督察。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县(市)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十五)统一管理和协调地区林业和草原局。
(十六)承担地区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七)完成地委、行署交办的其它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地区自然资源局要落实中央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强化顶层设计,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地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第四条
地区自然资源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翻译、信息、机要、档案管理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协调地区自然资源领域脱贫攻坚工作;承担机关综合业务与协调处理、督查督办、新闻宣传、保密、安全保卫、信息化建设和政务公开工作;负责自然资源各类资金的财务管理;承担和参与自然资源非税收入征管,参与拟订有关收益分配制度;监督检查项目资金的使用;承担有关专项资金、基金和工作经费的管理,负责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工作;对局直属单位和县(市)自然资源部门财务状况进行检查;对自然资源工作经费和各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组织人事科(纪检监察室)。承担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自然资源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自然资源史志、年鉴的编纂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和退休干部工作;承担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等日常工作。
(三)国土空间规划局。拟订地区国土空间规划相关制度,承担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地区自然资源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开展自然资源领域重大问题调查研究;组织编制全地区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报自治区、地区审批的县(市)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地重大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承担地区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耕地、园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承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报自治区、地区审批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的审核、报批工作;拟订开展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并监督实施。
(五)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科。承担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办法的研究工作,拟订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指导县(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承担地质遗迹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六)耕地保护监督科。组织实施耕地保护政策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及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
(七)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和确权登记科。拟订地区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按照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的总体部署,组织实施地区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地区水、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地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承担自然资源综合统计工作。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地区自然资源及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健全地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管理登记资料;负责地区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党政机关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等专项登记工作。
(八)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和开发利用科。承担地区自然资源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协调自然资源领域综合改革有关工作;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和资产统计制度,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地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相关考核标准;拟订地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办法;承担报地区行署审批的改制企业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组织实施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配合地区公共资源交易部门做好自然资源市场交易工作,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地区市场调控;负责地区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拟订地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
(九)矿产勘查开发保护监督科。对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查询管理工作;实施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承担矿山企业年度矿产资源统计数据的审查、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矿业权管理科。拟订地区矿业权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负责权限内矿业权管理和出让,统计分析并指导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承担地区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科、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
(十一)测绘地理信息管理科。编制地区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规划、测绘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依法监督管理测绘资质和测绘活动,监督实施测绘技术标准;组织开展测绘成果汇交和目录编制;负责组织实施测量标志检查、维护和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的报批工作;承担地区测绘地理信息数据管理和公共服务、应急保障工作;承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并根据授权发布;监督管理地区地图市场,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监督检查地理信息安全和数据保密工作。
(十二)自然资源督察执法科。完善地区自然资源督察制度,组织实施自治区自然资源督察相关政策、工作规则等;根据授权,承担对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等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拟订地区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的地方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并指导实施;查处地区重大国土空间规划和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指导协调地区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协调解决跨县市区域违法案件查处;指导县市自然资源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组织自然资源系统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处理土地纠纷;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工作。
第五条
地区自然资源局行政编制29名,其中:县级领导职数4名、科级领导职数18名(含总规划师1名、总工程师1名)。
机关工勤事业编制3名。
第六条
地区测绘中心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归地区自然资源局。
第七条 地区自然资源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地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地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