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拟订有关规范性文件,拟订支持地方金融产业发展的规划与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对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对大宗商品交易场所实施监管。
(三)开展地方金融风险监测防控工作。牵头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参与有关部门开展的金融市场、金融机构等的风险防范处置工作。
(四)推动全市金融改革创新。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服务全市金融业发展°促进银行信贷市场、多层次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发展’强化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功能。
(五)推动发展普惠金融,培育和发展“三农”“小微企业”等金融服务体系,优化整体金融服务环境。统筹指导全市农村信用合作机构改革发展。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金融精准扶贫。
(六)开展金融对外合作交流,深化区域金融合作。协调落实地方政府与金融机构的战略合作。会同有关部门推动金融系统人才队伍建设。
(七)完成市委、市政府和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八)职能转变。市金融工作局应当进一步强化地方融监管职责,消除监管盲区和监管空白,提高防范处置金融风险能力,做好打击本辖区各类非法金融活动相关工作,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解决金融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推动金融资源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深化地方金融改革,加快地方金融纵深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