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水务局(网上办事大厅)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调整的职责。 1、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2、取消拟定水利行业经济调节措施、指导水利行业多种经营工作的职责。 ...
机构信息
地区: 茂南区
分类: 政府机构 > 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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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调整的职责。

1、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2、取消拟定水利行业经济调节措施、指导水利行业多种经营工作的职责。

(二)划入和加强的职责。

1、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加强防汛防旱防风和防低温雨雪冰冻工作,减轻水旱灾害损失,提高抵御自然灾害应急应变能力。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水行政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水利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编制市内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方向和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提出市级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按规定权限审批有关水利项目初步设计。

(三)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市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按规定开展水能资源调查工作,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四)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拟订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五)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市防汛防旱防风和防低温雨雪冰冻工作,对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编制市防汛防旱防风和防低温雨雪冰冻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六)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订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七)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江河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江河、河口和滩涂的综合治理与开发,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承担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

(八)负责防治水土流失。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有关大中型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指导全市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九)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按规定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指导农村水电、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

(十)负责全市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仲裁跨(县、市、区)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和其他水利水电工程的安全监督。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十一)负责水利科技工作,开展水利对外交流与合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

(十二)联系省水文局茂名水文分局有关水文工作。

(十三)承担市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十四)承担市水库移民工作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五)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水利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水务局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督办、信息、保密、信访等工作;负责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后勤保障的管理和机关后勤行政管理;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党务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

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拟订水利方面的政策、制度等;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导水利行政许可工作并监督检查;承办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承担重大调查研究工作;组织指导水法制宣传,负责普法工作;组织水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组织指导江河湖泊采砂管理,负责市管河道采砂权的审批。

(三)规划计划科

组织水利水电规划的编制和审查;承担水利科研立项审批、管理、鉴定、登记等工作;管理水利计量、标准化工作;指导局属科研机构的工作;组织开展水利对外交流与合作;指导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合规性审查;审核大中型水利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市级水利建设资金规模、方向以及年度安排建议计划;承担水利统计工作。

(四)财务审计科

组织编制市级水利部门预算、决算;承担水利资金管理使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审计监督及绩效评价工作;承担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监管和内部审计工作;提出有关水利价格、收费、信贷的建议。

(五)水资源管理科(挂市节约用水办公室牌子)

组织实施水资源取水许可、有偿使用和论证等制度;组织水资源调查、评价和监测工作;指导水量分配、水功能区划和水资源调度工作并监督实施;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城市供水的水源规划、城市防洪、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等非传统水资源开发工作;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工作,组织核定市管河道的纳污能力;指导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

(六)工程建设管理科

组织开展水利设施、江河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组织开展江河、河口和滩涂的治理和开发;组织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制度;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以及重点水利水电工程、市属水利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承担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

(七)水保农水科

承担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水土流失监测、预报并公告;审核市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排水和雨洪资源利用等工程建设与管理;承担农村供水、人畜饮水建设、农村节水的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八)人事科

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负责本系统工、青、妇和计划生育等工作。

(九)农电管理科

协助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拟订及监督实施农村水电的政策、法规和发展规划;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指导农村水电、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组织农村水电工程、机电排灌工程的建设和技术审批工作;负责农村水电及电气化信息统计和农村水电电气化县的建设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水务局机关行政编制34名,核销事业编制5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其中1名副局长兼市三防办主任)、总工程师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0名(含机关党组织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8名。

后勤服务人员数4名。

根据有关规定和实有人员的缩减,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实行动态管理。

五、其他事项

(一)市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办公室(简称市三防办)挂靠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市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工作,对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负责全市水旱灾情发布,指导、监督重要江河和水库的抗洪抢险工作;负责编制全市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承担市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核销事业编制8名,其中:主任1名(由1名副局长兼任)、副主任2名(正科级)。

(二)市水库移民工作办公室。负责全市安置在农村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管理工作,按职责协助搞好全市水库新建、扩建、除险加固的有关工作,积极做好全市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移民和干部的培训工作。核销事业编制4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正科级)。

(三)市水利水政监察支队,为市水务局直属行政单位,正科级。主要负责对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承担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跨县(市、区)的水事纠纷;依法征收水资源费及其他规费;指导县(市、区)水行政执法。核销事业编制10名,其中:支队长1名(正科级),副支队长2名(副科级)。

(四)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的职责分工。市水务局负责水资源保护,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局际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市环境保护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市水务局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当与市环境保护局协商一致。

(五)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河道采砂管理体制按《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市水务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市国土资源局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市航道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负责。由市水务局牵头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

(六)与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林业等部门的职责分工。出海河口的滩涂管理:在围垦前由市水务局管理,围垦后成为陆域时由市国土资源局管理。主要江河出海河口能否围垦或从事可能影响行洪纳潮的活动和建设,由市水务局会同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确定。沿海、沿岛的滩涂在围垦前属海域范围时,由市海洋与渔业局管理,围垦后成为陆域范围时,由市国土资源局管理,能否围垦或从事可能影响行洪纳潮、海堤安全的活动和建设,应当事先征求市水务局的意见。滩涂列入生态公益林规划区和划为红树林、鸟类自然保护区的,由市林业局管理。河海分界线向河一侧由市水务局管理,向海一侧由市海洋与渔业局管理。

(七)与交通运输部门的职责分工。发生在河道及其出海口门与航道重叠范围内的违反水法规行为,由市水务局依法处理,涉及主航道的违反水法规行为,由市水务局会同市交通运输局处理;市交通运输局兴建交通设施涉及水利方面的事项,应当事先征求市水务局的意见。市水务局兴建水利设施涉及航道运输方面的事项,应当事先征求市交通运输局的意见。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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