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茂南区 |
分类: | 政府机构 > 政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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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8:30-12:00,14:30-17:30。 |
电话: | 0668-2901559 |
地址: | 茂名市茂南区新福三路75号 |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省委和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海域、饮用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负责较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区、县级市政府较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三)负责监督管理市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实施陆地和海洋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根据大气、水、海洋等的纳污能力及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参与制定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的意见。组织申报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专项资金。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工作和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组织开展区域大气和水环境、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和重点流域、海域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牵头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民用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协助国家和省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民用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按管理权限审批或审查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组织实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生态环境执法监测、应急监测等。统一发布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和政策。承担碳排放交易管理等工作。协调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对外合作和能力建设。
(十一)对接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有关专项督察,牵头协调并督办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监察决定事项。依法负责生态环境保护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工作,强化综合统筹协调,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三)负责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社会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十四)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十五)开展生态环境合作交流。参与协调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
(十六)承担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和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七)完成市委、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市生态环境局应当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格执行国家进口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制度。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十九)有关职责分工。
1.城市黑臭(未达标)水体整治工作: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城区内黑臭水体整治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黑臭水体水质检测工作;
2.饮用水水源相关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拟定和监督实施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市水务局负责组织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
3.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协调和监督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指导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全市污水处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统筹协调、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农用地、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组织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指导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
4.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海洋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海洋资源管理工作;市渔政海监机构集中行使海洋监察、海岛管理、海洋环境保护等执法职责。
5.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社会生活噪音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市生态环境局要将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相关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信息及时通报市城管执法局,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要及时移送市城管执法局查处。市城管执法局要将发现的问题和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况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并提出加强管理建议。市城管执法局查处重大、复杂或者争议较大的违法行为,需市生态环境局出具专业性意见的,市生态环境局要及时出具,必要时科通知市生态环境局到场对违法行为的现场检查和勘验提供协助。
6.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对本区域的生态环境负总责,组织开展本辖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建立健全职责清晰、分工合理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加强监督检查,推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多责。对失职失责的,严肃追究责任。乡镇(街道)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明确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机构和人员,健全乡镇(街道)网格化生态环境监管体系。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安全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及政府采购等工作。
(二)综合科:组织起草生态环境规划,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参与制定市主体功能区规划。组织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有偿使用和交易,核准减排财政和价格补贴。参与绿色消费和政府绿色采购等相关工作。负责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拟订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监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组织编制和发布生态环境质量信息。综合分析气候变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协调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对外合作和能力建设。承担碳排放权交易组织协调工作。参与区域环境保护工作。
(三)法规宣教与科技科:组织起草生态环境政策、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配合人大、政协环境执法检查和环保政策调研工作。组织办理人大议案、建议、政协提案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承担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工作。组织和协调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开展法制宣传工作。牵头组织全局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承办局新闻审核和发布,承担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应对工作。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负责生态环境技术规范管理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四)财务与审计科:负责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生态环境专项资金。承担机关财务、资产资金账务管理,指导直属单位预算、决算工作。负责配合、协助审计部门的相关审计工作。组织实施机关和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五)水生态环境科:负责全市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拟订和监督实施市重点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负责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建立和组织实施跨区(县级市)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海洋生态环境科:负责全市海洋生态环境监管工作。负责海洋生态环境调查评价。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负责防治海岸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油气勘探开发和废弃物海洋倾倒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按权限审批海岸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负责入海排污口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大气环境科:负责全市大气、噪声、光等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实施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八)自然生态保护与辐射安全科:组织起草全市生态保护规划,开展生态状况评估,负责组织生态示范创建。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监督湿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全市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相关污染防治规划。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负责全市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相关污染防治规划。承担权限范围内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工作。组织实施电子废物拆解、危险废物规范化建设等环境管理制度。负责全市民用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参与核应急管理工作。承担放射源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审批及放射性同位素转让、转移备案。承担权限内的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备案)工作。监督管理辐射环境及核技术应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
(九)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指导、监督全市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承担权限内的规划、政策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及备案工作。组织开展区域空间生态环境影响评价。负责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拟订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并组织实施。承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职能转变和政务服务相关工作。统筹协调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
(十)执法监督科:负责指导、监督、协调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各地各相关部门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执行情况、生态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落实情况、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情况等。拟订并监督实施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清单等工作。负责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和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督查、督办有关领导批示和市委、市政府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决定事项。负责对接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以及有关专项督察。归口管理涉及各地的区域限批、约谈、挂牌督办等事项。统一移交各地的重大环境问题、线索和处理建议,跟踪办理落实情况等工作。负责联系省生态环境监察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处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协调处理跨区域、较大生态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制定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全市应急演练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企业应急预案备案、检查相关工作。负责生态环境信访举报投诉有关工作。依法开展生态环境保护行业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十一)综合执法科:负责市本级执法工作。组织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组织开展跨区域、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的现场调查、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工作。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承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及环境责任保险相关工作。负责重点源在线监测系统监督管理及相关工作。
(十二)案件审理科:承担执法案件的审核、审理工作。负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听证工作。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业务培训和考核评价。统筹开展全市生态环境案件相关行政命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拘留、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案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与相关部门就有关执法业务的沟通协调工作。承担执法业务的统计工作。
(十三)人事科: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工作。组织生态环境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承担生态环境行政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承担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
(十四)机关党委办公室: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