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自然资源局(网上办事大厅)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海洋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依法承担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工作。组织起草有关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和测绘信...
机构信息
地区: 茂南区
分类: 政府机构 > 政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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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8:30—12:00,14:30—17:30。
电话: (0668)2291966、2796733
地址: 茂名市茂南区官渡四路21号(邮政编码525000);
详细介绍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海洋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依法承担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工作。组织起草有关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和测绘信息管理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体制机制。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监督各区(县级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健全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工作。指导监督各区(县级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调处土地、林权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组织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实施相关考核标准。拟订全民所有自然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政策并组织实施,执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统筹推进全市“三旧”改造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三旧”改造政策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建立全市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市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详细规划,统筹衔接其他种类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本市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海洋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海域、海岛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政策把关、技术指导、审查报批,负责市辖区临时使用土地的审批。负责全市规划资质的管理。承担市规划委员会的目常工作。

(七)负责统筹指导各县级市编制县、镇国土空间规划。指导监督各县级市编制城镇和村庄规划。负责组织编制历史文化保护区专项保护规划,划定历史建筑核心保护范围,划定各类自然风貌区的边界控制线。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与规划管理及批后管理工作。

(八)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海洋生态、海域海岸线和海岛修复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备选项目。

(九)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拟定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十)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市地质工作。配合实施省级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配合实施省地质矿产勘查专项。负责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二)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负责矿业权管理。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三)负责监督实施海洋战略规划和指导发展海洋经济。组织海洋战略研究,提出优化海洋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布局、建设海洋强市的建议。监督实施海洋发展战略。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海洋经济发展、海岸带综合保护利用等规划和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海洋经济运行监测评估工作。

(十四)负责海洋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海域使用和海岛保护利用管理。制定海域海岛保护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无居民海岛、海域、海底地形地名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海底电缆、管道铺设及海上人工构筑物设置。负责海洋观测预报、预警监测和减灾工作,参与海洋灾害应急处置。

(十五)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和信用管理,监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图管理。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六)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制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市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落实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七)组织开展自然资源领域的对外交流合作。

(十八)负责自然资源行政执法(渔业渔政执法除外)工作。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监督各区(县级市)有关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市本级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配合省自然资源领域督察相关工作。依法负责本系统的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十九)统一领导和管理市林业局。

(二十)完成市委、市政府和省自然资源厅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一)职能转变。市自然资源局应当贯彻落实省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按照市委工作安排,强化制度设计,积极作为,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全市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调查监测和评价、确权和登记、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督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划、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全市自然资源服务的便民高效,提升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二十二)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生态环境局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的职责分工: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海洋资源管理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海洋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市渔政海监机构集中行使海洋监察、海岛管理、海洋环境保护等执法职责。

2.与市城管执法局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方面的职责分工:市自然资源局要将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相关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信息及时通报市城管执法局,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要及时移送市城管执法局查处。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城乡规划方面执法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要将发现的问题和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况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并提出力口强管理建议。市城管执法局查处重大、复杂或者争议较大的违法行为,需市自然资源局出具专业性意见的,市自然资源局要及时出具,必要时可通知市自然资源局到场对违法行为的现场检查和勘验提供协助。

3、与市林业局、市生态环境局在生态保护修复方面的职责分工:

(1)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工程。负责国土空间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海洋生态、海域海岸线和海岛修复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备选项目。

(2)市林业局负责组织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和荒漠化、石漠化防治重点生态工程。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各类自然资源保护地规划和相关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森林公园的设立申报、规划、建设和特许经营等工作。负责市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国家、省和市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3)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牵头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4.与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在滩涂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沿海、沿岛的滩涂由市自然资源局管理,围垦或从事可能影响行洪纳潮、海堤安全的活动和建设,应当事先征求市水务局的意见。河海分界线(法定海岸线)向河一侧由市水务局管理,向海一侧由市自然资源局管理。滩涂列入生态公益林规划区和划为红树林、鸟类自然保护区的由市林业局管理。出海河口的滩涂在围垦前由市水务局管理,围垦后成为陆域时由市自然资源局管理。在主要江河出海河口围垦或从事可能影响行洪纳潮的活动和建设,由市水务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局等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确定。

5.与市应急管理局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

(1)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2)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统一协调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统筹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依法承担相关行业领域的灾害监测、预警、防治及保障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市总体应急预案和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重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市应对重大灾害指挥部工作,协助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森林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市气象局、市林业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森林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火险、火灾信息。组织、指挥、协调、监督洪涝、干旱、冰冻和台风防御工作。必要时,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等部门可以提请市应急管理局,以市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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