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惠城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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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惠州市江北三新新围路1号,邮政编码:516003 |
(三)承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执行,监督检查林木、竹林的凭证采伐和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和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拟订林地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林地征用、占用的审核工作。
(四)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湿地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湿地保护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组织拟订区域性湿地。保护规划,组织实施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负责红树林资源以及滩涂划入生态公益林规划区和划为红树林、鸟类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
(五)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组织、指导和监督陆生野生动物、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植物新品种保护,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
(六)负责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在国家、省自然保护区区划和全市自然保护区规划指导下,承担森林、陆生野生动植物和有关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七)承担推进林业改革和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工作。贯彻执行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方针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协调山林权属纠纷凋处工作。
(八)组织、协调、指导全市林业产业发展。拟订林业经济和林业产业发展政策、措施规划和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林业企业原材料基地建设、山区林业综合开发和森林生态旅游的开发、建设、管理工作。
(九)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森林资源安全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森林防扑火、林区安全生产、林业行政执法和林业重大违法案件查处等工作;指导、管理森林公安工作和森林公安队伍建设;组织、指导森林消防队伍和森林防火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组织、指导和监督森林病虫害、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十)组织、指导建立和实施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参与编制林业专项贷款计划、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提出林业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管理市级林业事业费、林业基金和林业专项贷款计划;监管林业资金的使用,指导林业财会工作;监督管理林业国有资产和林业基金,指导林业基础设施建设、森林资源资产流转,监督管理林区公路建设和维护。
(十一)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学研究、教育培训、宣传和对外合作与交流;指导国有林场(苗圃)和林业基层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十二)指导县(区)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工作;管理、指导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
(十三)承担市绿化委员会和市绿化工作总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十四)承担市人民政府山林权属争议调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五)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林业厅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