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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审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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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审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8〕59号)和《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惠市委发〔2018〕1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审计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审计局,接受市委审计委员会的直接领导,承担委员会具体工作,研究提出审计领域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政策建议,组织研究全市审计工作战略、规划、重大政策和改革方案,协调推进和督促落实市委和市委审计委员会决策部署,研究提出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设置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秘书科,负责处理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日常事务。市审计局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负责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相关工作,接受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统筹协调。

第四条  市审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省委部署要求和市委工作安排,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主管全市审计工作。负责对市级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有关重大政策措施和宏观调控部署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负责,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拟定审计规范性文件,制定审计指南并监督执行。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统一管理全市审计项目计划。审核县级审计局审计项目计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市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支出情况审计报告。向市政府和省审计厅提出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审计厅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对审计成果进行综合利用。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区)党委、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有关重大政策措施和宏观调控部署贯彻落实情况;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市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县(区)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市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市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市政府投资和以市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市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市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及市政府规定的市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境内外资产、负债和损益,市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有关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和其他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市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市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监督全市内部审计和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与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共同领导县(区)级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全市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全市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审定县(区)级审计机关拟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工作报告。监督检查全市审计机关的审计质量,纠正或责成纠正县(区)级审计机关违反国家、省和市规定作出的审计决定。

(十)组织开展审计领域对外交流与合作,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

(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和省审计厅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职能转变。进一步完善审计管理体制,加强全市审计工作统筹,明晰市县两级审计机关职能定位,理顺内部职责关系,优化审计资源配置,充实加强一线审计力量,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优化审计工作机制,坚持科技强审,完善业务流程,改进工作方式,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力量,增强监督合力。

第五条  市审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财务、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党群和离退休干部服务工作。

(二)综合计划科。负责全市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管理、统筹、监督和指导工作。负责拟订全市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计划和市局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核县级审计局审计项目计划,监督检查下级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管理情况。组织开展涉及全局或行业性的重点资金和重大项目审计。负责督办管理全市审计项目。负责审计统计工作。

(三)法规审理科。起草有关文件草案和审计指南。组织审定市县两级审计机关拟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工作报告。审理审计业务事项。负责内部审计的监督和指导工作。负责相关法制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联系特约审计员。

(四)整改监督科。组织对全市审计机关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监督和指导工作。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牵头起草各类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报告。

(五)电子数据审计科。组织对有关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网络安全、电子政务工程和信息化项目以及信息系统的审计。组织开展审计业务电子数据的采集、验收、整理和综合分析利用。

(六)经济责任审计科。组织对市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市属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县(区)和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负责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有关工作。

(七)财政税务审计科。组织审计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县(区)级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及其他财政收支和市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组织审计市属国有金融机构和市政府规定的市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及其境外国有资产投资、运营和管理情况。组织审计全市政府债务、隐性债务和其他需要关注的债务。

(八)行政事业审计科。组织审计市直财政预算拨款单位及下属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及相关专项资金。组织审计市政府相关部门、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市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九)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审计科。组织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以及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及其相关专项资金审计。组织审计农业农村、扶贫开发以及其他相关公共资金和建设项目。

(十)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组织审计市政府投资和以市政府投资为主的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关系到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市属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组织审计市对口支援重大项目和资金。

(十一)企业审计科。组织审计市属国有企业和市政府规定的市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及其境外国有资产投资、运营和管理情况。负责对市属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组织审计市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以及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负责有关专项境外审计工作。

第六条  市审计局机关编制47名(含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秘书科编制,其中行政编制31名,行政执法专项编制16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2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3名(含专职负责党建工作的职数1名)。科级领导职数含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秘书科领导职数。

第七条  本规定由市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编办承担,其调整由市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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