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惠城区 |
分类: | 政府机构 > 政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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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8〕59号)和《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惠市委发〔2018〕1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惠州市农业农村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加挂市扶贫开发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 中共惠州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农办”)设在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开展“三农”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推进和督促落实党中央关于“三农”工作的决策部署。市委农办同时作为市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设置市委农办秘书科(市扶贫办秘书科),负责处理市委农办、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事务。市农业农村局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负责市委农办相关工作,接受市委农办的统筹协调。
第四条 市农业农村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三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省委部署要求和市委工作安排,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研究和组织实施“三农”工作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贯彻执行中央、省有关“三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指导农业综合执法。参与农业农村经济与发展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
(二)统筹推动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统筹推进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推动农村精神文明和农耕文化建设工作落实。指导监督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三)拟订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规范性文件。负责农村综合改革有关工作。负责农民承包地、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
(四)统筹扶贫开发和老区建设工作。拟订扶贫开发、老区建设相关规划、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扶贫开发工作督查考核评估,指导推动专项扶贫、行业扶贫和社会扶贫。
(五)指导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和乡镇企业发展工作。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建议,培育、保护农业品牌。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负责农业农村统计和信息化有关工作。
(六)负责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的监督管理。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组织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农业标准化生产。负责远洋渔业管理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
(七)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参与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八)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管理外来物种。
(九)负责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拟订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和畜禽屠宰行业管理。
(十)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负责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本地区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
(十一)负责农业投资管理。提出农业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建议。编制市级农业投资项目建设规划,提出农业投资规模和方向、扶持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批农业投资项目,负责农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
(十二)推动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和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三)指导农业农村人才工作。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指导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
(十四)开展农业对外合作工作。承办政府间农业涉外事务,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和境内外农业交流合作,参与执行有关农业援外项目。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和省农业农村厅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
1.统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农业发展质量,扎实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
2.统筹推进扶贫开发工作。建立健全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体制机制,持续加大强农、惠农、富农力度,扎实推进农业现代化和新农村建设,打赢脱贫攻坚战。推进扶贫开发政策与民生保障政策有效衔接,补齐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等发展短板,统筹做好扶贫开发和老区建设发展工作。
3.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相关农业生产资料、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严防、严管、严控质量安全风险,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安心。
4.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加强对行业内交叉重复以及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农业投资项目的统筹整合,最大限度缩小项目审批范围,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提升支农政策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益。
(十七)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职责分工
1.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
2.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和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3.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
4.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宣传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与交流合作科。拟订农业对外合作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农民承包地、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组织农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普法宣传,负责文件合法性审查、行政审批、行政投诉、电子监察、依法行政考评、权责清单制订等工作。负责政府间涉农涉外事务。指导、协调涉农企业境外投资、招商引资和农产品出口示范基地建设。
(三)发展规划科。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措施建议。拟订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战略规划,协调推进乡村发展规划。负责现代农业发展规划、村庄规划和农业绿色发展有关工作。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业区域协调发展工作。
(四)计划财务科。提出扶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财政措施和项目建议,组织提出农业投资规模、方向的建议并监督实施。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贯彻执行政策性农业保险政策,参与农村金融管理。组织本部门分管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农业补贴政策执行。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监督所属单位财务、资产和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五)产业促进科。组织协调乡村产业发展。拟订促进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和乡镇企业发展的措施。提出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和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建议。培育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负责推进现代农业产业园和农业公园等重点项目建设。指导开展农村创业创新工作。
(六)农村社会事业促进科。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统筹指导村庄整治、村容村貌提升,统筹推进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协调推动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农村精神文明和农耕文化建设工作。
(七)农村合作经济指导科。协调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建设。负责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
(八)扶贫规划科。拟订扶贫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贫困对象建档立卡、动态管理以及扶贫开发宣传等工作。组织开展扶贫开发工作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估。
(九)扶贫协作与老区建设科。指导推进专项扶贫、行业扶贫、产业扶贫、社会扶贫工作。统筹农业产业扶贫开发工作。协调组织市直和驻惠单位定点扶贫工作。协调指导市内对口扶贫及市外扶贫协作工作。拟订老区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和指导推动老区建设。
(十)质量安全监管科。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工作。指导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信用体系建设。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监测、追溯、风险评估等相关工作。负责农产品质量认证及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工作。
(十一)种植业管理科。拟订种植业、农作物种业、植物保护、检疫和农药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种植业结构调整、标准化生产、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发布农情信息。负责肥料、农药安全使用、质量监管及相关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发展节水农业和设施农业。组织实施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和管理。开展植物及植物产品检疫、疫情监测、防控和监督检查。
(十二)畜牧与饲料科。拟订畜牧业、饲料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畜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推动标准化生产、规模养殖,指导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负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管理,监督管理种畜禽。
(十三)兽医与屠宰管理科。拟订兽医、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兽医医政、兽药及兽医器械。负责执业兽医、动物诊疗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动物防疫、检疫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动物疫病风险预警管理。组织指导重大动物疫病控制。指导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和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
(十四)渔业发展与资源保护科。拟订渔业发展、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渔业结构调整和标准化工作。监督管理远洋渔业和渔船、渔港。指导水生动植物疫病防治及渔业安全生产。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渔业资源,组织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及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负责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水生野生动物栖息地的划定、建设和管理。
(十五)港澳流动渔民工作办公室。负责协调涉及港澳流动渔民工作。联系和协调港澳渔民社团相关工作,协助做好统战工作。指导县(区)港澳流动渔民及港澳流渔协会工作。指导港澳流动渔船安全生产监管。指导、服务港澳流动渔民生产经营活动,协助港澳流动渔民办理各类生产及出入境证件。负责市港澳流动渔民协会日常工作。
(十六)农业机械化管理科。拟订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农机作业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应用,组织农机安全监理。组织对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产品进行调查。指导农机作业安全。
(十七)农田建设管理科。提出农田建设项目需求建议,负责耕地质量管理相关工作。参与开展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负责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农田整治项目、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工作。
(十八)综合执法监督科。指导监督农业行政执法和直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协调县(区)农业应急工作。负责农业(含种植业、畜牧业、农业机械)重大违法案件查处、突发事件预警评估、风险排查、应急演练、协调处置工作。组织实施农业突发事件应急专项预案。受理农业违法行为举报并依法处理。组织农业防灾减灾工作,协调组织农业应急物资、资金保障。
(十九)科技教育与信息化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拟订农业农村信息体系、市场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科技体制改革、科研推广、外来物种、农业品牌、菜篮子工程、农业统计、信息化和转基因生物安全。指导农业教育、职业农民培育。指导农用地、产地环境保护、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节能减排、农业清洁生产和生态循环农业建设。开展生产资料供求、价格分析和监测预警。
(二十)人事科(机关党委办公室)。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党群、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工作和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