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龙湖区 |
分类: | 政府机构 > 政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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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8:30-12:00,14:0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
电话: | 0754-88520022 |
地址: | 汕头市中山路213号 |
第一条 根据《汕头市机构改革方案》(汕市发〔2018〕1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简称市城管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市城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省委、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容貌、环境卫生、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订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城市管理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审批和拆除城市环卫设施的许可;负责核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收纳、排放);负责城市建筑垃圾准运审批;负责城乡生活垃圾管理工作;负责市级环卫设施工程项目的建设和竣工验收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市容环境卫生、生活垃圾及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运营工作。
(三)负责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砍伐、迁移城市树木的审批;负责古典名园恢复、保护规划和工程设计审批;负责城市绿化工程项目设计方案和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查;参与“园林式单位”组织评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城市园林绿化的管理工作;指导义务植树活动。
(四)负责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负责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负责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负责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负责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等其他设施搭建、堆放物料审批;负责城市景观照明建设、管理的协调工作;负责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参与市政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市政设施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市城镇污水处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核发;负责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以及污水处理费管理工作;指导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污水处理厂的运营考核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管理工作。
(六)负责对全市城市管理有关工作进行统一指导、协调和督查;根据市城管委的部署,负责对城市管理责任单位的城市管理工作进行督办和考评;指导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
(七)拟订城市维护项目经费年度计划;拟订机关及下属单位城乡社区事务项目支出经费预算计划,并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八)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公共设施运行、园林绿化、城市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措施;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措施。。
(九)指导、协调、监督、考核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执法效能、风纪督察和业务培训工作;查处上级交办、跨区域、突发性及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职能转变。
1.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一步推进城市管理重心下移。加大市场化、社会化改革,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推进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便民服务设施等市场化运营,推行市政基础设施维护、园林绿化养护、道路保洁、垃圾清运处置、公厕管护等由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
2.完善公共服务管理体系。推进城市管理网格化,加快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建设步伐,建立综合性城市管理数据库。
3.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提高监管效能,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和信用联合奖惩,提升监管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十二)关于职责分工。
1.行政主管部门将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强制措施划转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职责,加强日常监督检查。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业监管等职责。对专业性较强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行政主管部门须协助查清违法行为事实,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实施处罚。
2.关于建立泥头车联合执法机制的职责分工。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与交警部门、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建立泥头车联合执法机制。交警部门负责检查上路泥头车采用全封闭式车厢等规定的落实情况,对泥头车沿途漏洒、超载等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核发《城市垃圾(建筑垃圾)准运证》,依法对泥头车因装载余泥渣土、散体物料等覆盖不严实,造成撒漏污染城市道路等行为进行查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泥头车企业及车辆非法营运、超限、道路扬撒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3.关于公厕建设工作的职责分工。城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城市公厕建设。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农村公厕建设。旅游、交通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所属行业的公厕建设。
第四条 市城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资产管理、后勤等工作;负责局机关政务综合协调和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牵头督查本系统重点工作。
(二)计划财务科。负责制定局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和执行部门预算、决算工作;负责局下属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以及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审核局下属单位固定资产的购置、处置;承办有关规费的收缴工作。
(三)法制宣传科。负责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拟订、会办,拟订立法建议;负责市级城管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管理工作;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培训、报道和普法工作;负责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城市管理方面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对本部门重大行政执法行为进行事前合法性审查;负责城市管理方面行政诉讼的应诉和听证工作,配合做好行政复议工作;负责本系统行政机关合同审查、备案,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查和依法行政工作;监督检查城市管理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
(四)市政设施管理科。指导、监督全市市政设施维护和管理工作,组织拟订有关专业技术标准、管理规范和修复收费标准;负责市级市政设施管养工作年度维修改造计划、维修改造工程项目方案和市场运作方案的审查,并监督实施;参与市级市政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并组织移交。
(五)市容环境管理科。组织拟订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及城市容貌标准;负责城市市容环境工作的指导协调、检查督促;负责城市景观照明建设和管理的协调工作;负责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市容环境卫生行业协会;参与环卫设施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六)园林管理科。组织拟订城市园林绿化发展规划、建设计划;负责城市绿化工程项目设计方案、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查;参与城市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园林式单位”的组织评选工作;指导协调、检查监督城市园林绿化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协调义务植树活动;指导市园林绿化科学技术研究和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工作。
(七)城管综合科。负责对城市管理责任单位的城市管理工作进行督办、考核;负责全市性城市管理重大整治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协调城市管理方面跨区域、跨部门的热点难点问题;承办市城管委和市城管办的日常工作;指导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
(八)城乡垃圾管理科。负责城乡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市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体系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牵头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负责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运营工作。
(九)行政审批服务科。承担局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办理工作;承担市级城市管理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承担行政审批政务公开和行政服务窗口的日常管理等工作。
(十)污水处理管理科。指导、协调、监督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城镇污水处理及中水回用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镇污水处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以及污水处理费管理工作;指导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污水处理厂的运营考核工作。
(十一)市政工程管理科。负责市属道路、桥梁、排水、涵闸、沟渠、路灯、管网等市政设施改造工作;协调指导、检查督促本系统市政工程项目的建设改造工作;承办市政工程经济遗留问题的处理工作;完成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市政工程建设任务。
(十二)人事科。负责机关及下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及继续教育工作;负责老干部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及下属单位的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教育和培训工作;负责机关纪律教育、党风廉政建设日常工作。
(十三)执法监督科。组织开展城管综合执法队伍督察工作;负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规范化的监督、指导;拟定城管综合执法工作规范和行为规范,组织对各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执法效能,遵纪守法、队容队纪等行为的督察;负责有关城管综合执法的举报、投诉处理的督办工作;负责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业务培训;参与对重大违法违规的案件的审理。
(十四)执法一科(执法一支队)。组织拟订全市性执法工作年度和阶段性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挥、协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开展执法工作;组织、协调全市性大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整治行动;承办涉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方面的信访工作;协助城管综合执法网络舆情的应对;参与对重大违法违规案件的审理。
(十五)执法二科(执法二支队)。负责查处跨区域、突发性及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负责重大节日、重要活动的应急执法任务。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下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第五条 市城管局机关行政编制55名、行政执法专项编制66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总工程师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26名。核定机关聘用人员数12名。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局,负责对全市城市管理有关工作进行统一指挥、协调、督查。
第七条 市城管局下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编办承担,其调整由市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