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伊宁市 |
分类: | 政府机构 > 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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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夏季:早上:10:00-14:00,下午:16:00-20:00 冬季:早上:10:00-14:00,下午:15:30-19:30 |
电话: | 0999-8025895 |
地址: | 伊宁市新华西路13号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伊犁哈萨自治州机构改革方案》(新党厅字【2019】1号)和自治州党委办公厅、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伊州党办发【2019】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民政局(以下简称自治自治州民政局)是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第三条 自治州民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州党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自治州关于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社会救助规划、办法,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指导有意愿的特困老人集中供养和孤儿集中收养。拟打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办法,指导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
(三)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制定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法规、政策。承担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的登记管理、监督责任。指导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四)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的规划、办法。指导加强和完善城乡基层政权及社区治理,推动基层民方政治建设。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
(五)贯彻落实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管理政策和标准。负责行政区划调整、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和管理、地名管理,调处辖区内行政区域界线争议。负责乡级行政区划调整和政府驻地迁移初审报批工作。
(六)贯彻落实婚姻登记、殡葬管理政策。指导婚姻登记、殡葬服务机构管理,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
(七)拟订老年人福利和养老服务业务发展规划、法规草案和相关政策措施,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养老机构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建设和管理。
(八)拟订儿童福利、儿童收养、儿童保护办法。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末成年人保护机构管理。
(九)拟订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指导救助管理和机构建设工作。
(十)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规划、办法。指导社会捐助,监管慈善行为。负责福利彩票发行管理。
(十一)拟订残障福利发展规划、办法。指导残障福利和康复辅助器具行业发展。指导民政职责范围内的精神卫生工作。
(十二)拟打社会工作发展规划、办法和职业规范,指导社人工作人才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完成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自治州民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人事教育处、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机关综合协调、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文书档案、信访受理、督办落实、信息宣传、财务管理、后勤管理等工作;承担政务公开、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民族团结、扶贫帮困、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干部教育培训、干部队伍建设、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等工作;组织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工作和法治宣传教育;负责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答复工作;牵头民政领域全面深化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组织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的起草、审核;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和民政事业资金管理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中央、自治区及自治州财政拨付的民政事业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指导民政项目规划、建设和管理;负责民政审计和统计管理;承担民政科技管理、行业标准和职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二)社会组织管理处。拟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指导各县市对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和行政执法监督,并按照管理权限依法进行登记管理和行政执法监督;承担职责范围内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三)社会救助处。拟订社会救助、儿童福利、儿童收养、儿童保护和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规划、办法,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拟订社会救助保障兜底脱贫办法,指导精准认定救助对象、精准落实救助政策;指导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拟订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督查各县市救助资金的落实、使用和发放;指导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承担社会救助信息管理;指导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指导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指导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指导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建设、管理和安全生产。
(四)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处。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社会工作的规划、办法;指导加强和完善基层政权及城乡社区治理;指导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指导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及服务管理;指导村(居)规民约制定;指导推动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指导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和专愿者队伍建设;承担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申报、审核、督导和验收工作。
(五)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拟订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业、慈善事业、残障福利和社会工作的发展规划、办法;指导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和养老服务业的监督管理、行业规范;指导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和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指导实施慈善信托、慈善表彰、宣传、培训和社会捐助;拟订福利彩票管理制度,监督福利彩票的发行和销毁,管理监督福利彩票代销行为;指导残障福利、精神卫生福利、康复辅助器具行业和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发展;贯彻落实婚姻登记、殡葬管理政策;指导婚姻登记、殡葬服务机构管理,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承担婚姻登记信息管理;指导公益性公墓和墓地管理,负责经营性公墓的审核、呈报工作;指导养老机构、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婚姻殡葬服务机构建设、管理和安全生产。
(六)区划地名处。拟订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指导行政区划的调整,负责乡级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更名、行政区划界线变更和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初审报批;指导县乡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指导地名管理,负责重要自然地名实体命名、更名的初审报批;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协调处理辖区内边界争议和纠纷;指导辖区内兵团设市行政区划调整和行政区域界线勘定。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群、纪检监察工作。
第五条 自治州民政局行政编制22名,其中:部门领导职数4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核定工勤事业编制3名。
第六条 自治州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