玛纳斯县生态环境局
玛纳斯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所辖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1、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自治州环境保护政策、法律法规、规划,拟定并组织实施玛纳斯县环境保护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生态环境区...
机构信息
地区: 玛纳斯县
分类: 政府机构 > 政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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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夏季,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 冬季,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节假日除外)
电话: 0994-6651906,6669876
地址: 玛纳斯县凤城西路81号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详细介绍

玛纳斯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所辖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1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自治州环境保护政策、法律法规、规划,拟定并组织实施玛纳斯县环境保护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生态环境区划;组织拟订重要饮用水水源地、重点区域、流域及专项污染防治规划并监督实施。

2、组织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3、执行国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按照自治州减排目标制定玛纳斯县总量控制计划并组织实施,督查、督办、核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4、组织实施玛纳斯县规划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保“三同时”等环境管理制度;对涉及环境保护的规划提出相关意见;按照国家、区、州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5、监督管理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有毒有害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组织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实施。

6、拟定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协调监督野生动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7、参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8、监督执行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编制年度环境质量报告书;管理全县环境统计、环境信息;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负责发布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9、执行国家及自治区、自治州环境保护技术政策,组织拟订玛纳斯县环境保护科技规划与计划;组织玛纳斯县重大环境科技研究及环境科技活动;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工作。

10、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11、做好机动车排污及在线监测设备的监管工作,在线监测设备的有效性审核,在线监控设施的数据采集统计,机动车尾气检测站的管理工作。

12、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办公地址:玛纳斯县凤城西路81号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994-6651906

负责人:黄晓望

办公时间:

夏季,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

冬季,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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