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独山子区 |
分类: | 政府机构 > 文旅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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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10:00-14:00 16:00-20:00(夏季) 周一至周五 10:00-14:00 15:30-19:30(冬季) |
电话: | 0992-3689330 |
地址: |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大庆东路3039号行政服务中心联合办公大楼东侧517室 |
独山子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以下简称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挂独山子区文物局牌子,为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和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文物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实施旅游兴疆战略;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和主动权,加强广播电视阵地管理,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拟订文化体育、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管理、旅游和文物政策措施,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规划全区文化事业、体育事业、广电事业、文物事业和产业及旅游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实施“文化和旅游+”,推进文化、体育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负责全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市场的行业监管。
(三)组织筹备全区文化体育、旅游活动,组织实施相关领域公共服务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动;指导全区相关领域重点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等设施建设工作;组织全区旅游整体形象和重点品牌推广,促进文化、旅游和体育产业对外合作及市场推广;拟订全区旅游市场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工作。统筹文化和旅游景区管理。
(四)负责管理全区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五)负责全区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六)组织推进全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组织推进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负责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文物行业信息收集与发布工作。
(七)统筹规划全区群众体育发展工作,负责推行全民健身计划,监督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推动国民体质监测和社会体育指导工作队伍制度建设;指导和协调全区竞技体育发展工作,管理和指导全区体育竞赛工作;统筹规划竞技体育运动项目的设置与重点布局;指导协调体育训练工作,研究和指导优秀运动队伍的建设工作;拟订青少年业余训练规划和政策,指导、推进青少年体育和加强体教结合工作。
(八)组织实施文化体育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与利用工作,推动文化体育和旅游产业投融资体系建设,促进文化体育和旅游产业发展;负责借助旅游兴疆战略,打造并开发独山子独特文化旅游品牌,构建疆内乃至国内重要旅游目的地。
(九)负责文化体育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体育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体育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体育和旅游市场;负责对广播电视机构进行行业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实施依法设定文化体育和广播电视、文物领域的行政许可;负责旅游、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配合查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十)负责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文物安全的综合协调与监督管理,负责文化体育和旅游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对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推进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指导协调广播电视系统安全和保卫工作。
(十一)负责统筹文物工作。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研究,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负责文物保护管理、文物鉴定以及宣传教育等工作;指导博物馆征集、收藏、研究和展示工作;依法规范社会文物流通和文物市场等工作。
(十二)负责对各类文化体育、旅游和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服务机构进行管理;实施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配合有关部门查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十三)监督管理、审查文化体育、旅游和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的内容和质量,协调组织和推动少数民族文化、体育、旅游和广播电视精品创作生产;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负责对境外卫星电视节目接收的监管。
(十四)协调文化体育、旅游和广播电视全区性重大宣传活动,指导实施文化体育、旅游和广播电视节目评价工作。
(十五)负责文化体育、旅游和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行业人才队伍建设。
(十六)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行经营许可证审核、发证、年审;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七)负责对歌舞娱乐场所营业场所实行经营许可证审核、发证、年审;对依法设立的歌舞娱乐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八)贯彻执行党和政府对影视文艺方面的路线、方针、政策,把握正确舆论导向,配合上级部门对全区的广播电视台电视站、卫星电视的审批工作;审批和监督管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
(十九)负责对权限内营业演出进行审核、许可;对营业性演出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十)负责对权限内特殊性体育项目及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进行审核、发证、年检;并对依法设立的体育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二十一)指导、管理社会文化事业,指导图书馆、文化馆(站)事业和基层文化建设。
(二十二)拟定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统筹规划全区群众体育发展,负责推行全民健身计划,协调全区竞技体育发展工作,管理和指导全区体育竞赛工作;指导群众文化、少数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指导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和古籍保护工作;指导基层群众文化活动,强化文化、体育指导员等各类队伍;指导文化活动室、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和群众文化、体育活动点的基础设施等各类建设。
(二十三)拟订全区旅游景区开发项目建设服务规划,负责组织旅游资源的普查、旅游资源的开发和项目储备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旅游景区景点建设;负责旅游产品的开发工作;制定全区旅游宣传营销计划,组织全区旅游整体形象的宣传和重大营销活动。
(二十四)负责全区旅游的综合协调和业务指导,指导旅游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全区A级、AA级旅游景区景点初评,S级、SS级滑雪场初评,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农家乐”初评工作;负责全区旅游行业的统计工作,发布市场信息。
(二十五)牵头对辖区A级旅游景区、S级滑雪场、星级农家乐、旅行社、星级酒店进行监督检查;对职责范围内的旅游企业负责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开展诚信旅游活动,负责本辖区旅游投诉案件的受理、调查处理工作,协调处理跨区域旅游投诉案件;负责旅游经营单位的行业管理,规范旅游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经营和服务行为,开展本辖区旅游从业人员培训工作。
(二十六)完成区委、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