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沙依巴克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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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自治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及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1.增加全额自筹资金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及竣工验收职责;
2.增加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核发职责;
3.增加经济适用房建设投资计划审批;
4.增加动物诊疗的许可职责管职责;
6.增加水产品及其苗种的防疫检疫监管职责;
7.增加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职责;
8.增加无公害农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
9.增加权限内水产苗种的审批;
10.增加权限内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的许可;
11.增加权限内核发捕捞许可证。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乌鲁木齐市有关经济和发展改革、农业、畜牧兽医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价格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编制全区经济和发展改革、价格监督、农牧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拟订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统筹协调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监测宏观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状况,研究分析区内经济发展形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职责;提出促进国民经济发展、价格总水平调控和优化经济结构的目标、政策和建议;受区人民政府委托向区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三)组织制定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规划和政策,推进城乡统筹发展;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促进一、二、三产业协调发展,做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推进西部大开发战略和相关政策的实施。
(四)承担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的责任;研究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目标政策及措施;编制、下达固定资产投资计划、重点项目建设计划和前期项目计划;负责重大项目的管理和组织协调;安排区财政预算内建设资金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引导社会投资方向;负责对企业使用区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并由区落实建设条件的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核;负责除国家、自治区规定核准的项目外,实行备案制管理的鼓励类、允许类企业投资项目,在辖区内可落实建设条件的,总投资在5亿元以下的社会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登记备案;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工作;指导和协调全区招投标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督促检查推进工作;负责全额自筹资金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竣工验收;负责经济适用房建设投资计划审批。
(五)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的实施;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民政等发展政策,协调全区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六)组织实施经济和信息化领域技术进步及自主创新的政策措施;研究和规划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方向和布局,引导企业、金融机构和社会资金的投向;推动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和产学研相结合,推进相关科研成果产业化;负责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审核上报、备案工作;组织实施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和奖励工作。
(七)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指导中小企业改革与发展,推动建立完善服务体系及信用担保体系,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负责组织协调减轻企业负担工作。
(八)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负责全社会节能减排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发展循环经济、全社会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实施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资源节约综合利用规划和政策;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
(九)指导和管理投资贸易促进工作;组织、协调、参与、推进招商引资和经济技术协作交流活动;负责相关项目实施情况的跟踪、督促、落实、协调和服务;研究提出利用外资的发展战略、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指导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和国际交流合作;负责招商引资和经济技术协作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等工作。
(十)负责安全供用电行为的监督和管理;负责电力设施保护及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核发。
(十一)承担完善全区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土地纠纷仲裁管理;指导、监督减轻农牧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指导、扶持全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
(十二)研究拟订农牧业相关产业政策,引导主管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资源的合理配置、产业间的综合平衡和产品品质的改善;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牧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提出扶持农牧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十三)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政策建议;实施“菜篮子工程”相关工作,组织、协调农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培育、保护和发展农畜产品品牌。
(十四)承担提升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负责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
(十五)组织、协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依法开展权限内农作物种子(种苗)、牧草种子等农牧业投入品的许可及监督管理;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的保护;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农业生产资料地方标准。
(十六)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组织、监督全区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上报疫情并组织扑灭;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负责兽医医政和药政管理工作;负责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管理;负责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负责动物诊疗的许可。
(十七)负责权限内种畜禽生产经营、生鲜乳收购的许可工作;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收购、种畜禽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负责核发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十八)承担全区农牧业防灾减灾的责任;监测和统计农牧业灾情,组织种子、牧草、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十九)管理农牧业和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牧业和农村经济运行,开展相关农牧业统计工作;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信息服务。
(二十)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组织实施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科技成果管理,组织引进国内外农业先进技术,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负责权限内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一)组织协调全区农牧业资源合理配置和农牧业可持续发展工作;贯彻执行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依法管理耕地质量;发展节水农业;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承担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
(二十二)负责编制草原资源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的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草原上修建牧业设施的审批;负责草原所有权、使用权及临时占用草原、在草原开设旅游区点的审核登记工作;处理草原权属争议纠纷;组织草原资源调查,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依法开展禁牧工作;负责草原上采挖野生植物、药材、草皮、砂石相关审批工作;负责草原监理、防火、技术推广、鼠害防治工作。
(二十三)组织实施全区渔政管理工作;负责水产苗种生产的审批工作;负责使用全民所有养殖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审核许可工作及水产养殖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的监管;负责水产品及其苗种的防疫检疫监管。负责权限内核发捕捞许可证。
(二十四)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
(二十五)组织、指导、监督农牧业机械化工作;负责农业机械的注册登记、检验、审验及异动的管理工作;负责农机维修市场、作业市场的管理工作;负责农机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十六)组织开展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二十七)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和乌鲁木齐市的价格调整方案;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价格违法和价格垄断等行为。
(二十八)承办区委、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