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水磨沟区 |
分类: | 政府机构 > 政务中心 |
网址: | 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
工作时间: | 10:30至14:30、15:30至19:30(星期一至星期五,北京时间) |
电话: | 0991-4184420、0991-4184207(传真) |
地址: |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准噶尔街299号二楼(益民大厦A座) |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乌鲁木齐市机构改革方案》(新党厅字〔2019〕2号)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印发的《乌鲁木齐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乌党发〔2019〕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乌鲁木齐市政务服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政务服务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
第三条 市政务服务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政务服务、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政务服务、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有关优化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参与推进政务服务改革工作,推动全市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市级各部门的行政审批管理工作。
(三)统筹管理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审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专家的评标行为进行监督、考核;承担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组织制定有关行政审批、公共资源交易的管理规则和行政审批事项、公共资源交易的办理流程;负责对进驻部门开展政务服务工作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情况进行监督、协调和考核。
(五)受理和核实违反政务服务相关规定的投诉举报;协调、配合各行政监管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出现的各种争议、纠纷、举报、投诉和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
(六)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改革工作;负责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的统计、整理和分析工作。
(七)指导监督区(县)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工作。
(八)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市政务服务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综合协调、文秘、档案、财务、保密、信访、综合治理等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议案、提案;负责信息化建设工作。
(二)政治处。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党务、思想政治、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人才队伍建设和干部培训工作;负责机关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协调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
(三)审批事务管理处。承担“放管服”改革相关工作,负责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应用的对接、指导和部署;负责协调各部门行政审批工作;协调指导各部门优化政务服务流程;提出政府各部门及行政审批事项进驻办理的方案;会同相关部门拟订并联审批实施方案和工作制度;负责审核进驻“窗口”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流程,并监督实施;研究提出进入和退出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事项的意见;负责进驻“窗口”工作人员的监督、考核;负责进驻“窗口”行政审批事项的汇总、统计和分析工作;指导监督区(县)政务服务工作。
(四)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处。指导协调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对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及公共资源交易各项管理制度、业务规则和办理流程,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建立和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信用监督管理机制;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审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专家的评标行为进行监督、考核;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情况的汇总、统计和分析工作;指导监督区(县)公共资源交易工作。
(五)监督检查处(政策法规处)。宣传贯彻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有关政务公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方针、政策;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负责内部监管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受理和核实违反政务服务相关规定的投诉举报;协调、配合各行政监管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出现的各种争议、纠纷、举报、投诉和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
第五条 市政务服务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24名,其中:领导职数4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11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机关工勤岗位控制数4名。
第六条 市政务服务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