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珠海市国资委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起草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拟订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管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
(三)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考核标准,通过统计、审计和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促进所监管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四)负责编制所监管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总体规划,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开展国有资本运营,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五)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负责承担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的有关工作,统筹落实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提出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建议。
(六)指导推进所监管企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负责向所监管企业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财务总监;按照有关规定,代表市人民政府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并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七)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方法,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等有关工作。
(八)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九)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依法指导监督区属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十一)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国资委党委职责
(1)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的有关指示、决定在市国资委监管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简称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贯彻执行。
(2)讨论和决定市国资委的重大问题;负责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以及内联企业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3)负责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的领导班子建设,协助市委组织部做好市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的有关管理工作。
(4)负责派出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监事会、独立董事和财务总监的管理工作。
(5)监督检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的领导人员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的情况,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6)完成市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国资委纪委职责
(1)监督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并市纪委的有关指示、决定在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的贯彻执行情况;指导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2)检查、处理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政纪的重要案件,其中涉及市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的违纪案件,由市纪委负责查处,市国资委纪委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3)受理对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党组织和党员的检举、控告,受理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党组织和党员的申诉。
(4)完成市纪委和市国资委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