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化州市 |
分类: | 政府机构 > 市场监管局 |
网址: | 进入网站 |
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公休日除外)8:30--12:00,14:30--17:30 |
电话: | 0668-7379300 |
地址: | 化州市东山街道站前路5号 |
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省委、茂名市委和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组织实施质量强市战略、食品药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组织指导全市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知识产权、商务领域和粮食流通综合执法工作。加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负责统筹推行“双随机、一公开”,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及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督促检查全市市场监管相关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市消费者委员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五)配合开展反垄断执法调查工作。根据委托承担反垄断相关工作。依法对全市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监督。协调指导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
(六)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标准化激励政策,规范标准化活动。
(七)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拟订并实施知识产权激励奖励制度、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和交易运营政策措施。指导促进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申请。指导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审查评议工作。指导和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统筹指导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动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
(八)负责保护知识产权。拟订并实施严格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制度措施。研究提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推动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负责组织指导商标、专利执法工作,指导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组织指导知识产权预警和涉外保护工作。拟订并实施鼓励新领域、新业态、新模式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服务政策。
(九)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实施全市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全市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十)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控和伤害监测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
(十一)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统筹指导全市食品安全工作。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二)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研判、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依权限做好特殊食品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
(十三)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拟订监督管理政策规划,制定全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违法行为。研究拟订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新技术新产品的管理与服务政策。负责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标准以及分类管理制度。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相关质量管理规范。
(十四)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和应急管理工作。指导镇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经营和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按权限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风险防范和伤害监测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执行情况,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锅炉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承担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工作。
(十六)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执行国家计量制度,推行法定计量单位,依职责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七)负责统一管理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工作。拟订并实施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指导协调全市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行业发展。依法监督管理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工作。
(十八)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领域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交流与合作。参与开展相关工作对外谈判。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十九)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相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职能转变。
1.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建设。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大力推广商事登记全程电子化。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大幅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逐步将药品和医疗器械广告等审批事项取消或者改为备案,逐步推行告知承诺、并联审批制度。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将市场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领域技术性、事务性、服务性工作交由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承担。
2.完善公共服务管理体制。加快整合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等领域政务服务窗口,大力推行一个窗口对外服务,提升对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服务水平。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3.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和风险管理,完善创新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强化全过程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信用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和信用联合奖惩,加快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着力提升监管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4.完善市场监管和执法体制。改革和理顺市场监管体制,整合监管职能,加强监管协同,形成市场监管合力。深化市场监管执法体制改革,统筹配置执法职能和资源,相对集中行使处罚权,整合精简执法队伍,解决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加快推进市场监管执法稽查机制建设,加大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大案要案查处力度。推动市场监管行政执法重心下沉。
5.大力推进质量提升。促进全面质量管理和国家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全面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加快建立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对标国际提高国内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市建设。优化知识产权激励机制,放宽知识产权服务业准入,加快建设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实现信息便捷开放,加强产业专利导航,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
6.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完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审评、检查、检验、监测等体系,推进职业化检查员队伍建设,提升监管队伍职业化水平。加快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推进追溯体系建设,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风险,保障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有效。进一步落实企业食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
(二十一)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科工商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具体负责食盐生产经营环节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协调全市食盐行政执法工作;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市科工商务局主管全市盐业工作,负责制定盐业产业政策和加强行业管理等工作;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2.与市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市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3.与市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禽畜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4.与市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局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局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市卫生健康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5.与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有关职责分工。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户外公共场所无照、无证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和实施行政处罚情况通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并提出加强管理建议。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查处重大、复杂或者争议较大的违法行为,需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专业性意见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及时出具,必要时可到场配合对违法行为的现场检查和勘验提供协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将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相关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信息及时通报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要加强批后监督管理,发现相关违法行为线索要及时移送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