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永城市 |
分类: | 政府机构 > 市场监管局 |
网址: | 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
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
电话: | 0370-5151431,0370--5186062 |
地址: | 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市文化路423 |
第一条 根据《中共永城市委办公室、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城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永办〔2019〕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挂永城市知识产权局牌子。
第三条 职能转变。
(一)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政府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加快建立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对标国际、国家提高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市建设。
(二)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大力压缩企业开办时间;推广商事登记全程电子化,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减少行政审批事项,促进优化营商环境。
(三)严守安全底线,依法加强食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指导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和失信联合惩戒,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五)提高服务水平,整合消费者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举报等专线;加强12315指挥平台建设;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六)完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管理制度,强化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信用监管,按照“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完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审评、检查、检验、监测等体系,提升监管队伍职业化水平。推进追溯体系建设,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风险,保障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有效,满足新时代公众用药用械用妆需求。
第四条 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商丘市委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市市场综合监督管理。组织实施中央、省市场监督管理有关法律和政策,起草市场监督管理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有关政策、标准,组织实施质量强市战略、食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全市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负责全市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全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组建全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组织查处对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和案件,协调跨区域执法工作,规范全市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全市反垄断统一执法。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根据授权,承担相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查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组织开展全市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全市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组织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拟订全市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具体措施,指导永城市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六)负责全市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全市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建立并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全市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和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全市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八)负责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组织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工作;负责全市电梯安全运行监督管理。
(九)牵头负责全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全市食品安全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
(十)负责全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全市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指导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全市食品及相关产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全市特殊食品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全市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全市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标准化法律法规,依法承担地方标准组织制定工作,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制定工作,管理全市商品条码工作。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全市检验检测工作。拟订全市检验检测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市认证认可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
(十五)负责全市知识产权监督管理和保护运用。拟订实施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和交易运营的政策、规划;建设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公共服务体系,开展商标专利执法,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
(十六)负责全市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负责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组织开展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配合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十七)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对外交流与合作,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十八)负责促进全市非公经济发展,指导、协调全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工作。
(十九)承担永城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一)有关职责分工。
1.与永城市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永城市公安局负责组织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永城市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2.与永城市农业农村局(永城市畜牧局)的有关职责分工。永城市农业农村局(永城市畜牧局)负责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3.与永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永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永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永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议。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永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4.与永城市商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永城市商务局负责与经贸相关的知识产权对外谈判、合作磋商和立场协调等工作。永城市商务局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第五条 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运行、政务信息、政务公开、督查督办、保密、机要、档案、信访、平安建设、综合治理等工作;承担机关安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内部安全工作;负责承办综合性会议;承担重要综合性文件、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担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组织协调全市市场监督管理方面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承担协调推进全市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深化改革工作;承担全市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工作。
(二)法规股(新闻宣传股)。组织起草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负责审核本部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对外合作协议签订,并于协议签订前上报市委办公室法规室、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审核股把关;组织实施规范自由裁量权、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等有关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听证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政策研究、综合分析和市场环境评价;拟订全市市场监督管理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有关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新闻宣传、新闻发布、舆情监测和分析处置工作。
(三)审批服务股(登记注册股)。负责提供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项目的法律、政策、标准、办理程序的咨询和指导,负责推进本系统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拟订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流程和操作规范;负责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的受理、办理和组织协调工作,组织实施本系统行政审批标准体系;拟订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核发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依法由本部门实施的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核发,承担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工作;承担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负责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登记注册工作。
(四)信用监督管理股(投诉举报中心)。拟订全市市场主体信用监督管理制度措施,负责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承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的运用和管理工作;负责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管理及信用修复工作,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组织实施对市场主体“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跨部门联合抽查的协调工作。
(五)市场规范管理股(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和规范直销与打击传销办公室)。拟订全市规范市场秩序的具体措施;承担规范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工作,监督管理有关市场交易行为;组织开展市场专项治理工作。拟订全市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直销市场监管、禁止传销的制度措施,组织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反垄断制度措施和指南;根据授权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工作;组织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协调指导市内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承担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和打击传销工作。
(六)网络交易监督管理股(合同监督管理股)。拟订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全市网络市场行政执法;组织指导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网络市场监测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动产抵押登记工作。
(七)广告监督管理股。拟订全市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工作;组织监测全市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组织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
(八)质量股。拟订推进质量强市战略和质量激励制度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统筹全市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及应用工作;组织实施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制度、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组织实施全市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和产品防伪工作;开展服务质量监督监测,组织全市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承担永城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九)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股(消费者权益保护股)。拟订全市重点监督的产品目录并组织实施;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控和分类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监督和专业性监督;承担工业产品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棉花等纤维质量监督工作;拟订全市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开展有关服务和产品的消费维权工作,组织指导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负责全市消费环境建设和消费评价工作。
(十)食品安全综合股。拟订推进全市食品安全战略的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统筹协调食品全过程监管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健全食品安全跨区域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工作。
(十一)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股。分析掌握全市生产领域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安全形势,拟订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和食品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根据权限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市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指导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
(十二)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股(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股)。分析掌握全市流通领域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和餐饮服务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全市食品流通、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食品经营者、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和餐饮食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指导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十三)抽检监测股(药化械不良反应监测股)。拟订全市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监督抽检制度和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公布相关信息;承担不合格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核查、处置、召回工作;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评价性抽检、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参与制定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风险监测计划,承担风险监测工作,组织排查风险隐患;承担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评价、处置工作。
(十四)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96333救援指挥中心)。拟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监督管理全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广运用,统筹协调全系统行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工作;负责全市电梯安装企业和从业人员资质审核工作;负责全市电梯安全运行监督管理,承担96333救援指挥和电梯事故后核查处理、统计分析等相关工作。
(十五)计量股。推行法定计量单位;统筹规划全市量值传递溯源体系;承担全市计量标准、计量标准物质和计量器具管理工作,组织全市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承担全市计量技术规范体系建立及组织实施工作;承担全市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技术机构及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计量数据使用。
(十六)标准化股。拟订全市标准化规划、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地方标准立项、审查、编号和发布工作,指导监督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制定工作;组织开展标准化示范试点工作;组织开展标准化国际、区域合作和采用国际标准工作;查处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等重大违法行为;管理全市商品条码工作。
(十七)认证监督管理股(检验检测监督管理股)。组织实施国家认证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国家认证行业发展规划;统一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全市认证认可工作,规范认证认可活动;协助查处认证违法行为;组织参与相关国际和区域性组织活动;组织实施国家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制度;承担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检验检测活动,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组织协调推进全市检验检测资源整合和改革发展工作;协助查处检验检测违法行为。
(十八)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股(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拟订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建设知识产权强市的政策规划;协调指导区域和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指导知识产权运营、审查评议和军民融合工作;拟订实施知识产权激励奖励和转化运用的政策措施;承担全市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与监管工作;指导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和原产地地理标志申请的审查、确权相关前置服务工作;拟订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工作;牵头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协调和执法协作机制;承担全市专利、商标、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保护及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工作;落实商标、专利执法工作;承担原产地地理标志、特殊标志等官方标志保护工作;组织指导知识产权预警和涉外保护工作;组织全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开展有关专项打假活动。
(十九)药品化妆品监督管理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股)。分析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意见;拟订药品、化妆品零售、使用环节监督管理的办法、措施并组织实施;监督实施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和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流通领域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监督检查工作;根据权限承担零售环节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依职责组织实施化妆品经营环节监督检查工作;依职责承担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监督检查工作。
(二十)非公经济促进股。贯彻落实全市非公经济发展与管理的相关政策措施;促进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发展,促进非公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创新;建立完善全市小微企业名录;在市委组织部指导下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的党建工作。
(二十一)财务股(科技信息股)。拟订实施相关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提出质量基础设施等重大科技需求,组织相关技术引进、成果应用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全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基层规范化建设、基层基础建设和装备配备工作。
(二十二)人事股。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严格人事纪律,严禁违规进人,监督规范所属企事业单位进人行为,并承担责任;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外事工作,承担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群工作。
第六条 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5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检验师、食品安全总监、药品安全总监各1名;科员(股)级领导职数23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暂保留机关后勤服务人员编制4名,随自然减员逐步核销。
第七条 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编办承担,其调整由市委编办按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