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服务信息
-
地区: |
西城区 |
分类: |
办事大厅 > 企业办事 |
所属行业: |
科技 |
- 办理流程
-
办理流程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申请受理
|
受理
|
5个工作日
|
符合当年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征集通知中申报条件及相关要求。
|
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
审查与决定
|
决定
|
60个工作日
|
满足对应资质资格管理规定及申报通知具体要求,通过专家组评审,按科技部限额要求,择优向科技部推荐。
|
向科技部推荐申报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
|
颁证与送达
|
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结果名称
|
1、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推荐申报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清单
|
|
送达方式:
|
其他:电话通知
|
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
样表下载
|
其他要求
|
原件
|
复印件
|
一、申请书及实施方案
|
(一)
|
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请书及实施方案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范本下载
|
申请书内容包括:基地名称、基地负责人、依托单位、日期等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按照通知要求的份数装订整齐,要求签字的须签字,每份加盖企业公章。
|
结果名称及样本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推荐申报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清单
|
结果名称
|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推荐申报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清单
|
结果样本
|
无格式化样本
|
有效时间
|
见结果文书
|
设定依据
【规范性文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依据名称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科发火〔2016〕3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由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每年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负责将认定后的高新技术企业按要求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通过备案的企业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三)负责遴选参与认定工作的评审专家(包括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并加强监督管理; (四)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复核申请(新增职能)及有关举报等事项,落实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提出的整改建议; (五)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
【规范性文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依据名称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科发火〔2016〕195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由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认定机构组成部门应协同配合、认真负责地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
依据名称
|
关于印发《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科发高〔2010〕628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申请认定国家大学科技园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整的发展规划,发展方向明确,实际运营时间在2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2.必须有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化管理机构。 3.具有边界清晰、相对集中、法律关系明确、可自主支配的园区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孵化场地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 4.地方政府和依托高校应有支持大学科技园发展的具体政策,高校资源向大学科技园开放。 5.大学科技园50%以上的企业在技术、成果、人才方面与依托高校有实质性关联。 6.机构设置合理,有专门的经营管理团队,管理人员中本科以上学历占85%以上。 7.服务设施齐备,功能完善,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融资、信息、咨询、市场、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 8.管理规范,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在园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 9.园内的在孵企业达50家以上。 10.为社会提供1000个以上的就业机会。 11.与创业投资、风险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合作关系。
|
【规范性文件】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
依据名称
|
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财税〔2015〕119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
|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统筹力度支持高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依据名称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统筹力度支持高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政发〔2011〕73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七、为进一步加大对专业孵化基地和在孵企业的扶持力度,继续开展专业孵化基地和在孵企业认定工作。对经认定的专业孵化基地和在孵企业予以支持。
|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北京市新技术新产品(服务)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
依据名称
|
关于印发《北京市新技术新产品(服务)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科发〔2014〕62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条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质监局、中关村管委会组成新技术新产品(服务)认定小组(以下简称认定小组),负责新技术新产品(服务)认定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认定小组各组成部门、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县政府作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通报新技术新产品(服务)认定以及政府采购和推广应用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研究下一阶段工作。
|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北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成果转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
依据名称
|
关于印发《北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成果转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科发〔2012〕381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本市基地认定和管理工作。
|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全面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意见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依据名称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全面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意见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政发〔2013〕28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市科委负责企业研发机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市级重点实验室和产业(企业)技术研究院的相关认定、评估和管理工作。
|
- 基本信息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22342110704004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55578005;(010)82004299
|
网上支付
|
否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国家级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初审件
|
预约办理
|
无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中介服务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受理条件
|
符合当年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征集通知中申报条件及相关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