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西城区 |
分类: | 办事大厅 > 企业办事 |
所属行业: | 科技 |
办理流程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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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 |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申报企业需于申报当年所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时间范围内依据通知规定向受理机构递交认定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 符合条件的由各区科委/园区管委会审核材料,不符合条件的进行补正或告知不予受理 | ||
审查与决定 | |||||
决定 | 120个工作日 | 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及申报通知具体要求。 | 科技部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工作网站公示备案名单 | ||
颁证与送达 | |||||
发证 | 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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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 |
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 样表下载 |
其他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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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复印件 | ||||||
一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 | 申请单位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完成网上填报后,从系统导出认定申请书。 |
二 | 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 | 正本2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 | -- |
三 | 知识产权、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 | 2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 | -- |
四 | 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 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 | 2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 | -- |
五 | 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 | 2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 | -- |
六 |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 | 2份 |
--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 | -- |
七 |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 | 2份 |
--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 | -- |
八 | 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 | 2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 |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上述材料一式二份,左侧胶装成册,在封面和右侧骑缝处加盖企业公章。 |
结果名称及样本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 |
结果名称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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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样本.jpg |
有效时间 | 三年 |
设定依据
【规范性文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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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科发火〔2016〕3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由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每年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负责将认定后的高新技术企业按要求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通过备案的企业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三)负责遴选参与认定工作的评审专家(包括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并加强监督管理; (四)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复核申请(新增职能)及有关举报等事项,落实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提出的整改建议; (五)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
【规范性文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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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科发火〔2016〕195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由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认定机构组成部门应协同配合、认真负责地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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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印发《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科发高〔2010〕628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申请认定国家大学科技园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整的发展规划,发展方向明确,实际运营时间在2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2.必须有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化管理机构。 3.具有边界清晰、相对集中、法律关系明确、可自主支配的园区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孵化场地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 4.地方政府和依托高校应有支持大学科技园发展的具体政策,高校资源向大学科技园开放。 5.大学科技园50%以上的企业在技术、成果、人才方面与依托高校有实质性关联。 6.机构设置合理,有专门的经营管理团队,管理人员中本科以上学历占85%以上。 7.服务设施齐备,功能完善,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融资、信息、咨询、市场、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 8.管理规范,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在园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 9.园内的在孵企业达50家以上。 10.为社会提供1000个以上的就业机会。 11.与创业投资、风险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合作关系。 |
【规范性文件】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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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财税〔2015〕119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 |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统筹力度支持高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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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统筹力度支持高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政发〔2011〕73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七、为进一步加大对专业孵化基地和在孵企业的扶持力度,继续开展专业孵化基地和在孵企业认定工作。对经认定的专业孵化基地和在孵企业予以支持。 |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北京市新技术新产品(服务)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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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印发《北京市新技术新产品(服务)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科发〔2014〕62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条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质监局、中关村管委会组成新技术新产品(服务)认定小组(以下简称认定小组),负责新技术新产品(服务)认定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认定小组各组成部门、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县政府作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通报新技术新产品(服务)认定以及政府采购和推广应用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研究下一阶段工作。 |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北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成果转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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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印发《北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成果转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科发〔2012〕381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本市基地认定和管理工作。 |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全面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意见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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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全面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意见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政发〔2013〕28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市科委负责企业研发机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市级重点实验室和产业(企业)技术研究院的相关认定、评估和管理工作。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22342110704004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季节性事项,具体受理时间以市科委通知公告为准) |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www.innocom.gov.cn/(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 ||
网上支付 | 否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国家级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初审件 |
预约办理 | 无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中介服务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受理条件 | 申报企业需于申报当年所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时间范围内依据通知规定向受理机构递交认定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