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香港、澳门、台湾解除收养登记(北京市)
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11110000000021039C2000711005000 事项类型 ...
服务信息
地区: 丰台区
分类: 办事大厅 > 个人办事
所属行业: 民政
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

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受理
受理 1个工作日 1、被收养人未成年的,解除收养关系,应当收养人与送养人双方自愿,其中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被收养人已成年的,解除收养关系,无需送养人参与。
2、收养登记在中国内地办理;
3、收养人和被收养人至今仍维持收养关系;
4、被收养人未成年的,收养人和送养人应当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被收养人已成年的,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应当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已达成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
申请材料提交齐全有效。
符合收养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受理;不符合收养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不予受理
审查与决定
决定 3个工作日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符合收养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解除;不符合收养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不予解除
颁证与送达
发证 5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

1、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
样表下载
其他要求
原件 复印件
证件 政府部门核发 正本1份
(正本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在社会福利机构送养情况下提交社会福利机构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无需送养人参与。
收养登记证 政府部门核发 正本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原件存档。
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 申请人自备 1份
-- 文本类;纸质 -- 收养人和送养人在收养登记机关签署。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无需送养人参与
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2寸单人近期免冠照片 申请人自备 -- -- 其他;纸质 -- 1份(其他类材料)
社会福利机构除外。彩色照片,背景应当为单一底色。
申请材料总要求 (1)资料不全或者无效的,受理窗口工作人员不予受理。 (2)复印件应清晰,并与原件完全一致。 (3)上述证明材料有效期均为6个月。
基本信息


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11110000000021039C2000711005000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实施主体 北京市民政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所属机构 北京市民政局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地点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电话查询:(010)89150006
网上支付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行使层级 市级 运行系统 市级
物流快递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预约办理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中介服务 数量限制
通办范围 联办机构
权限划分 行使内容
受理条件 1、被收养人未成年的,解除收养关系,应当收养人与送养人双方自愿,其中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被收养人已成年的,解除收养关系,无需送养人参与。 2、收养登记在中国内地办理; 3、收养人和被收养人至今仍维持收养关系; 4、被收养人未成年的,收养人和送养人应当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被收养人已成年的,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应当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已达成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 申请材料提交齐全有效。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发布号令(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号 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修正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行政法规】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依据名称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5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九条 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收养协议。协议一式三份,收养人、送养人各执一份,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时收养登记机关收存一份。   书面协议订立后,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依据名称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 民政部第14号令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 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六条 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二)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第九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第十条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的,为当事人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回收养登记证,发给解除收养关系证明。【展开】
【部门规章】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依据名称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
发布号令(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6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条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管理机构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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