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宁阳县 |
分类: | 政府机构 > 市场监管局 |
网址: | 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
工作时间: | (工作日)5月1日至10月1日 8:00-12:00 14:30-18:30。10月1日至次年5月1日8:00-12:00 13:30-17:30 |
电话: | 0538—5621028 |
地址: | 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宁阳大道1299号, 邮政编码:271400 |
宁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市场监管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贯彻党中央关于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县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县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方面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政府规章草案。落实国家、省、市、县质量强国战略、食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全县有关战略、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协调指导全县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依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授权,负责区域内外商投资企业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分析并依法发布全县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按照省、市、县政府有关规定负责市场监督管理领域的行政许可、备案。建立全县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全县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以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参与制定商品交易市场发展规划,规范商品交易市场、农贸市场秩序,指导商品交易市场和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负责全县消费环境建设,指导宁阳县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承担县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
(四)负责全县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综合执法工作。组织查处跨区域和重大违法案件,集中行使法律法规明确由县级承担的执法职责。负责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综合执法和执法队伍建设等工作。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
(五)负责全县反垄断有关工作。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组织指导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按照委托开展相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六)负责全县宏观质量管理。组织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推进国家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统一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承担县质量发展工作协调机构日常工作,承担县品牌创建工作联合会议办公室工作。
(七)负责全县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和监督抽查。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八)负责全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九)负责全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拟订全县食品安全重大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负责全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的机制,落实国家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指导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交流工作,承担风险预警相关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全县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组织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全县标准化工作。推动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开展标准实施的监督评估工作。组织参与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指导、监督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化工作。承担县全面推进标准化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全县认证认可工作。按授权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全县检验检测工作,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完善检验检测体系,规范检验检测市场,推动检验检测认证行业发展。
(十四)负责全县知识产权工作。负责保护知识产权,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促进知识产权运用,推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承担县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十五)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负责小微企业名录建设和应用,承担推动全县民营经济发展有关工作。
(十六)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的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对外交流与合作。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十七)负责全县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零售、医疗器械、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监督管理。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掌握分析全县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形势和存在问题,提出完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和建议。依职责监督实施经营和使用质量管理规范。承担执业药师资格管理相关工作。
(十八)负责组织指导全县药品零售、医疗器械、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依职责组织查处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和化妆品经营环节的违法行为,组织查处跨区域和重大违法案件。
(十九)负责全县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依职责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组织开展质量抽查检验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推动全县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检验检测体系、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二十)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