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工商局红盾网)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18〕101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贺兰县机构...
机构信息
地区: 贺兰县
分类: 政府机构 > 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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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
电话: 0951-8069700 传真号码:0951-8061106
地址: 贺兰县银河东路274号
详细介绍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18〕101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贺兰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宁党办〔2019〕23号),制定本规定。
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是贺兰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中央、区、市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县委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18101)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贺兰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宁党办2019〕23),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中央、区、市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县委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市场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拟订并组织实施市场监督管理事业发展规划,组织实施质量强县战略、食品药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组织实施市场监督管理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参与制定商品交易市场发展规划。

(二)负责各类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三)负责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负责整合和建设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反垄断执法工作,组织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依法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制售假冒伪劣和侵犯消费者权益等违法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查处广告违法行为。组织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贺兰县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六)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负责食品安全政策措施的组织实施。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报告制度。承担贺兰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七)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备案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八)负责全县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和化妆品经营安全监督和质量管理。执行自治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标准。监督实施中药材地方标准和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组织实施分类管理制度,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质量管理,监督实施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依职责监督、指导实施经营和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评价和处置等工作。组织开展药物滥用监测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应急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执业药师资格准入管理制度,监督执业药师注册工作。负责组织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依职责组织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九)负责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管理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测及处理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工业产品许可管理监督检查。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拟订并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全县质量基础设施与应用。推进质量提升和品牌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实施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建立并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十)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十一)负责管理计量工作。组织实施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对比工作。监督管理计量强制检定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查处计量违法行为。

(十二)负责管理标准化工作。组织落实国家标准化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地方标准化工作。办理企业标准备案和执行标准登记,承担标准实施监督和代码、条码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标准化合作交流。

(十三)负责管理检验检测工作。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四)负责监管和综合协调认证认可工作。负责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知识产权工作。落实实施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的政策和制度。承担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负责处理知识产权争议、维权救助、纠纷调处。

(十六)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等工作。

(十七)负责对划入县审批服务管理局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

(十八)完成县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九)职能转变。

1.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加快建立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对标国内提高地方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县建设。

2.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执行并监督落实国家在市场监督管理领域简政放权有关政策措施,减少具体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促进优化营商环境。

3.严守安全底线。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加强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工业产品、特种设备的监督检查、检验检测、处罚等监管措施,推进追溯体系建设,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有效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贯彻药品、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监管制度,强化全过程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信用监管;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强化依法监管,强化风险管理,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5.提升服务水平。整合消费者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推进市场主体从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十)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公安局负责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县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2.与县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2)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3)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3.与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县卫生健康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县卫生健康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县卫生健康局提出建议。(2)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县卫生健康局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4.与县商务和投资促进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商务和投资促进局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

5.与县发展和改革局有关职责分工。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粮食(含食用油)收购、储存、运输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的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管理;粮食(含食用油)进入食品批发、零售市场或加工企业后,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两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6.与县委统战部有关职责分工。县委统战部负责全县清真食品监督管理工作,对清真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环节中违反清真食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清真食品的安全监管。两部门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

7.与县综合执法局有关责任分工。县综合执法局负责流动摊点占道经营及餐厨垃圾和食品摊贩设点的地段、时间、经营设施等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开展校园周边食品安全、餐厨废弃物、地沟油等专项整治,并将食品小摊点的经营区域划定情况向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时通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县食品小摊点备案管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将食品小摊点的备案情况向县综合执法局进行及时通报。两部门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

第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局设10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督查落实重点工作任务,承担收发文电、统计、档案、保密、内部安全、车辆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政务公开、督查督办、信息宣传、舆情管理、意识形态等工作;负责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等。负责经费开支、财务管理、财务预决算、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等工作。拟订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公布制度。承担新闻宣传、新闻发布管理工作。组织市场监督管理舆情监测、分析和协调处置工作。

(二)法制监察股。承担协调推进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深化改革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政策研究和综合分析。拟订市场监督管理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规范性文件起草、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承担规范行政事权划分、规范自由裁量权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处理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承担并指导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工作。负责党群工作、党风廉政建设、效能建设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监察;负责市场监管领域的政策咨询、申诉、举报处理工作。

(三)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股。推进和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战略的政策措施,统筹协调食品全过程监管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健全食品安全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工作。拟订全县食品安全监督抽查检和风险监测计划本组织实施,定期公布相关信息。督促指导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召回。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风险隐患排查、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承担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四)食品监督管理股。分析掌握食品生产、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食品生产监督管理、食品生产者、食品、食用农产品、特殊食品和食盐质量监督管理及食品销售者落实主体责任措施的制定。组织实施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承担食品流动小摊贩的备案管理工作;承担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服务环节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应急体系和诚信体系建设的具体工作;参与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开展量化分级管理,调查处理食物中毒事故,参与重大活动餐饮服务及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五)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股。依法监督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药物临床实验、药品生产、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等质量管理规范及中药饮片炮制规范。承担药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承担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环节监督管理工作。承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药物滥用监测的管理工作。指导药品零售、使用环节监督管理工作。依职责监督和指导实施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相关质量管理规范。承担医疗器械生产环节和网络销售第三方平台监督检查,指导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化妆品备案产品检查和生产环节监督检查。指导化妆品经营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的监督管理工作。依职责组织和指导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行政违法案件。承担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管理工作。组织落实国家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质量抽检任务,定期发布质量公告。承担不合格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核查处置工作。

(六)消费者权益保护股。负责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受理对商品质量、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化妆品、价格收费等投诉的处置;开展消费教育和宣传引导工作,监督指导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体系建设工作。指导消费者协会开展工作。

(七)企业监督管理股。根据职责权限组织指导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信用分类管理、年度报告和信息公示工作。承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贺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落实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制度,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工作。组织指导广告产业发展。组织实施和指导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工作。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承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相关工作。负责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工作。负责电子商务领域专利纠纷调处工作。承担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原产地地理标志、特殊标志等官方标志相关保护工作。负责全县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普及工作。承担知识产权管理和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组织知识产权转移转化,知识产权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工作。承担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普及工作。组织统计分析工作。依法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实施监管。配合县委组织部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的党建工作。

(八)市场规范(网络交易)管理股。拟订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协调网络市场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指导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负责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市场监管突发事件重大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组织指导实施网络市场监测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

(九)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股。拟订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制度、措施并监督实施。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广应用。

(十)质量计量监督管理股。承担统筹全县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及应用工作,组织实施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工作。组织实施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制度、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和产品防伪工作,开展服务质量监督监测,组织协调重大质量事故调查。组织实施自治区重点监督的产品目录。承担产品质量县级监督抽查抽检、风险监控和分类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地方和专业性监督。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棉花等纤维质量监督工作。监督管理计量强制检定工作。承担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技术机构及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计量数据使用。负责监管和综合协调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工作。组织实施强制性认证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和管理,规范检验检测认证市场,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认证行业发展。组织落实国家标准化政策措施。依法负责地方标准的立项、编号和批准发布工作。监督管理县级标准化工作。管理商品条码工作。

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编制70名,机关后勤服务事业编制2名,聘用编制4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

第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局设派出机构6个:

(一)贺兰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大队1个:核定行政编制6名。设队长1名(副科级)。主要职责:负责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商标侵权、违法广告、合同欺诈、违法直销和传销、价格收费等重大违法案件;依法查处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重大违法案件;负责涉商标专利知识产权案件的查办工作;负责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反垄断执法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打击传销联合行动工作;协助参与上级主管部门交办、转办案件的查处工作。承担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管理工作。

(二)基层市场监督管理所5个,分别为: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习岗市场监督管理所,核定行政编制10名;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德胜市场监督管理所,核定行政编制7名;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岗市场监督管理所,核定行政编制5名;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金贵市场监督管理所,核定行政编制6名;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暖泉市场监督管理所,核定行政编制6名。5个基层市场监督管理所核定所长各1名(副科级)。主要职责:承担辖区内市场监督管理各项工作。承办县局交办的其他工作。组织开展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的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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