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管全区审计工作。负责对本区地方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对国家、全市和全区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配合和参与市审计局组织的有关审计项目。
(二)贯彻执行有关审计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结合本区实际,研究起草有关审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拟定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参与起草财政经济及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区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报告。向区政府和市审计局提出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其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区委和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基层单位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对国家、上海市、浦东新区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五)对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六)对使用财政资金的区属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七)对区属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八)对区政府各部门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区政府及其他部门委托管理的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九)对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十)对区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十一)依法对区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进行审计监督。依法对国有资本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十二)组织指导协调全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按照规定对区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受上级委托,对本区市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市管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十三)对本级政府投资和以本级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使用管理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十四)组织实施对本区贯彻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以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十五)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区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调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十六)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十七)组织全区审计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开展审计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组织审计专业培训。
(十八)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九)职能转变。上海市浦东新区审计局要加强全区审计工作统筹,理顺内部职责管理,优化审计资源配置,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优化审计工作机制,坚持科技强审,完善业务流程,改进工作方式,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力量,增强监督合力。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组织人事处、电子数据审计处)。负责办理文电、会务、保密、信访、档案、财务、资产管理、后勤服务等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化建设及大数据审计保障工作;承担本局党务、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工青妇等工作;承担综合性文件拟订、信息宣传、理论研究等工作;联系特约审计员。
(二)综合法规处(审计整改督查处)。承担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审计业务的组织计划、专业培训、质量监督、政务公开,以及审计整改的指导督促工作; 负责重大项目审议及审理的组织工作;负责分析、研究有关审计法律法规和政策,办理新区审计工作规范性文件及法务工作;负责对委托社会审计业务管理工作;负责审计业务的综合分析、政策研究等工作。
(三)财政审计处(行政事业审计处)。负责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组织实施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以及部门行政事务执行机构、派出机构和区属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审计;组织实施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审计;组织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负责协调全局财政审计相关事项。
(四)经济责任审计处(内部审计工作指导处)。负责党政领导干部、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负责区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协调全局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相关事项;负责新区内部审计工作指导。
(五)综合经济审计处。负责区属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审计;负责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负责对面向企业的各种财政扶持、补助、补贴资金进行审计监督;负责协调全局企业审计相关事项。
(六)投资建设审计处。负责对列入区政府投资计划的各类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情况进行审计;负责区重大工程项目跟踪审计;组织开展与投资建设相关的专项审计及审计调查。
(七)资源环境审计处(绩效审计处)。负责对新区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负责对新区重点领域有关政策、项目、资金运行的绩效情况进行审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