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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关于西藏自治区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和《拉萨市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代管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第三条 市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是市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市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具体工作,负责组织拟订市军民融合发展战略、规划,研究提出军民融合发展重大政策措施和重大改革建议,研究提出军民融合发展各领域相关问题处理意见,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市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市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设机构承担。
第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发展改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市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市委对发展改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发展改革战略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牵头组织统一规划体系建设。负责市专项规划编制的立项和管理,负责市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空间规划与自治区和市发展规划的统筹衔接。起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有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
(二)提出全市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总体目标、重大任务以及相关政策。组织开展重大战略规划、重大政策、重大工程等评估督导,提出相关调整建议。
(三)统筹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目标,监测预警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趋势,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综合协调宏观经济政策,牵头研究宏观经济应对措施。调节经济运行,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拟订并组织实施价格政策,组织实施由国家、自治区、市管理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和重要收费标准。参与拟订全市财政政策、金融政策、土地政策等。
(四)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提出相关改革建议。牵头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协调推进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推动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和现代市场体系建设。
(五)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政策措施。协调落实“一带一路”建设。承担统筹协调“走出去”有关工作。
(六)负责投资综合管理,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结构调控目标和政策。会同相关部门拟订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和政府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拟订中央、自治区和市财政性建设资金申报计划,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重大项目。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
(七)推进落实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新型城镇化战略和重大政策,组织拟订相关区域规划和政策。统筹推进实施自治区和拉萨市重大区域发展战略。组织实施易地扶贫搬迁等。统筹协调区域合作和经济对口支援工作。组织编制并推动实施新型城镇化规划。
(八)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协调一、二、三产业发展重大问题并统筹衔接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推进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组织拟订并推动实施服务业及现代物流业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综合研判消费变动趋势,拟订实施促进消费的综合性政策措施。
(九)推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会同相关部门拟订推进创新创业的规划和政策,提出创新发展和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政策。会同相关部门规划布局自治区和拉萨市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组织拟订并推动实施高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政策,协调产业升级、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十)跟踪研判涉及经济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科技安全、社会安全等各类风险隐患,提出相关工作建议。承担经济、生态、资源等重点领域国家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相关工作。负责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提出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进出品调控意见并协调落实。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市储备物资品种目录、总体发展规划。
(十一)负责全市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协调有关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出促进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
(十二)推进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改革,协调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等工作。提出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提出并组织实施能源消费控制目标、任务。负责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评估工作。拟订并协调实施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循环经济.政策规划、公共机构节能规划、节能综合工作方案。
(十三)拟订并推动落实鼓励民间投资政策措施。牵头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牵头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十四)拟订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提出能源体制改革建议,做好能源规划与国家、自治区和拉萨市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提出拉萨市石油、天然气储备收储、动用建议。根据管理权限,实施对电力、石油、天然气、煤炭等能源的管理。
(十五)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推进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的战略和规划,协调有关重大问题。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动员规划,协调和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
(十六)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有关铁路和民航发展的方针、政策、规定。协调推进铁路和民航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负责执行拉萨市境内区域铁路网和民航规划、建设协调管理工作。负责与铁路和民航有关方面的协调工作。
(十七)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十八)承担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经济动员办公室、市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领导小组、市受援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市支持铁路建设运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有关具体工作。
(十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职能转变。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贯彻新发展理念,把主要精力转到管宏观、谋全局、抓大事上来,加强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的重大战略规划、重大改革、重大工程的综合协调,统筹全面创新改革,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进一步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
1. 强化制定全市发展战略、统一规划体系的职能,完善规划制度,做好规划统筹,精简规划数量,提高规划质量,更好发挥发展战略、规划的导向作用。
2. 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创新调控方式,构建发展规划、财政、金融等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机制,强化经济监测预测预警能力,建立健全重大问题研究和政策储备工作机制,增强宏观调控的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
3. 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最大限度减少项目审批、核准范围。深化价格改革,健全反映市场供求的定价机制。加快推进政府监管和公共信用信息共享。
(二十一)有关职责分工。
1. 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国民经济的运行调度工作。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工业经济的运行调度工作,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涉及经济和信息化领域煤、电、油、气、运等生产要素的调度保障工作。(2)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投资综合管理职责,负责拟订市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措施,会同相关部门拟订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目录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明确投资审批、核准、审核的范围、标准和程序。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按规定权限负责审批、核准、审核工业经济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要报自治区审批、核准、审核的工业经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上报。在工业经济领域涉及自治区和市财政性建设资金的项目,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提出规模、方向和资金安排的意见,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筹平衡。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实施的项目,投资计划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制定并联合下达。(3)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行业管理部门拟订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及政策、措施,制定统一的制度、规范和程序,建立健全第三方评估机制,推动发展和规范第三方评估机构。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审批、核准、审核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进行节能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评审意见,在与能源消费总量、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衔接平衡后,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2. 与市生态环境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参与编制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工作。
3. 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有关职责分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监测和评估本市人口变动情况及趋势影响,建立全市人口预测预报制度,开展重大决策人口影响评估,完善重大人口政策咨询机制,牵头落实国家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本市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开展人口监测预警工作,落实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国家、自治区和拉萨市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
4. 与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拟订市储备粮食、食糖、棉花、石油、天然气等重要物资储备的规划和总量计划,提出石油、天然气储备收储、动用建议,按程序报批。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收储、轮换,按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委机关、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建设、对外交流和法治政府建设等工作。负责委机关和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及所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综合统计等工作。负责本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二)国民经济综合科(经济运行调节科、军民融合协调科)。组织拟订和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监测分析、预测预警宏观经济形势。研究总量平衡,提出宏观调控目标和政策取向及调控建议,开展重大政策预研和预评估。提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和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政策建议。提出经济安全、资源安全、重要商品总量平衡相关政策建议。承担经济、资源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相关工作。起草重要文件。组织开展新闻宣传、舆情监测及预期管理相关工作。监测研判经济运行态势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协调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承担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相关工作。组织拟订市储备物资品种目录、总体发展规划,统筹协调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并组织应对有关重大突发性事件,提出安排物资储备和动用的建议。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重大问题,拟订并组织实施综合性经济体制攻革方案及有关专项改革方案。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和垄断行业改革,提出完善产权制度、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建议。推进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组织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负责汇总市军民融合发展的总体要求,研究提出军民融合发展各项领域相关问题处理意见,协调有关重大问题。负责军地协调沟通,统筹军地需求,对接组织协调军队保障社会化方面工作。拟订与国防密切相关的重要产品目录。指导推进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创建。协调和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装备动员有关工作。协调国民经济平战转换能力建设。承担市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固定资产投资科(重点建设项目科)。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和政策。提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建议。提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和政府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建议。拟订中央和自治区预算内投资项目申报计划,安排市财政性建设资金,按权限审核重大项目。协调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按分工组织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负责提出年度全市重大项目名单,经批准后编制下达重点建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并承担检查、监督、指导和协调管理工作。
(四)发展战略和规划科(政策法规科、评估督导科)。提出全市重大发展战略、经济结构调整和重大生产力布局建议,组织拟订并推动实施市发展规划。承担统一规划体系建设工作,统筹衔接市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空间规划与市发展规划,推进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的战略和规划。统筹规划编制立项。提出新型城镇化战略、规划和城乡融合发展政策建议。组织研究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开放和区域经济的重大问题。负责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审核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开展相关法治宣传教育。按规定指导协调招投标工作。拟订相关重大战略规划、重大政策、重大工程等评估督导的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相关评估意见和改进措施建议。
(五)农村经济发展科(地区经济振兴科)。提出农村经济和生态保护与建设发展战略、体制改革及有关政策建议,协调有关重大问题。衔接平衡农牧业、林业、草原、水利、气象、生态及有关农村基础设施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提出重大项目布局建议并协调实施。按分工提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政策建议。承担生态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相关工作。推进落实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组织拟订区域规划和政策。承担市新区、开发区规划布局工作。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政策。推进重点流域综合治理和流域经济发展。编制易地扶贫搬迁、以工代赈规划和计划。协调落实中央涉藏经济社会发展相关重大政策。提出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政策措施。组织编制重特大自然灾害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协调有关重大问题。
(六)产业发展科(能源科、经济贸易科)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统筹衔接工业发展规划。拟订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加快发
展市先进制造业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工业重大项目布局建议和相关产业重大工程并协调实施。协调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和产业基地建设。拟订并协调实施服务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拟订推进创新创业和高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划和政策,推进创新能力建设和新兴产业创业投资。会同有关方面提出市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规划布局建议。提出市技术经济安全和培育经济发展动能政策建议,推动技术创新和相关高新技术产业化,组织重大示范工程。统筹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数字经济发展,参与实施大数据战略,衔接平衡信息化发展规划与市发展规划。统筹能源规划与市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提出能源发展战略、重大规划、重大产业政策、重大改革方案和重大投资项目的审核意见。负责能源综合利用,指导能源科技进步。监测研判市场及外贸形势并提出政策建议。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政策措施,按规定权限审核外商投资重大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承担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相关工作。组织拟订市储备物资品种目录、总体发展规划,拟订市粮食、棉花、食糖、化肥等储备的规划和总量计划。拟订市现代物流发展规划、战略和政策,拟订流通、重要物资储备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和计划,协调流通体制改革有关重大问题。提出并协调实施促进消费体制机制及扩大居民消费的相关政策措施。研究分析全社会资金平衡和财政、金融体制改革等问题。研究财政、金融政策与发展规划、产业和区域政策协调发展并提出相关建议。提出直接融资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组织拟订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政策措施,推进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和制度建设。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参与制订并推动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地方性法规、标准和制度规范等。统筹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协调政务信用信息资源整合交换和共享,推进信用服务市场发展。牵头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统筹协调、研究指导市园区经济建设和发展,负责园区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配合招商引资相关工作。
(七)社会发展和就业收入分配科。综合提出并协调实施全市社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协调社会事业发展政策及改革重大问题。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拟订人口发展和应对老龄化战略、规划及政策。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战略、规划和政策建议,统筹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及相关体制改革。
(八)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节能监察科)。拟订和组织实施绿色发展相关战略、规划和政策,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承担生态文明建设和改革相关工作。拟订并协调实施能源资源市约和综合利用、循环经济政策规划,提出能源消费控制目标并组,织实施,负责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扩建)节能审查工作。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组织协调重大节能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承担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履行环境资源管理和节能监察职责。
(九)受援协调科(西部大开发协调科)。统筹推进经济对口支援工作。协调、衔接对口援藏建设项目的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下达批准后的年度投资计划,承担检查、监督、指导和协调援藏建设项目落实工作,负责援藏建设项目的统计、宣传工作。承担市受援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拟订推进西部大开发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有关重大问题,承担市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按分工指导区域开放合作,提出相关政策建议,承担区域合作相关工作。协调落实“一带一路"建设。
(十)基础设施发展科(铁路协调科)。统筹交通运输发展规划与市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综合分,析交通运输运行状况,协调有关重大问题,提出统筹综合交通发展有关政策建议。提出重大基础设施布局建议并协调实施。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有关铁路和民航发展的方针、政策、规定。协调推进铁路和民航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负责执行市境内区域铁路网和民航规划、建设协调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处理铁路和,民航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及建设管理中涉及的有关问题。负责与铁路和民航有关方面的协调工作。承担市支持铁路建设运营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一)价格科。监测预测预警价格变动,提出价格调控目标和政策建议,推进重要商品、服务和要素价格改革。组织起草有关价格和收费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策。推动实施价格政策,执行由国家、自治区、市管理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和重要收费标准,调整。
政府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收费标准。组织重点行业、重要农产品、重要商品和服务的成本调查,按规定承担政府定价项目成本监审。拟订价格异常波动事件应急预案,并负责综合协调处理。对外提供价格咨询、价格服务和涉案物品的鉴证评估工作。
(十二)政工人事科。承担机关和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及所属事业单位党群、纪检监察、干部人事、机构编制、离退休人员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编制47名。部门领导职数5名,市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专职副主任1名(副县级),科级领导职数26名。
第七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8月1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