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城关区 |
分类: | 政府机构 > 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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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5:00-18:00 |
电话: | 0891-6325756 |
地址: | 拉萨市城关区江苏路32号 |
拉萨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关于西藏自治区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和《拉萨市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财政局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
第三条 市财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财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市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市委对财政工作的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财政税收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全市财税发展规划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全市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起草全市财政、财务、会计、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市本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指导各级财政做好相关工作,编制年度市本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组织制定市本级部门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年度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负责政府投资基金地方财政出资的资产管理。负责预决算公开。负责完善财政管理体制。
(三)按分工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管理财政票据。落实自治区彩票管理政策和相关办法。
(四)执行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全市国库业务。
依法依规编制政府财务报告。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拟订财政信息化建设中期长期规划,规范管理全市财政信息化建设。
(五)拟订和执行市政府债务管理制度、政策和办法。分析政府性债务规模及风险状况。研究提出防范和化解地方财政风险的建议和措施。
(六)牵头编制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拟订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执行自治区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
(七)负责编制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办法,收取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指导县(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
(八)负责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执行社会保险资金(基金)财政补助政策和财务管理制度,管理全市相关财政社会保险资金、就业及医疗卫生专项资金支出。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
(九)负责管理全市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执行基建投资有关政策及基建财务管理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国有土地、矿产等国有资源收入政策,参与国有土地、矿产等国有资源使用政策的研究和制度改革。参与住房保障政策研究,管理住房改革预算资金。
(十一)负责管理全市会计工作,组织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全市代理记账行业的业务。依法管理资产评估有关工作。
(十二)监督财税法规政策的预算执行情况、预算管理工作,监测财政运行等情况,反映财政政策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依法依规处理财政违法违规行为。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
1.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创新调控方式,构建发展规划、财政、金融等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机制,强化经济监测预测预警能力,建立健全重大问题研究和政策储备工作机制,增强宏观调控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
2.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理顺市本级和县(区)收入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与县(区)财政关系。逐步统一预算分配,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全面推行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管理,完善监督制度。
3.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规范举债融资机制,构架“闭环”管理体系,严控法定限额内债务风险,着力防控隐性债务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4.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研究建立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实现预算和绩效一体化。
(十四)有关职责分工。非税收入管理职责分工。市财政局负责执行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等各项管理制度,负责非税收入账户、收缴方式、退付退库等管理。市税务局等部门按照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等有关规定,负责做好非税收入申报征收、会计与统计核算、缴费检查、欠费追缴和违法处罚等工作,与市财政局及时共享有关非税收入项目收缴信息。
第四条 市财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新闻宣传、保密、信访、政务督查、政务公开、对外交流等工作。承担局机关财务、政府采购、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
(二)预算科。研究提出财政政策、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的建议。组织编制中期财政规划。编制年度市本级预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负责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的编制、审核等工作。组织市本级部门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及项目库管理工作。落实转移支付制度。负责本级政府预算信息公开,指导市本级部门、县(区)开展预算信息公开工作。提出收入分配政策建议。落实自治区制定的地方财税法规制度和规章,落实全市非税收入管理政策和制度,监督非税收入实施和征收管理工作。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提出我市宏观调控经济政策建议,提出中长期财政规划建议。
拟订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单位研究城镇住房保障政策,执行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管理城镇住房改革和保障资金。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土地、矿产等国有资源出让收支政策。执行自治区彩票管理政策和相关办法。指导县(区)、乡(镇)财政工作。
负责全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拟订拉萨市预算绩效管理政策、制度和实施办法。组织构建全方位预算绩效管理格局。组织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链条,建立绩效评估机制,开展预算绩效目标、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相关工作。指导开展绩效评价和政策评估工作。组织构建共性的绩效指标框架和分行业领域的绩效指标体系。指导市本级部门、县(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负责政府债务管理工作,将全市地方债务“借、用、还”纳入预算管理。分析政府性债务规模及风险状况,拟订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政策,研究提出防范和化解地方财政风险的建议和措施。指导并监督各级各部门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三)国库科(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执行自治区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组织预算执行及分析、动态监控管理。执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组织和指导下级财政总预算会计工作。实施政府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管理财政和预算单位账户,编审财政总决算、部门决算。负责拉萨市财政资金的调度。编制政府财务报告。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执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对集中采购机构业绩进行考核。负责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管理。贯彻执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承担市本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相关工作。承担金融方面预算有关工作。负责财政业务信息系统的管理使用和日常维护。
(四)行政文教科(资产管理科)。承担行政、政法、宣传、文化、旅游、科技、教育、体育、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管理等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负责拟订行政和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提出开支标准和定额。承担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具体工作。制定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负责组织编制全市国有资产报告。推进全市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工作。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化系统建设工作。组织开展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产权登记等。落实国有资产报告制度。承担资产评估管理相关工作。
(五)经济建设科。承担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发展改革、国资、粮食和物资储备、应急管理等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参与拟订建设投资的政策和项目安排计划。审核财政投资建设项目概(预)决算,参与工程招标及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建设过程管理。负责对基本建设资金进行管理。指导管理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参与拟订全市产业政策和企业改革与发展政策的研究。监督国有企业经济政策、企业财务制度的执行。负责企业财政专项贴息、亏损补贴、储备管理等工作。负责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核定监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执行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制度。负责组织编制全市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推进国有企业财务信息化建设工作。指导县(区)国有企业财务和统计评价工作。推进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制度建设。
(六)社会保障科。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参与拟订全市社会保障制度相关政策。承担全市社会保险基金(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救灾救济、就业、住房公积金及医疗卫生专项资金支出有关工作。参与汇总审核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
(七)农业农村科。执行农业农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相关政策规定。承担农业农村、水利、气象、扶贫、林业草原等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承担财政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相关工作,统筹安排财政扶贫资金。执行农村综合改革相关政策。参与制定农业项目管理办法和政策。
(八)会计科。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承担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承担全市会计人才队伍建设及会计人员培训工作。指导代理记账机构业务工作。承担监督检查会计信息质量有关工作。管理财政票据。指导全市社会集团购买力的管理和办理市级审核工作。承担财政政策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指导推进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工作。
(九)政工人事科。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党群、纪检监察、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离退休人员管理等工作。负责财政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
第五条 市财政局人员编制34名。部门领导职数5名,科级领导职数20名。
第六条 市财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6月2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