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明山区 |
分类: | 政府机构 > 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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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工作日 上午 8:30-11:30 下午 13:00-17:00 |
电话: | 024-44521016 |
地址: | 本溪市明山区峪明路336栋 邮编:117000 |
本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障全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保障性住房规划及政策,参与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有关工作,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市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三)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拟订市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和定额,组织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的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投资估算指标、建设工期定额、建筑专业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工作,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四)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配合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配合指导房屋登记和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
(五)负责城市房屋室装饰装修行业、商品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负责全市国有直管房产的管理、租赁和维修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负责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安全鉴定,组织城市危险房屋普查,指导和监督危险房屋日常监控、排险加固和修缮治理,提出撤离避险和征收改造建议。负责对全市物业行业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负责组织指导实施住宅区管理和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全市城市供暖行业管理工作,参与制定供暖政策并监督执行,编制和组织实施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对供暖企业进行资质审查。
(六)指导全市建筑活动并规范建筑市场,指导、监督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工作,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拟订勘察设计、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测、建设监理、工程造价及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会市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市房屋和市政工程相关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七)拟订城市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建设规划编制并监督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指导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八)拟订小城镇和村庄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村镇规划监督检查及全省重点镇建设。配合有关部门推进特色小镇和小城镇建设工作。
(九)指导和监督检查全市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
(十)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建筑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一)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政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成果推广,指导重大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
(十二)负责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执业资格和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的管理工作,管理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外事工作,指导企业开拓国外建筑市场,发展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招商引资工作,参与重大招商引资活动,负责招商引资项目的跟踪落实和相关指导、协调、服务工作。承办市政府赋予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保障任务。
(十三)负责组织起草有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负责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普及工作;负责制定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方案,组织进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专项课题的调研,提出完善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意见和措施;负责全市重大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活动的组织、协调、指挥、调度和日常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指导各区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管理、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各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大案件。
(十四)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起草地方性人民防空和民事防护工作的法规、规章;制定并组织落实防空袭预案,建立辅助决策系统,指导、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措施;收集、研究、汇总人民防空信息,为政府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工作提供信息保障。
(十五)制定并组织实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与城市相结合的人民防空建设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城市地下防护空间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开发利用人民防空资源;指导监督人防工程规划、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指导监督、检查人防工程平战转换、开发利用及经营管理中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规划、计划和网络建设与管理,组织协调通信保障工作。
(十六)负责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检查、监督群众防空组织的组建、训练和演习工作;负责人防指挥所的管理、维护、使用,负责人防工程平战结合管理工作,组织人防战备值班;负责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与成果应用工作;负责管理人民防空经费、物质和国有资产。
(十七)承担建筑工程消防设施设计审查和消防设施竣工验收的行业管理工作。
(十八)负责本系统及本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职能转变。加强对全市城市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进一步强化保障性住房建设、房地产市场调控和促进建筑业负责相关职责,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工作。
(二十一)有关职责分工。
关于污水处理方面的职责分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组织指导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监管。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指导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监管工作。
本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的组织协调、文电处理、文字综合、机关文书档案、对外联络和接待、保密管理等工作;负责全局深化改革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全局应急突发事件的组织协调、指挥调度、预案编制工作,负责机关行政事务和全局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及车辆交通安全工作,负责机关及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二)信息督查科。负责国务院、省政府纳入住建局(人防办)的年度指标考核的督查督办,负责市委、市政府和局领导批示件的督查督办,负责建议提案办理的督查督办,负责市民通过热线、网络等渠道反映的涉及住房和城乡建设及人防方面诉求案件的接收、协调、督办处理和反馈;负责全局的绩效考核工作,制定年度绩效考核方案;负责全局信息收集、编辑、报送及自媒体发布等工作。
(三)信访综治科。负责全局信访矛盾排查、群众来信来访、网上信访及上级交办的信访事项的协调、办理、督导、化解、考评等工作,负责全局政法、社会综合治理和维护稳定工作。负责建设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协调工作。
(四)政策法规科。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人防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和行政处罚、行政赔偿案件的合法性审查及对外签订合同、特许经营协议的审核工作,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及人防方面普法、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负责私房政策的落实工作。
(五)行政审批科。承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拟订行政许可事项审查(审核)的政策、规定、标准、规程细则,负责管理局公共行政服务窗口办理市本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及人防方面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和相关费用的收缴工作,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现场勘查、专家论证和技术审查工作,负责提出行政许可决定和行政许可证照发放,组织协调办理与市直部门联合审批事项,负责各类审批相关服务工作,承担网上审批监管平台建设工作。指导各县(区)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及人防行业有关的行政许可工作。负责全局营商环境工作和政务公开工作。
(六)住房保障科(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承担棚户区住房改造的指标任务,承担保障性住房制度建设,组织编制全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监督实施,承办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的有关事项。指导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指导住房保障信息及档案的管理工作,组织协调住房分配货币化等工作。负责拟订市场化住房租赁的政策并监督执行,负责公租房的指标管理、补贴发放、实物分配工作。
(七)房地产市场监管科。负责研究分析住房重大问题,承担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拟订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拟订全市房地产业的政策和规章制度,拟订房屋征收、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指导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指导监督全市房屋产权管理。管理协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核收工作。配合房屋登记和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承担商品房销售的管理工作,配合商品房交易网签备案工作。
(八)物业与住宅区管理科。承担推行全市城市住宅物业化管理工作,负责制订行业管理标准及相关政策并监督落实。负责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的行业指导和监督工作,对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负责对全市国有直管房产的管理、租赁和维修服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指导和监督全市住宅区管理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市物业、房管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指导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
(九)城市供暖管理科。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监督管理工作,编制并组织实施城市供热发展专项规划。对新建竣工建筑确定热源审批入网,统筹安排热源建设和管网布局,负责指导拆除小锅炉工作。依据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监督和管理城市供用热市场,组织实施准入、退出等工作。负责日常城市供暖工作协调和指导工作,并对全市供热执法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全市供热信息共享和网络化监督管理。负责集中供热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及时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
(十)建筑业管理科。承担全市建筑业经济发展指标任务,拟订全市建筑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工作,拟订全市装配式建筑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装配式建筑发展,指导各县(区)推广应用装配式建筑结构体系。负责建筑业企业和装饰装修企业的资质管理及动态核查,承担对建筑业企业"走出去"的动态监测和跟踪服务工作,负责全市建筑业执业人员管理和执业资格培训,继续教育、持证上岗工作;负责全市建筑行业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工作。
(十一)工程建设管理科。负责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依法查处建筑市场违法行为,负责全市工程建设实施阶段建筑市场的管理工作,指导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指导和规范工程监理企业行为,配合市人社部门做好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清理工作,拟订全市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指导工程造价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监督执法,监督指导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信息网络系统的使用。负责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的管理。
(十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承担局安委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协调全市建设工程(含人防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扬尘治理工作,指导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管理,组织或参与建筑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全市房屋安全管理。指导协调已建人防工程的安全管理。负责组织优秀工程项目评选工作。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科技设计科(抗震规划办公室、绿色建筑办公室)。负责全市勘察设计咨询行业管理和勘察设计市场管理。承担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市信息登记工作,负责工程项目施工图审查的行业管理吉负责指导实施房屋和市政设施抗震设防规划,负责建筑物抗震加固管理和建筑物接层审批工作,负责实施建设行业标准化和计量工作,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重点科技项目公关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负责行业科技成果检测、新材料应用审定工作和重大技术引进工作,负责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墙体材料改革工作。负责全市绿色建筑暨建筑节能管理及协调工作。指导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测量和城市雕塑工作,指导城建档案的管理和城市规划展示工作。承担建筑工程消防设施设计审查和消防设施竣工验收的行业管理工作。
(十四)村镇建设科。拟订全市小城镇和村庄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配合指导乡镇、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保护和监督管理,指导村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配合指导集体土地所建房屋产权产籍管理,组织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拟订全市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的使用计划并监督实施,配合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
(十五)城市建设科。拟订全市城市发展规划、政策、改革措施和规章制度,组织编制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标任务,负责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重点项目建设的组织协调和监督考核,负责组织审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更新改造项目施工方案和技术论证工作,负责全市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和监督工作,负责全市市政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审批、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移交工作,及对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进行处罚。
(十六)公用事业科。拟订全市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规划、政策、改革措施和规章制度,负责指导“海绵城市”建设、整治城市黑臭水休工作,负责城市防汛工作,指导监督城市排水、燃气的行业管理等工作,组织指导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的规划、建设。负责公用事业行业企业的资质和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
(十七)市容管理科。承担对全市市容和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的责任。指导城市环卫、园林、市容环境整治等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和市政设施管理的工作。负责城市广告标志容貌管理工作,负责"门前三包"有关法规规章的制定,对城区“门前三包”工作进行协调指导负责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县(区)城市运行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冬季除运雪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指导监督市政基础设施的挖掘、占用的管理。指导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相关工作。负责环保督查涉及住房城乡建设及人防方面问题整改的协调工作。
(十八)城市管理执法协调指导科。拟订城管执法的相关政策,组织指导全市城管执法工作,负责制定城管执法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实施方案,负责对省城市管理监督局工作的衔接和落实,负责执法业务的内外协调,负责重大行政执法行政活动的组织、指挥、调度工作,组织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大案件,组织或参与专项稽查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稽查工作。
(十九)城市管理执法考核监督科。负责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课题的调研和执法统计工作;负责全市检查考评机制的建立完善和考核,制定检查考核实施方案、考核方法和考评标准及考核通报;负责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方案的组织实施和检查考核,负责全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专案考核工作,负责全市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队容风纪、行政执法效能等方面的监督考核。
(二十)人防指挥通信科。负责制定市级防空袭预案;指导县(区)拟订和修订人民防空袭预案;指导监督全市重要防护目标单位制订、修订和落实防护预案;组织指导人民防空疏散准备工作,指导群众防空组织建设;开展人民防空训练、演习,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拟订人民防空技术保障措施;参与组织,指导全市人防专业队伍整组和训练工作;组织开展人民防空的宣传工作;制定全市人防信息系统建设规划,计划、并组织、指导、监督实施;负责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许可;负责管理人民防空警报报知网和指挥通信网;负责全市人民防空通信战备执勤,队伍建设以及训练等工作;负责人民防空指挥所建设、通信网络建设及信息保障工作。
(二十一)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科。制定并实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开发利用规划,组织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方案论证评估,负责应建人防工程立项、设计、施工、监理资格审查、工程技术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程施工质量和工程定额;负责人防建设资金的核收工作;负责已建人防工程的维护和拆除、补建或赔偿损失的审批和监督执行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已建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组织平战结合工程的开发利用和招商工作;负责在人防工程范围内埋设管线和修建地面设施许可;负责人民防空国有工程使用证发放与管理;负责收取人防工事使用费;负责研究制定管理使用的制度、规定、租赁协议。负责指导监督人防工程规划、建设中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指导监督检查人防工程平战转换、开发利用及经营管理中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
(二十二)计划财务科。根据中短期城建计划,负责城建项目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的编制及监督执行工作。负责全市城建系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各级项目库的调度工作,负责全局城建工程项目资金申请的审核,负责全局建设工程项目立项网上申报工作。负责制定有关财务制度的实施细则和规定。负责机关经费及城建专项资金的财务核算。负责监督直属单位的财务、经济活动的管理及执行财经纪律等情况。负责拟定内部审计制度和对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负责全局固定资产(含人防资产)的核算与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编制人防建设工程年度计划、合同管理和造价审核。负责全局对外招投标、政府采购相关事务的组织及协调工作。负责全市城乡建设及人防统计综合工作。负责全局债务相关工作。
(二十三)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科)。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负责制定全局党建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基层党组织工作,负责全局宣传、统战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全局的意识形态工作;负责全局的纪检监察工作和巡视整改协调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所属单位的干部管理工作,指导全局职工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机关党委办公室与人事科合署办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