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春生,男,汉族,1961年4月生,河北定兴人,1982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9年11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研究生毕业,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
1979年至1998年先后任解放军38642部队战士、班长,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法警、书记员,助理检察员、副科级检察员,贪污贿赂检察科副科长、科长,检察委员会委员、贪污贿赂检察科科长、副处级检察员,1998年11月任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反贪污贿赂局局长(正处级检察员),1999年6月任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党组成员、检察委员会委员,2001年11月任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2003年1月任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副检察长、党组成员、检察委员会委员,2003年7月任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反贪污贿赂局局长、检察委员会委员,2007年4月任北京市纪委副书记,2009年10月任中央纪委第四纪检监察室主任,2012年10月任监察部副部长、中央纪委第四纪检监察室主任(2013年4月不再兼任),2015年3月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常委、区纪委书记,2017年9月任国家税务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2018年7月任国家税务总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中共第十八届中央纪委委员,中共十九大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