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虹口区 |
分类: | 政府机构 > 市场监管局 |
网址: | 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
工作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30 |
电话: | 021-65420441 |
地址: | 上海市虹口区新市南路845号 |
(一)承担辖区内市场准入的相关工作。做好辖区内个体工商户(不含港澳台个体工商户)的设立(开业)、变更、注销登记和个体工商户食品流通许可、个体工商户酒类商品零售许可工作。按分工负责餐饮服务许可工作。
(二)承担辖区内市场主体登记事项及经营活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开展对辖区内各类市场主体的登记事项及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强对重热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监管经营户的日常监管;依法查处违反登记事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无证照经营。做好各类市场主体的信息公示及核查等相关工作;开展对经营异常名录和严惩违法企业名单的日常管理;落实各类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管理工作。
(三)承担辖区内市场经济秩序监督管理相关工作。开展辖区内市场经济秩序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依法查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违反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四)承担辖区内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相关工作。依法监督管理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参与监督管理生产要素市场;监督管理消费类合同格式条款;承担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工作;按分工负责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依法监督管理中介活动及有关中介服务机构;按分工具体开展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五)承担辖区内知识产权保护和广告监督管理相关工作。做好注册商标、专利基础管理,指导企业知识产权培育和发展工作;开展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的日常管理;做好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管理和保护;做好展会商标、专利、原产地标志的保护工作;依法查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开展广告经营单位的日常监管,开展场所媒介广告日常巡查,依法查处广告违法行为。
(六)承担辖区内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施相关领域消费维权;开展消费教育与引导,发挥好联络点作用;按分工接受、处理消费者咨询、申(投)诉、举报,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查处假冒伪劣等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落实有奖举报等相关工作。
(七)承担辖区内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开展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的日常监管、监督抽检和行政处罚;承担食品相关产品日常监督检查;开展对酒类商品批发、零售企业有关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督检查;承担辖区内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送工作;加强对辖区内食品摊贩备案管理。
(八)承担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化妆品经营消费环节,民营医疗机构及一级以下医疗机构使用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的日常监管、现场核查和相关行政处罚;做好药械化安全网格化管理推进和信息报送工作;开展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生产企业监管工作。
(九)参与完成辖区内产(商)品、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抽检任务,做好食品药品快速检测工作。
(十)承担辖区内计量监督管理相关工作。对辖区各类型医疗机构计量器具检定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商品交易市场、加油站、超市卖场、餐饮饭店、眼镜配制、医疗机构等服务行业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情况开展日常监管;依法对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进口计量器具的企业和个人、计量校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配合开展能源计量审查;查处计量违法行为。
(十一)承担辖区内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对辖区内特种设备经营、使用、节能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和严重违法行为及时上报;处理辖区内特种设备申诉、举报工作;查处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违规行为;配合开展各项特种设备安全专项监督检查;配合开展特种设备应急处置和事故的调查处理;对所在街镇进行相关业务指导。
(十二)承担辖区内质量监督管理和认证监管相关工作。开展工业产品许可证证后监督检查;实施辖区各类产品的监督检查工作;配合开展监督抽查及后处理工作;建立企业质量档案和质量信用体系;开展对工程设备监理活动的监督检查;实施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开展对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各类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做好涉及认证认可活动的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做好质量发展相关工作,查处质量违法行为。
(十三)开展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开展标准化工作的宣传和培训;组织辖区单位推进和开展采标工作;开展标准化示范试点工作的宣传、项目培育、推荐、申报和日常管理;承担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日常监管。
(十四)承担辖区内市场监督管理、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价格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宣传、培训工作。
(十五)承担实施各项专项整治行动、相关系统的录入维护工作、相关案件线索的查处工作;开展对突发安全事件的先期处置并配合查处;参与重大活动安全保障工作;参与街镇组织的综合执法工作及各类创建等工作。
(十六)参与街镇联勤联动;建立市场监管所与街镇联勤网格化中心的定期会商制度,完善基层综合执法协调工作机制,推进基层市场监管人员和执法辅助人员深入网格开展巡管,进一步落实及时发现、快速处置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