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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原矿类税目适用)

| 12-08 | 发布者:

A06759《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原矿类税目适用)

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

(原矿类税目适用)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公章)

税款所属时间:自              日至                                                                  金额单位:元至角分

序号

税目

子目

原 矿

销售额

精  矿

销售额

折算率

精矿折算为原矿的销售额

允许

扣减的

运杂费

允许扣减的外购矿购进金额

计  税

销售额

计量单位

原  矿

销售量

精  矿

销售量

平均

选矿比

精矿换算为原矿的销售量

计  税

销售量

1

2

3

4

5

6=4×5

7

8

9=3+6-7-8

10

11

12

13

14=12×13

15=11+14

1

2

3

4

5

6

7

8

合计

【表单说明】

1.凡开采以原矿为征税对象的应税产品的纳税人需填写此表。原矿类税目是指以原矿为征税对象的各种应税产品品目。此表反映计税销售额、计税销售量的计算过程,并自动导入主表。表中各栏如有发生数额,从价计征资源税纳税人均应如实填写;无发生数额的,应填写0。如不涉及折算,从价计征资源税纳税人应将其折算率和平均选矿比填写1;不涉及运杂费、外购矿购进金额扣减的,第7、8栏填写0。从量计征资源税纳税人只需填写原矿销售量、精矿销售量和计量单位、平均选矿比(不需要换算的,其选矿比应填写1),系统将自动计算出计税销售量,本表第3到第9栏不需要填写。

2.“税目”:填写规定的应税产品名称。多个税目的,可增加行次。煤炭、原油、天然气、井矿盐、湖盐、海盐等视同原矿类税目填写本表。“子目”:同一税目适用税率、折算率不同的,作为不同的子目分行填写。子目名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3.第3栏“原矿销售额”:填写纳税人当期应税原矿产品的销售额,包括实际销售和视同销售两部分。

4.第4栏“精矿销售额”:填写纳税人当期应税精矿产品的销售额,包括实际销售和视同销售两部分。

5.第7栏“允许扣减的运杂费”、第8栏“允许扣减的外购矿购进金额”:填写根据资源税现行规定准予扣减的运杂费用、外购矿(即外购已税产品)购进金额。允许扣减的运杂费和允许扣减的外购矿购进金额,可按当期发生额根据有关规定扣减。当期不足扣减或未扣减的,可结转下期扣减。

运杂费和外购矿购进金额需要进行折算的,应按规定折算后作为允许扣减的运杂费和允许扣减的外购矿购进金额。

6.第10栏“计量单位”:填写计税销售量的计量单位,如吨、立方米、千克等。

7.本表各应税产品的销售量均包括视同销售数量,但不含外购矿的购进量。应税产品的销售量按其增值税发票等票据注明的数量填写或计算填写;发票上未注明数量的,填写与应税产品销售额相应的销售量。

8.除煤炭折算率由省级财税部门或其授权地市级财税部门确定外,本表中的折算率、平均选矿比均按当地省级财税部门确定的数值填写。在用市场法计算折算率时需用到平均选矿比。选矿比=加工精矿耗用的原矿数量÷精矿数量。煤炭平均选矿比的计算公式为:平均选矿比=1÷平均综合回收率。综合回收率=洗选煤数量÷入洗前原煤数量×100%。

9.通过本表计算的计税销售额、计税销售量,即为主表相应栏次的计税销售额、计税销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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