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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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计量单位:升;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项目 应税 消费品名称 |
适用税率 (元/升) |
本期销售数量 |
本期应纳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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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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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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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脑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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溶剂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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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滑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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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料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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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煤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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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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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期减(免)税额: |
声明 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填报的,我确定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声明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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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期初留抵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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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期准予扣除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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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期应抵扣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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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期初未缴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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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期实际抵扣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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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期末留抵税额: |
(如果你已委托代理人申报,请填写) 授权声明 为代理一切税务事宜,现授权 (地址) 为本纳税人的代理申报人,任何与本申报表有关的往来文件,都可寄予此人。 授权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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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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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本期预缴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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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本期应补(退)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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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期末未缴税额: |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受理人(签字):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税务机关(公章):
填表说明:
一、本表由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使用。
二、本表“税款所属期”是指纳税人申报的消费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三、本表“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四、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
五、本表“适用税率”栏填写税法规定的应税消费税品税率。
六、本表“本期销售数量”栏,填写按照税法规定,本期应当申报缴纳成品油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含外购、进口直接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不含出口免税、委托加工收回直接销售的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用自产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按照生产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数量填写;以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按扣除耗用的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后的数量填写。
七、本表“本期应纳税额”栏,填写本期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的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本期应纳税额=本期销售数量×适用税率,“本期应纳税额”合计栏等于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本期应纳税额”的合计数。
八、本表“本期减(免)税额”栏填写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减免的消费税应纳税额,不包括暂缓征收的成品油。本期减免消费税应纳税额情况,需填报《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予以反映。本栏数值应等于《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应税成品油的“减(免)税额”合计。
九、本表“期初留抵税额”栏按上期申报表“期末留抵税额”栏数值填写。
十、本表“本期准予扣除税额”栏,填写按税法规定,外购、进口或委托加工收回汽油、柴油、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准予扣除汽油、柴油、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的消费税已纳税款,应等于本表附1《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本期准予扣除税额”栏合计值。
十一、本表“本期应抵扣税额”栏,填写纳税人本期应抵扣的消费税税额,计算公式为:本期应抵扣税额=期初留抵税额+本期准予扣除税额
十二、本表“期初未缴税额”栏,填写本期期初累计应缴未缴的消费税额,多缴为负数。其数值等于上期申报表“期末未缴税额”栏数值。
十三、本表“本期实际抵扣税额”栏,填写纳税人本期实际抵扣的消费税税额,计算公式为:当本期应纳税额合计-本期减(免)税额≥本期应抵扣税额时,本期实际抵扣税额=本期应抵扣税额;当本期应纳税额合计-本期减(免)税额<本期应抵扣税额时,本期实际抵扣税额=本期应纳税额合计-本期减(免)税额
十四、本表“期末留抵税额”栏,计算公式:期末留抵税额=本期应抵扣税额-本期实际抵扣税额。当其值大于零时按实际数值填写,小于等于零时填写零。
十五、本表“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栏,填写纳税人本期实际缴纳入库的前期应缴未缴消费税额。
十六、本表“本期预缴税额”栏,填纳税申报前纳税人已预先缴纳入库的本期消费税额。
十七、本表“本期应补(退)税额”栏,填写纳税人本期应纳税额中应补缴或应退回的数额,计算公式如下,多缴为负数:本期应补(退)税额=本期应纳税额合计-本期减(免)税额-本期实际抵扣税额-本期预缴税额
十八、本表“期末未缴税额”栏,填写纳税人本期期末应缴未缴的消费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多缴为负数:期末未缴税额=期初未缴税额+本期应补(退)税额-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
十九、本表为A4竖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附1
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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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计量单位:升、吨;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一、扣除税额及库存计算
扣除油品类别 |
上期库存数量 |
本期外购入库数量 |
委托加工收回数量 |
本期准予扣除数量 |
本期准予扣除税额 |
本期领用未用于连续生产不准予扣除数量 |
期末库存数量 |
汽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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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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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脑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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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滑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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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料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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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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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润滑油基础油(废矿物油)和变性燃料乙醇领用存
产品名称 |
上期库存数量 |
本期入库数量 |
本期生产领用数量 |
期末库存数量 |
润滑油基础油(废矿物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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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性燃料乙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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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一、本表作为《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附列资料,填报纳税人外购、进口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柴油、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以下简称应税油品)进行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等相关信息。
二、本表“税款所属期”、“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栏的填写同主表。
三、本表变性燃料乙醇的计量单位为“吨”,其余计量单位全部为“升”。
四、本表第一部分“上期库存数量”栏,按上期《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第一部分“期末库存数量”栏数值填写。
五、本表“本期外购入库数量”栏填写纳税人本期外购、进口用于连续生产的应税油品数量。不含依据定点直供计划采购的石脑油、燃料油;外购、进口或委托加工收回的甲醇汽油、乙醇汽油、纯生物柴油、溶剂油、航空煤油;以及利用废矿物油生产的油品数量。
六、本表“委托加工收回数量”栏填写纳税人委托加工收回用于连续生产的各种应税油品数量,应与《本期委托加工情况报告表》中第二部分第2项中“本期委托加工收回用于连续生产数量”栏对应一致。
七、本表“本期准予扣除数量”栏,填写纳税人按税法规定在本期申报扣除外购、进口或委托加工收回用于连续生产的应税油品数量。本栏次对应的汽油、柴油、润滑油数量应分别小于等于《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汽油、柴油、润滑油“本期销售数量”数量。
八、本表“本期准予扣除税额”栏,填写纳税人符合税法规定在本期申报扣除外购、进口或委托加工收回用于连续生产的应税油品已纳消费税税额。计算公式:本期准予扣除税额=本期准予扣除数量×适用税率
九、本表“本期领用未用于连续生产不准予扣除数量”栏,填写纳税人由外购、进口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油品,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而不允许扣除的成品油数量。
十、本表第一部分“期末库存数量”栏,填写期末留存的应税油品库存数量,计算公式:期末库存数量=上期库存数量+本期外购入库数量+委托加工收回数量-本期准予扣除数量-本期领用未用于连续生产不准予扣除数量
十一、本表“合计”栏,应填写“上期库存数量”、“本期外购入库数量”、“委托加工收回数量”“本期准予扣除数量”、“本期准予扣除税额”、“本期领用未用于连续生产不准予扣除数量”、“期末库存数量”合计数。
十二、本表“润滑油基础油(废矿物油)”行,填写利用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领用存情况,“本期入库数量”包括外购和自产的润滑油基础油(废矿物油)。自产的润滑油基础油(废矿物油)应与《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润滑油基础油的“减(免)数量”一致。用于连续生产润滑油的其他润滑油基础油数量不填入本行。
十三、本表第二部分“上期库存数量栏”栏,分别按上期《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第二部分的润滑油基础油(废矿物油)和变性燃料乙醇的“期末库存数量”栏数值填写。
十四、本表第二部分“期末库存数量”栏填写期末库存润滑油基础油(废矿物油)和变性燃料乙醇的数量,计算公式:期末库存数量=上期库存数量+本期入库数量-本期生产领用数量
十五、本表为A4竖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附2
本期委托加工情况报告表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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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计量单位:升;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一、代收代缴税款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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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纳税人名称 |
委托方纳税人识别号 |
应税消费品名称 |
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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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 税率 |
受托加工数量 |
本期代收代缴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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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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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委托加工收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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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托方代扣代缴税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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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方扣缴义务人名称 |
受托方扣缴义务人识别号 |
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号码 |
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开具日期 |
应税消费品名称 |
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 |
适用税率 |
委托加工收回数量 |
代收代缴的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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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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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领用存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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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消费品名称 |
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 |
适用 税率 |
上期库存数量 |
本期委托加工收回数量 |
本期委托加工收回直接销售数量 |
本期委托加工收回用于连续生产数量 |
本期结存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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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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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一、本表作为《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附列资料,第一部分填报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并代收代缴税款的情况;第二部分填报委托加工收回的相关情况。
二、本表“税款所属期”“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栏的填写同主表。
三、本表第一部分中“委托方纳税人名称”“委托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受托加工业务发生时的委托方纳税人信息。
四、本表“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栏,按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中对应的税收分类编码填写。
五、本表第一部分中“本期代收代缴税款”栏,填写本期实际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额。计算公式为:本期代收代缴税款=受托加工数量×适用税率
六、本表第二部分第1项中“受托方扣缴义务人名称”“受托方扣缴义务人识别号”栏,填写受托加工方的信息。
七、本表第二部分第1项中“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号码”“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开具日期”栏,填写受托加工方代扣代缴税款凭证上注明的信息。
八、本表第二部分第1项中“委托加工收回数量”栏,填写委托加工收回并取得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的各应税油品的数量。
九、本表第二部分第1项中“代收代缴的税款”栏填写受托方代收代缴的税款,计算公式:代收代缴的税款=委托加工收回数量×适用税率
十、本表第二部分第2项中“上期库存数量”栏按上期《本期委托加工情况报告表》第二部分第2项“本期结存数量”栏数值填写。
十一、本表第二部分第2项中“本期委托加工收回数量”栏等于本表第二部分第1项中“委托加工收回数量”栏数值。
十二、本表第二部分第2项中“本期结存数量”栏,填写期末留存的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库存数量,计算公式:本期结存数量=上期库存数量+本期委托加工收回数量-本期委托加工收回直接销售数量-本期委托加工收回用于连续生产数量
“本期委托加工收回用于连续生产数量”栏数据,应与《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委托加工收回数量”栏数据对应一致。
十三、本表为A4竖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