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6588《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30)
A107030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
行次 |
项目 |
合计金额 |
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
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 |
1=2+3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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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创业投资企业直接投资按投资额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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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本年新增的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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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税收规定的抵扣率 |
70% |
70% |
70% |
3 |
本年新增的可抵扣的股权投资额(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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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以前年度结转的尚未抵扣的股权投资余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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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本年可抵扣的股权投资额(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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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本年可用于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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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本年实际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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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结转以后年度抵扣的股权投资余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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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过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按一定比例抵扣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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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本年从有限合伙创投企业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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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本年新增的可抵扣投资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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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以前年度结转的可抵扣投资额余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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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本年可抵扣投资额(1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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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本年实际抵扣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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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结转以后年度抵扣的投资额余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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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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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合计(7+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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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单说明】
本表适用于享受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含结转)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等规定,填报本年度发生的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情况。企业只要本年有新增符合条件的投资额、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或以前年度结转的尚未抵扣的股权投资余额,无论本年是否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均需填报本表。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企业同时存在创业投资企业直接投资和通过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两种情形的,应先填写本表的“二、通过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按一定比例抵扣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一)“一、创业投资企业直接投资按投资额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由创业投资企业(非合伙制)纳税人填报其以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和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2年(24个月,下同)以上限额抵免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对于通过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间接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和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填写本表第9行至第14行。具体行次如下:
1.第1行“本年新增的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额”:填报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和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本年新增的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额。本行第1列=本行第2列+本行第3列。无论企业本年是否盈利,有符合条件的投资额即填报本表,以后年度盈利时填写第4行“以前年度结转的尚未抵扣的股权投资余额”。
2.第3行“本年新增的可抵扣的股权投资额”:本行填报第1×2行金额。本行第1列=本行第2列+本行第3列。
3.第4行“以前年度结转的尚未抵扣的股权投资余额”:填报以前年度符合条件的尚未抵扣的股权投资余额。
4.第5行“本年可抵扣的股权投资额”:本行填报第3+4行的合计金额。
5.第6行“本年可用于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合计金额”:本行第1列填报表A100000第19-20-21行-本表第13行第1列“本年实际抵扣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若金额小于零,则填报零。
6.第7行“本年实际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若第5行第1列≤第6行第1列,则本行第1列=第5行第1列;若第5行第1列>第6行第1列,则本行第1列=第6行第1列。本行第1列=本行第2列+本行第3列。
7.第8行“结转以后年度抵扣的股权投资余额”:填报本年可抵扣的股权投资额大于本年实际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抵扣后余额部分结转以后年度抵扣的金额。
(二)“二、通过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按一定比例抵扣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作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合伙人,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和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享受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在本部分填报。
1.第9行“本年从有限合伙创投企业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填写企业作为法人合伙人,通过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者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无论本年是否盈利、是否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只要本年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中分配归属于该法人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需填写本行。本行第1列=本行第2列+本行第3列。
2.第10行“本年新增的可抵扣投资额”:填写企业作为法人合伙人,通过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和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本年投资满2年符合条件的可抵扣投资额中归属于该法人合伙人的本年新增可抵扣投资额。无论本年是否盈利、是否需要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均需填写本行。本行第1列=本行第2列+本行第3列。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和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投资额,按照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其中,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额按实缴投资额计算;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按法人合伙人对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实缴出资额占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全部实缴出资额的比例计算。
3.第11行“以前年度结转的可抵扣投资额”:填写法人合伙人上年度未抵扣,可以结转到本年及以后年度的抵扣投资额。
4.第12行“本年可抵扣投资额”:填写本年法人合伙人可用于抵扣的投资额合计,包括本年新增和以前年度结转两部分,等于第10行+第11行。
5.第13行“本年实际抵扣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填写本年法人合伙人享受优惠实际抵扣的投资额,本行第1列为第9行第1列“本年从有限合伙创投企业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第12行第1列“本年可抵扣投资额”、主表第19-20-21行的三者孰小值,若金额小于零,则填报零。本行第1列=第2+3列。
6.第14行“结转以后年度抵扣的投资额余额”:本年可抵扣投资额大于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时,抵扣后余额部分结转以后年度抵扣的金额。
(三)“三、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合计”:上述优惠合计额,带入表A100000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15行“合计”=7行+13行。本行第1列=本行第2列+本行第3列。
(四)列次填报:第1列填报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整体情况,第2列填报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部分,第3列填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部分。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3行=第1×2行。
2.第5行=第3+4行。
3.第7行:若第5行≤第6行,则本行第1列=第5行;第5行>第6行,则本行第1列=第6行。
4.第8行:第5行>第6行时,本行=第5-7行;第5行≤第6行时,本行=0。
5.第12行=第10+11行。
6.第14行=第12-13行。
7.第15行=第7+13行。
8.第1列=第2列+第3列。
(二)表间关系
1.第6行第1列=表A100000第19-20-21行-本表第13行第1列;若表A100000第19-20-21行-本表第13行第1列<0,第6行第1列=0。
2.第15行第1列=表A100000第22行。
3.第13行第1列=本表第9行第1列、第12行第1列、表A100000第19-20-21行三者的孰小值;若上述孰小值<0,第13行第1列=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