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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

| 11-21 | 发布者:


审批依据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已经2004年12月16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5日起施行。

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不少于3架购买或者租赁并且符合相关要求的民用航空器;

(二)负责企业全面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管理能力,主管飞行、航空器维修和其他专业技术工作的负责人应当符合民用航空规章的相应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为中国籍公民;

(三)具有符合民用航空规章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不少于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五)具有运营所需要的基地机场和其他固定经营场所及设备;

(六)民航总局规定的其他必要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总局不受理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申请:

(一)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一)、(二)、(三)项的规定;

(二)湿租我国现有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或者外国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民用航空器用以筹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三)民用机场、空中交通管理、航空器制造、航油供应、民航计算机信息等与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有直接关联关系、可能影响航空运输市场公平竞争的企业或单位,单独设立或者违反规定参股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四)不符合民航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流程

申请人申请筹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式三份:

(一)筹建申请报告;

(二)投资人的资信能力证明;

(三)投资各方签订的协议(合同)以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筹建负责人的任职批件、履历表;

(五)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六)民航总局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具体审批流程请参考中国民用航空总局2004年12月16日通过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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