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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审批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

| 11-21 | 发布者: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第六条“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

审批部门为交通运输部,审批项目为国际海上运输业务及海运辅助业务经营审批,其项目编码15027。

申请条件和材料

设立企业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

1、 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申请书;

2、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 可行性分析报告;

4、 投资协议;

5、主要投资人的商业登记文件(应提交证明该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公证文书)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中国企业法人申请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

1、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申请书;

2、可行性分析报告;

3、申请企业的商业登记文件(复印件);

4、固定营业场所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5、至少2名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任部门经理以上职务的中国公民)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3年以上的经历证明(经公证)及劳动合同(复印件);

6、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船长、轮机长的适任证书及劳动合同(复印件)。

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经营相关业务:

1、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申请书;

2、可行性分析报告;

3、固定营业场所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4、母公司的商业登记文件(复印件);

5、母公司的《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复印件);

6、母公司确认该分支机构经营范围确认文件;

7、至少2名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任部门经理以上职务的中国公民)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3年以上的经历证明(经公证)及劳动合同(复印件);

8、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船长、轮机长的适任证书(复印件)。


项目审批变动与取消说明

交通运输部已经取消下放22项行政审批事项,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将部分涉及市场准入的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目前,“港口经营许可”、“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审批”等4项前置审批已改为后置审批。这些与从业主体投资兴业息息相关的事项由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后,将便利企业进入运输市场、激发市场活力、促进运输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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