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达孜区税务局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部署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拉萨市达孜区税务局于2018年7月20日成立。为更好地服务纳税人办税...
机构信息
地区: 达孜区
分类: 政府机构 > 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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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0891—6142137
地址: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达孜区德庆中路11号
详细介绍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部署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拉萨市达孜区税务局于2018年7月20日成立。为更好地服务纳税人办税和群众办事,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办公地址和联系方式
办公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达孜区德庆中路11号
联系方式:0891—6142137

邮政编码:850100


为推进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和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国家税务总局拉萨市达孜区税务局挂牌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拉萨市达孜区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国家税务总局拉萨市达孜区税务局名称开展工作,除税收业务专用章外,新的行政、业务印章继续沿用原有规格、式样,仅作税务机构名称上的变更。原国税机关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其中车购税征税专用章不再刻制,统一使用征税专用章,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可以使用税收业务专用章。

二、国家税务总局拉萨市达孜区税务局挂牌后,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拉萨市达孜区税务局挂牌后,原国税机关税费征管的权利义务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税务总局拉萨市达孜区税务局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税务总局拉萨市达孜区税务局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四、原国税机关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国家税务总局拉萨市达孜区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国家税务总局拉萨市达孜区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由自治区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六、国家税务总局拉萨市达孜区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自治区国税机关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一)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负责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建设工作。
(二)负责贯彻执行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组织落实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负责研究拟定本单位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中长期规划,参与拟定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预算目标并依法组织实施。负责本单位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的会统核算工作。组织开展收入分析预测。
(四)负责开展税收经济分析和税收政策效应分析,为国家税务总局拉萨市税务局和达孜区委、政府提供参考。
(五)负责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组织实施税(费)源监控和风险管理,加强大企业和自然人税收管理。
(六)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开展纳税服务、税收宣传工作,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承担涉及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的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事项。
(七)负责所辖区域内国际税收和进出口税收管理工作,组织反避税调查和出口退税事项办理。
(八)负责组织实施所辖区域内税务稽查和社会保险费、有关非税收入检查工作。
(九)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其他各类发票管理。负责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票证管理。
(十)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各项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数据治理工作。
(十一)负责本单位内部控制机制建设工作,开展对本单位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及上级工作部署情况的督查督办,组织实施税收执法督察。
(十二)负责本单位基层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本单位绩效管理。

(十三)负责本单位经费和资产管理工作。
(十四)完成国家税务总局拉萨市税务局和达孜区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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