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临澧县 |
分类: | 政府机构 > 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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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夏季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电话: | 0736- 5800226 |
地址: | 临澧县安福街道安福西路368号 邮政编码:415200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总体部署,国家税务总局临澧县税务局于 2018 年 7 月 20 日挂牌成立。为确保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7月20日起以国家税务总局临澧县税务局名义开展工作,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原临澧县国家税务局、湖南省临澧县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停止使用的行政、业务印章名称见附件)。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7月20日起,原临澧县国家税务局、湖南省临澧县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临澧县税务局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国家税务总局临澧县税务局继续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三、原临澧县国家税务局、湖南省临澧县地方税务局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按规定原临澧县国家税务局、湖南省临澧县地方税务局稽查机构分别对同一被查对象立案检查且均未送达决定性文书的,由国家税务总局临澧县税务局稽查机构进行案件合并及后续办理。按规定应当由原临澧县国家税务局、湖南省临澧县地方税务局分别进行行政处罚的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国家税务总局临澧县税务局不得给予两次及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相对人等对国家税务总局临澧县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四、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需要向原临澧县国家税务局、湖南省临澧县地方税务局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规定需要在原临澧县国家税务局、湖南省临澧县地方税务局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五、7月20日起,办公地址调整为:
1.国家税务总局临澧县税务局办公地址为临澧县安福西路368号,邮编:415200,联系电话:0736- 5800226。
2.原湖南省临澧县地方税务局作为国家税务总局临澧县税务局兴隆街办公区,地址为临澧县安福镇兴隆街168号。
3.原临澧县国家税务局新安税务分局、合口税务分局、税源管理一科、税源管理二科目前均在原址办公。
4.原临澧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办公地址迁到国家税务总局临澧县税务局兴隆街办公区。
5.原湖南省临澧县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第二税务分局、第三税务分局、稽查局目前均在原址办公。
6.原临澧县安福镇朝阳街办税服务厅、临澧县安福镇兴隆街办税服务厅目前均在原址办公。
国家税务总局临澧县税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负责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建设工作。
(二)负责贯彻执行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组织落实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负责研究拟定本单位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中长期规划,参与拟定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预算目标并依法组织实施。负责本单位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的会统核算工作。组织开展收入分析预测。
(四)负责开展税收经济分析和税收政策效应分析,为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税务局和县委、县政府提供决策参考。
(五)负责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组织实施税(费)源监控和风险管理,加强大企业和自然人税收管理。
(六)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开展纳税服务、税收宣传工作,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承担涉及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的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事项。
(七)负责所辖区域内国际税收和进出口税收管理工作,组织反避税调查和出口退税事项办理。
(八)负责组织实施所辖区域内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检查工作。
(九) 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其他各类发票管理。负责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票证管理。
(十)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各项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征管信息化建设和数据治理工作。
(十一)负责本单位内部控制机制建设工作,开展对本单位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及上级工作部署情况的督查督办,组织实施税收执法督察。
(十二)负责本单位基层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工作,加强领导班子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承担税务人才培养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本单位绩效管理和干部考核工作。
(十三)负责本单位机构、编制、经费和资产管理工作。
(十四)完成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税务局和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