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梅江区 |
分类: | 政府机构 > 税务局 |
网址: | 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
工作时间: | 自动语音:7天×24小时; 工作日08:30-12:00,14:30-18:00 |
电话: | 0753-12366,0753-2203928 |
地址: | 梅州市梅江区法政路1号,邮政编码:514001 |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梅江区税务局于2018年7月20日正式挂牌。为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梅江区税务局挂牌后,承继原梅州市梅江区国家税务局、梅州市梅江区地方税务局的税费征管等职责,并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所明确事项和规定执行。
二、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梅江区税务局办公地址为:梅州市梅江区法政路1号,邮政编码:514001,联系电话:0753-2196090。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梅江区税务局城北税务分局办公地址为:梅州市梅江区环市西路(桃西段)300号,邮政编码:514031,联系电话:0753-2208993;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梅江区税务局江南税务分局办公地址为:梅州市梅江区三角镇寮背岭富奇路富奇城6号楼7-15号,邮政编码:514071,联系电话:0753-2272777。
三、2018年7月20日起,原“水韵梅音”微信公众号停止使用。
四、2018年7月20日正式启用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网址:www.gd-n-tax.gov.cn)梅州市梅江区税务局专栏,原梅州市梅江区国家税务局网站(网址:old.gd-n-tax.gov.cn/pub/003016/mjq)停止更新和业务受理,相关职能由新启用专栏承接。
五、纳税人提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纳税服务咨询和投诉、税务干部违纪举报、信访诉求、税收违法行为检举,均可以信函方式统一寄送至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梅江区税务局(办公地址:梅州市梅江区法政路1号,邮政编码:514001),或分别通过以下渠道提出: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联系电话:0753-2196090;
纳税服务咨询和投诉,联系电话:12366;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检举电话:12366或0753-2196048;
税务干部违纪举报,举报电话:0753-2196481;
信访诉求,联系电话:0753-2196090。
六、原梅江区国家税务局江南税务分局、原梅江区国家税务局江北税务分局、原梅州市梅江区地方税务局江南税务分局、原梅州市梅江区地方税务局城北税务分局、原梅州市梅江区地方税务局高新技术开发区税务分局涉税涉费业务专用章停止使用,按规定启用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梅江区税务局税费业务专用章共19枚、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梅江区税务局代开发票专用章共8枚、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梅江区税务局征税专用章共32枚、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梅江区税务局退库专用章共2枚、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梅江区税务局印花税收讫专用章共5枚(样式见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梅江区税务局的主要职能是:
(一)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负责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建设工作。
(二)负责贯彻执行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组织落实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负责研究拟订本单位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中长期规划,参与拟订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预算目标并依法组织实施。负责本单位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的会统核算工作。组织开展收入分析预测。
(四)负责开展税收经济分析和税收政策效应分析,为上级税务机关和梅江区委、区政府提供决策参考。
(五)负责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组织实施税(费)源监控和风险管理,加强大企业和自然人税收管理。
(六)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开展纳税服务、税收宣传工作,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承担涉及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的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事项。
(七)负责所辖区域内国际税收和进出口税收管理工作,组织反避税调查和出口退税事项办理。
(八)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其他各类发票管理。负责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票证管理。
(九)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各项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征管信息化建设和数据治理工作。
(十)负责本单位内部控制机制建设工作,开展对本单位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及上级工作部署的督查督办,组织实施税收执法督察。
(十一)负责本单位基层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工作,加强领导班子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承担税务人才培养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本单位绩效管理和干部考核工作。
(十二)负责本单位机构、编制、经费和资产管理工作。
(十三)完成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和梅江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