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企业简易注销流程及公告入口
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市场主体注销登记 简易程序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我市小微双创工作,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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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 江海区
分类: 办事大厅 > 企业办事
所属行业: 工商
办理流程

江门企业简易注销流程公告说明


根据《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自2017年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那么,那些企业适用简易注销?简易注销的步骤是什么?下面就和大家分享一下。


第一步:进入江门企业简易注销网上公告系统。


江门企业简易注销网上公告系统入口:http://www.95ye.com/shop/10435.html


企业简易注销公告系统


第二步:点击“企业信息填报”,进入登陆页!


企业信息填报


第三步:用户登陆!(如下图)


提示:首次登陆需要先注册!!!!


广东企业公示工商联络员注册备案教程(图):http://www.95ye.com/article/6397.html

企业简易注销注册登录





第四步:如果是按照一般登记程序设立的企业,可选择工商联络员登录。


企业简易注销工商联络员登录


第五步:如果是按照全程电子化流程设立并领取了电子营业执照,可选择电子营业执照登录。



企业简易注销电子营业执照登录


第六步:登录后,点击“简易注销公告填报”录入公告信息。



简易注销公告填报



第七步:需要根据提示内容上传“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以示公告(取代了传统的登报公告)。“全体投资人承诺书”需要全体投资人签字盖章(如是自然人,需本人亲笔签字,不可代签)。在公告后,公示系统会显示到当地营业执照登记机关办理的时间段(不可提前,更不可延后)。


① 阅读《全体投资人承诺书》须知,确认是否符合条件;


全体投资人承诺书须知


② 上传《全体投资人承诺书》JPG版本,需要按照格式规范提交,并由全体投资人签署。

上传《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第八步:在公告满45天后,企业可携带《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表格可从国家工商总局网站上面下载)、《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必须是上传公告的原件)、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到当地营业执照登记机关提交申请,登记机关会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是否准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


① 系统会自动计算公告期(45个自然日),确认信息无误后点击“保存并公示”。



② 公示成功的简易注销公告。


企业简易注销公告


点击下载》》以下全部表格:http://www.95ye.com/article/8259.html


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第九步:公众和企业自身可通过“公示系统”查看企业简易注销公告情况


点击查看》》如何查看企业的简易注销公告教程:http://www.95ye.com/article/8261.html


企业简易注销公告情况


另外,公示系统增加了提出异议的社会监督功能。


公告期内,省地税、国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等部门以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对企业公告信息提出异议。


企业简易注销公告期提出异议教程:http://www.95ye.com/article/8262.html


【提出异议】


① 相关利害人可通过简易注销详细信息界面点击“我要异议”按钮,录入“异议信息”;


简易注销异议


② 异议信息为选择项,不能手动编辑。



异议申请人可以在线录入相关异议信息,主要包括:异议内容(异议内容为标准选项)、异议申请时间、异议申请人的姓名、证件号码、证件照片、联系电话等信息。


公告期届满后公示系统不再接收异议。对于公告期内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依法作出不予简易注销登记决定。


95商服网(原:中国政务服务网)提示:本流程同样适合 广东省 江门市、蓬江江海新会台山开平恩平鹤山 这些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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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市场主体注销登记

简易程序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我市小微双创工作,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和国家工商总局相关文件精神,对个体工商户、未开业企业以及无债权债务企业实行简易注销程序,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注销登记简易程序是指市场主体办理注销登记时,无需办理清算组或清算人备案,自行清理债权债务或者确定没有债权债务后,直接向登记机关提出注销申请,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的程序。

第三条江门市行政区域内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内资合伙企业中的未开业企业或无债权债务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死亡的,可以自主选择按本办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未开业企业”,是指在设立登记后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无债权债务企业”,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未形成债权债务的企业。

第四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请适用注销登记简易程序:

(一)依法被吊销、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尚未移出的;

(二)企业股权(投资权益)已被冻结或者已出质登记的;

(三)违反企业登记管理法规被管理部门立案查处,或者涉及其他重大案件尚未结案的;

(四)司法机关等有关部门限制办理注销或者依法由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组织清算的;

(五)企业已在登记机关办理清算组备案的,应当按照一般程序申请注销登记,不适用注销登记简易程序;

(六)企业已进入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程序或者企业登记机关接到其他不宜办理注销登记的相关协助执行通知、警示、投诉、举报、信访等信息的;

(七)登记机关认为不应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市场主体申请适用注销登记简易程序,全体股东(投资人、合伙人)必须对本企业债权债务清算情况作出说明,并承诺如有未清算的企业债务,由股东(投资人、合伙人)承担责任。

清算情况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存在《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主体注销登记简易程序试行办法》第四条列明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限制情形;

(二)本企业属于未开业企业、无债权债务企业;

(三)如有未清算的或隐瞒的债权债务,由投资者(股东/合伙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以及因虚假清算办理注销登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六条内资有限公司申请适用注销登记简易程序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股东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

(四)全体股东按本办法规定共同签署的清算情况说明;

(五)清税证明或未涉及纳税义务证明,未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按照原规定办理相关税务登记证注销;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设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七)营业执照正、副本。

第七条合伙企业申请适用注销登记简易程序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合伙人依照《合伙企业法》作出的解散决定;

(四)全体合伙人按本办法规定共同签署的清算情况说明;

(五)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合伙企业,提交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

(六)清税证明或未涉及纳税义务证明,未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按照原规定办理相关税务登记证注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合伙企业注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八)营业执照正、副本。

第八条个人独资企业申请适用注销登记简易程序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按本办法规定签署的清算情况说明;

(四)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提交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

(五)清税证明或未涉及纳税义务证明,未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按照原规定办理相关税务登记证注销;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七)营业执照正、副本。

第九条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死亡适用注销登记简易程序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公安机关、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复印件或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复印件(需提交原件核对);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四)营业执照正、副本。

个人经营的申请人可为利害关系人,家庭经营的由备案家庭成员申请。

第十条申请资料齐全且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登记机关应受理市场主体注销申请。

登记机关受理市场主体简易注销申请后,通过本机关门户网站及江门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公示简易注销企业、个体工商户名单,公示期为45天。

第十一条公示期满且无利害关系人书面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应当自公示期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注销登记的决定。

登记机关在作出决定前收到利害关系人对其债权债务清算情况或注销登记提出异议的,应当作出不予注销登记的决定。

登记机关作出不予注销登记决定的,申请人不得再次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并按照一般注销程序重新申请注销登记。登记机关不对提出异议材料的真实性行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企业或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撤销注销登记,恢复其主体资格,并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纳入信用管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16年12月10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如上级部门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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