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阿拉善左旗 |
分类: | 政府机构 > 市场监管局 |
网址: | 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
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
电话: | 0483-8332122 |
地址: | 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 东城区 市场监管综合服务大楼 |
2014年11月,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阿拉善盟行政公署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发〔2014〕2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以下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4〕44号)精神,设立阿拉善盟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为盟行政公署工作部门。
盟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盟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落实市场监督管理(含药品监督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和标准。组织实施质量强盟战略、食品药品安全战略和标准化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指导各类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授权范围内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全盟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依法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按规定权限协调指导跨区域市场监管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及价格垄断等反垄断执法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阿拉善盟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六)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推进品牌发展战略。统筹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贯彻落实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管理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监督抽查上作。统一编制并组织实施全盟产品质量抽查计划。负责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按规定权限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有关工作。
(八)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组织拟订食品安全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阿拉善盟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食盐质量安全监管和特殊食品监管等工作。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落实国家计量制度,推行法定计量单位,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和指导全盟标准化工作。配合自治区做好地方标准制修订的有关工作。组织开展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工作。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制定工作。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四)按规定权限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盟认证认可有关工作并依规承担相关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十五)负责全盟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工作。贯彻执行自治区有关知识产权地方性法规、规章,拟订和组织实施阿拉善盟知识产权战略和政策措施。推进知识产权强盟建设,拟订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促进知识产权运用,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和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管理盟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组织实施重大知识产权转化项目,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指导商标专利执法、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依法查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组织指导知识产权预警和涉外等工作。
(十六)负责药品(含中药、蒙药等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实施药品监督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规划和部门监管制度。组织实施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新技术新产品的政策措施。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标准和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中药、蒙药标准规范。按规定权限配合在流通环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按规定权限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零售企业注册和许可管理有关工作。组织落实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注册和流通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审评审批服务便利化措施。按规定权限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规范,依职责组织和监督实施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开展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制定检查、监察、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实施自治区抽查计划,发布质量公告,依职责查处违法行为。负责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实施执业药师资格管理制度,依职责承担药学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管理工作。
(十七)指导各旗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的党建工作。指导各旗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团建工作。
(十八)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等工作。
(十九)完成盟委、行署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