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塔城市 |
分类: | 政府机构 > 市场监管局 |
网址: | 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
工作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 |
电话: | 0901-6283025 |
地址: | 塔城地区塔城市新华路5号 |
根据塔城地委、行署《关于印发<塔城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设置改革方案>的通知》(塔地党办[2016]54号文件,于2016年10月31日,设立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挂塔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塔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塔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塔城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为塔城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地区、市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措施,经批准后监督实施。
(二)拟定并组织实施市场监督管理事业发展规划;组织推进质量发展工作;组织实施商标战略和名牌战略;指导广告业发展;参与制定商品交易市场发展规划。
(三)负责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各类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并监督管理。
(四)组织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五)负责权限内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组织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落实情况。承担食品生产、流通及消费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信息搜集和舆情监测。负责实施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发布制度,公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六)负责餐饮服务许可及监管,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检测工作;发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有关信息;负责有关广告的登记备案及监督工作。
(七)负责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及有关审批工作;负责化妆品行政许可及监督管理,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有关违法行为的查处。
(八)承担对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监督职责。负责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交易行为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管职责,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营秩序;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政府企业信用、行为信用建设,实施信用分类管理;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人员主体资格及直销行为;负责各类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九)承担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产品(商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组织产品(商品)质量预警、检测工作;组织开展商品质量抽检并发布抽检信息,承担对辖区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及强制性认证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查处认证违法行为。组织实施重点产品的监督检查计划和质量监督后处理工作;监督管理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工作;负责组织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推进和实施名牌发展战略,组织开展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组织实施质量奖励制度和缺陷产品(商品)召回制度。
(十)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牵头协调职责,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组织指导消费维权工作;负责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申诉、举报和投诉工作。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十一)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规范合同行为,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实施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监督管理拍卖行为。
(十二)负责商标监督管理工作,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特殊标志、认证标志;负责地理标志产品、商标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标准化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推动各部门、各行业的标准化工作;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办理企业标准备案和执行标准登记,负责条码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计量管理工作。组织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管理计量器具;监督市场计量行为;指导建立健全计量检定体系和节能减排等企业计量工作;查处计量违法行为。
(十五)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监督工作。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项目的监督管理;按规定权限组织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十六)负责管理合规评定工作。负责检验机构及其检验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和监督认证市场行为;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能效标识的监督管理,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工作;推进实施国家相关产业政策。
(十七)负责药品、医疗器械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依法对药品(医疗器械)生产、流通、使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负责监督药品(医疗器械)生产、流通、使用单位的药械质量;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医疗单位制剂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检测;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制度;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十八)监督实施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规范;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负责药品零售企业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和门店的监管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药品类交易制毒化学品等特殊药品。
(十九)承办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地方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