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利通区 |
分类: | 政府机构 > 市场监管局 |
网址: | 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
工作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 |
电话: | 0953-2125072,0953-2125419 |
地址: | 吴忠市开元大道东266号 |
吴忠市城市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18〕101号)和《关于印发〈吴忠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宁党办〔2019〕1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吴忠市城市管理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挂吴忠市综合执法监督局牌子。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城市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自治区党委及市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城市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城市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拟订城市管理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城市管理监督职责。承担城市市容市貌、户外广告和门头牌匾设置、城市规划区内停车场设置的监督管理职责。
(三)负责市区环境卫生和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市区主要商业街区、沿街空地、城市道路等公共用地临时占用管理,及各类夜市、临时摊位的监督管理 。
(五)监督指导各县(市、区)城市管理工作。
(六)拟订市区园林绿化年度建设实施方案,编制重大绿地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报告。组织实施园林绿化建设项目。
(七)负责临时占用市区绿化用地、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移植砍伐城市树木等审批工作。
(八)负责市区公园、广场、道路等公共绿地和公用场所的管理。
(九)负责城市管理方面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拟订综合执法有关政策措施,负责市辖区综合执法改革工作的指导、监督、考核,组织、协调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
(十一)完成市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机关党的建设、党风廉政、意识形态、精神文明建设和群团工作。负责机关文电、机要、档案、财务、保密、信访、安全、政务公开、效能建设和后勤保障等工作。组织综合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报备、清理等监督管理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相关法律事务工作。
(二)园林绿化科。负责拟订市区园林绿化年度建设实施方案,编制市区重大绿地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报告。组织实施市政府投资的园林绿化建设项目。指导、监督市区公园、广场、道路等公共绿地和公共场所的管理工作。
(三)城市管理科。负责城市管理监督职责。承担城市市容市貌、户外广告和门头牌匾设置、城市规划区内停车场设置的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市区主要商业街区、沿街空地、城市道路等公共用地临时占用管理,及各类夜市、临时摊位的监督管理。
(四)执法监督科。监督国家、自治区关于综合执法有关政策的落实。负责对市辖区综合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考核,协调重大案件的查处和跨区域执法。负责市区临时占用市区绿化用地、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移植砍伐城市树木等审批工作。负责执法队伍的业务培训工作。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局行政编制10名。设局长1名,兼任市综合执法监督局局长,副局长3名。核定科级领导职数4正2副。
市城市管理局机关后勤服务事业编制1名。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的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