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顺庆区 |
分类: | 办事大厅 > 企业办事 |
所属行业: | 综合 |
南充市本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19年版)
(共289项)
部门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1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除外) |
2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除外) |
|
3 |
国家及省级核准的水电站项目竣工验收(市级核准的水电站项目竣工验收) |
|
4 |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
|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1 |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
2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技术改造) |
|
3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
|
4 |
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 |
|
5 |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审批 |
|
市教育和体育局 |
1 |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
2 |
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
|
3 |
教师资格认定 |
|
4 |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审批 |
|
市民政局 |
1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2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
3 |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 |
|
4 |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
|
5 |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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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 |
|
7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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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 |
1 |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 |
2 |
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审核 |
|
3 |
保安培训许可 |
|
4 |
枪支、弹药运输许可 |
|
市公安局 |
5 |
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
6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 |
|
7 |
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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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 |
|
9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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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
|
11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
|
12 |
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 |
|
13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 |
|
14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 |
|
15 |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
|
16 |
机动车登记 |
|
17 |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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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非机动车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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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校车驾驶资格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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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户口迁移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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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普通护照签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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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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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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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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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外国人签证延期、换发、补发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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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外国人停留证件签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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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外国人居留证件签发 |
|
28 |
港澳台居民定居证明签发 |
|
29 |
对公安部关于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审批的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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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深圳、珠海经济特区除外)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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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出入境通行证签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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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外国人旅行证签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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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 |
1 |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市司法局 |
1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初审) |
2 |
律师执业、变更、注销许可(初审) |
|
3 |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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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台湾居民申请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许可(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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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司法局 |
5 |
公证员执业、变更许可(初审) |
6 |
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初审) |
|
7 |
司法鉴定人执业、变更、注销登记(初审) |
|
8 |
公证机构设立、变更(初审) |
|
9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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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2 |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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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地方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设立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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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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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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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局 |
1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2 |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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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排污许可 |
|
4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批 |
|
5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
|
6 |
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的批准 |
|
7 |
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审批 |
|
8 |
辐射安全许可 |
|
9 |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 |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2 |
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发证与注销登记 |
|
3 |
采矿权转让审批 |
|
4 |
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批准 |
|
5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治理恢复方案审查 |
|
6 |
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 |
|
7 |
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 |
|
8 |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审核 |
|
9 |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
10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
11 |
临时用地审批 |
|
12 |
土地复垦验收确认 |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3 |
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 |
14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 |
|
15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
|
16 |
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审批 |
|
17 |
建设占用耕地补充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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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审核 |
|
19 |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
20 |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
|
21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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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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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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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含市房地产管理局) |
1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2 |
国家和省市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和有特殊规定的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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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认定(总承包特级、一级及部分专业一级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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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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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
|
6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
7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
8 |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
|
9 |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
|
10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
市交通运输局(含市公路路政管理支队、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市航务管理局) |
1 |
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2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
3 |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审批 |
|
4 |
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 |
|
5 |
渔业船舶登记 |
|
6 |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
|
7 |
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
|
8 |
跨越、穿越公路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 |
|
9 |
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
|
市交通运输局(含市公路路政管理支队、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市航务管理局) |
10 |
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
11 |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许可 |
|
12 |
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 |
|
13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
14 |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
|
15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
|
16 |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
17 |
车辆运营证核发 |
|
18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核发 |
|
19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许可 |
|
20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核发 |
|
21 |
客运线路许可 |
|
22 |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
23 |
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 |
|
24 |
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
|
25 |
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
|
26 |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
27 |
船员服务簿签发 |
|
28 |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
|
29 |
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
|
30 |
大型设施、移动式平台、超限物体水上拖带审批 |
|
31 |
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作业许可 |
|
32 |
船舶国籍证书核发 |
|
33 |
船舶检验许可 |
|
34 |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 |
|
35 |
港口经营许可 |
|
36 |
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批 |
|
37 |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 |
|
38 |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签发 |
|
市水务局 |
1 |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 |
2 |
水利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 |
|
3 |
取水许可 |
|
4 |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
|
市水务局 |
5 |
河道采砂许可 |
6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
7 |
利用水利工程开展经营活动审批 |
|
8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
9 |
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 |
|
10 |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许可 |
|
11 |
水库大坝坝顶兼做公路审批 |
|
12 |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
|
13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影响灌溉用水、供水水源的建设项目审批 |
|
14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
|
市农业农村局 |
1 |
国内异地引进水产苗种检疫 |
2 |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
|
3 |
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认定 |
|
4 |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
|
5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
6 |
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及植物检疫证书签发 |
|
7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
8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 |
|
9 |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
|
10 |
水下工程作业渔业资源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及补救措施审批 |
|
11 |
农药生产经营审批 |
|
12 |
新建或迁建农村机电提灌站审批 |
|
市林业局 |
1 |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许可 |
2 |
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
3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
4 |
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 |
|
5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
6 |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
|
7 |
进入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科学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审批 |
|
市林业局 |
8 |
猎捕非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 |
9 |
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审批 |
|
10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 |
|
11 |
非重点保护(“三有”)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 |
|
12 |
出售、购买、利用非重点保护(“三有”)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 |
|
13 |
临时占用草原、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审批 |
|
14 |
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审批 |
|
市商务局 |
1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
2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
|
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1 |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2 |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审批 |
|
3 |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核 |
|
4 |
对文物保护单位、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许可 |
|
5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
|
6 |
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核发(权限内) |
|
7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
|
8 |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审批 |
|
9 |
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大陆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审批 |
|
10 |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
|
11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 |
|
12 |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建设及验收审核(暂停) |
|
13 |
对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的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的初审 |
|
14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 |
|
15 |
旅行社设立许可 |
|
16 |
景区景点讲解人员资格认定(暂停) |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1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
2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外商独资除外) |
|
3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外) |
|
4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
5 |
外籍医师来华短期执业许可 |
|
6 |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 |
|
7 |
医疗广告审查 |
|
8 |
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 |
|
9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
10 |
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审批 |
|
11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
12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
13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1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含经营性网站名称登记) |
2 |
内资企业法人(非公司)及营业单位登记 |
|
3 |
内资公司(含有限责任、股份有限、改制企业)及分公司登记 |
|
4 |
合伙企业及分支机构登记 |
|
5 |
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登记 |
|
6 |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 |
|
7 |
外商(含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及分支机构登记 |
|
8 |
广告发布登记许可 |
|
9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
10 |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 |
|
11 |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
|
12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
|
13 |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 |
|
14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
15 |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
16 |
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资质认定 |
|
17 |
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许可 |
|
18 |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 |
|
19 |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品种和制剂调剂审批 |
|
20 |
药品零售企业许可 |
|
21 |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 |
|
22 |
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审批 |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3 |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 |
24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购买审批 |
|
25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 |
|
26 |
医疗单位使用放射性药品许可 |
|
27 |
药品批发企业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审批 |
|
28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
|
29 |
执业药师注册 |
|
30 |
医疗用毒性药品零售企业批准 |
|
市应急管理局 |
1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
2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
3 |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
4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
5 |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核发 |
|
6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
7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
8 |
省级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非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总部]) |
|
9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 |
|
10 |
危险化学品(含仓储经营)经营许可 |
|
11 |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核发 |
|
12 |
煤矿建设项目核准 |
|
13 |
煤矿建设项目设计审查(含设计修改) |
|
14 |
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审查 |
|
15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1 |
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核准 |
2 |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
|
3 |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
4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
5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
6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
7 |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 |
|
8 |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
|
9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
10 |
夜间建筑施工许可 |
|
11 |
对公园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化等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的审批 |
|
12 |
对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移植、砍伐胸径六厘米以上城市树木的审批 |
|
市科学技术局 |
1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1 |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
2 |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
|
3 |
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审批 |
|
4 |
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批 |
|
5 |
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审批 |
|
6 |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审批 |
|
7 |
跨县宗教活动审批 |
|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1 |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 |
2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设项目报建审批 |
|
3 |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拆除审批 |
|
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出版局) |
1 |
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 |
2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 |
|
3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
一是提升网上办事能力。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应上尽上、全程在线”,100%审批服务事项实现网上办理,让企业和群众真正体会到网上政务的便捷。建成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并与相关系统平台互联互通,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在1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是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将政务服务自助终端和公安交警、出入境、税务、医保、社保等部门的自助服务终端一并纳入政务服务大厅建成自助服务区,打造24小时“不打烊”的政务超市,并在政务服务网上公布自助办理事项清单。开辟一体化政务平台用户体验区、样表样单查询区,打破政务服务时间限制。
三是深度发展“互联网+”。开发南充政务服务移动端,500个高频事项实现移动办理。研发大厅运行管理系统,并与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深度对接,实现在线预约、在线排队、在线评价。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省关于“放管服”改革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提高政府服务效率和透明度,便利群众办事创业,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四川省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方案》(川府发〔2017〕50号)、《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2017年“互联网+”重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府办函〔2017〕103号),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省电子政务服务平台“一张网”的架构,用2—3年时间,构建集行政审批、公共服务、阳光政务、效能监察、互动交流等功能于一体,覆盖全市、整体联动、部门协同、一网办理的“互联网+政务服务”体系。
2017年底,全面公开政务服务事项,70%的政务服务事项实现网上办理,实现政务服务事项“一号申请、一窗受理、一网通办”。
2020年底,依托省电子政务服务平台,建成全市“互联网+政务服务”体系,实现行政审批、公共服务等政务服务事项全部实现网上办理。
二、优化网上政务服务
(一)清理公布服务事项。通过市、县政府网站集中公布市、县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审批事项目录、审批事项子项目录、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列明事项名称、设立依据、实施主体等。进一步规范服务事项名称、条件、材料、流程等,做到“同一事项、同一标准、同一编码”,为实现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提供无差异、均等化政务服务奠定基础。〔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务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二)优化服务流程
1. 精简细化申请材料。按照“能砍必砍”原则进一步精简申请材料,全面取消无法定依据的证明和盖章环节,凡未列入村(社区)证明材料保留清单的村(社区)证明事项,一律不得要求群众再提供。凡可通过电子证照库共享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重新开具。推进申请材料目录化、标准化、电子化,开展在线填报、在线提交和在线审查。〔牵头单位:市委编办、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2. 精简优化办理程序。进一步清理取消法无明确规定的评估、论证、现场勘验等“转外”环节。凡能通过数据共享的办理环节和程序不再要求申请人单独办理。对初审机关和审批决定机关重复开展的现场勘验环节“去复重”。〔牵头单位:市委编办、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三)推进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按照“应上尽上,全程在线”要求,加快推动与企业注册登记、年度报告、变更注销、项目投资、生产经营、商标专利、资质认定、税费办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居民教育医疗、户籍户政、社会保障、劳动就业、住房保障、交通车辆等密切相关的政务服务事项,纳入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公开运行,推行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涉及多个部门的事项实行一口受理、网上运转、并行办理、限时办结。逐年提高网上办理事项率,力争2017年12月底前,70%的政务服务事项实现网上办理,到2020年,实现所有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四)创新网上政务服务
1. 推进政务信息资源互认共享。大力推广跨地区远程办理、跨层级联动办理、跨部门协同办理,进一步增加服务事项,扩大服务地域和服务范围。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远程异地评标系统建设,从2017年开始,每年新增一批异地办理、同城通办、全市通办服务事项。依法有序开放网上政务服务资源和数据,鼓励公众、企业和社会机构开发利用,提供多样化、创新性便民服务。〔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2. 积极探索移动政务服务。开发建设“南充政务”APP客户端应用程序,推动网上平台服务向移动端、自助服务终端、服务热线等延伸,实现教育医疗、卫生计生、婚姻登记、劳动就业、住房保障等民生领域以及工商、税务、质监等面向企业的服务事项移动办理。有效利用微信、支付宝等公共平台拓展和延伸移动政务服务。〔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务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3. 开展智慧主题服务试点。每年选择一批基础较好的部门开展网上办事主题服务试点。有效整合政务服务中的群众行为、电子证照、事项审批、网格管理等数据资源,通过跨领域、跨渠道综合分析,洞察服务需求、优化资源配置、丰富服务内容,利用网页、短信、微信等方式开展个性化推送及日常提醒服务,推进政务服务供给侧改革,实现网上服务事项精准化供给。完善企业法人专属网站。〔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五)全面公开政务服务信息。加强政府网站、微信、微博、移动客户端、宣传手册以及实体政务大厅等综合应用,集中、全面、深入公开与政务服务事项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通知公告、办事指南、审查细则、常见问题、监督举报方式和网上可办理程度,以及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机构名录等信息,并实行动态调整。建立完善各类信息发布平台协调对接机制,通过平台载体联动,确保线上线下信息内容准确一致,推动实现服务事项办理全过程公开透明、可追溯、可核查。〔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务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三、完善平台渠道建设
(一)完善平台体系
1. 主动对接“一张网”。按照全省“一张网”的要求,各县(市、区)、市级各部门已建政务服务平台及业务系统,要按统一标准进行改造,并主动对接全省统一的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新建与政务服务相关的部门业务系统,原则上依托统一的网上政务服务平台进行标准化构建,有效避免重复分散建设。探索开展移动政务支撑服务平台建设。按照2017年底初步建成、2018年底互联互通的要求,实现“网上审批为常态,网下审批为例外”。〔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务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2. 完善政府网站建设。推进全市政府网站集约化建设,形成栏目设置规范、链接畅通、用户体验基本一致的全市政府网站群。依托市县政府门户网站,整合政务服务资源和数据,实现网上政务服务平台与政府门户网站前端整合,建立以全市电子政务大厅为主,微信、微博、移动客户端、自助服务终端、12345服务热线等为辅的多元化网上政务服务渠道,打造南充网上政务服务门户。〔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务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3. 完善电子证照系统数据库。按照全省统一标准规范和要求,确定须开通的电子证照服务和应用电子证照范围,建立电子证照服务目录,实行网上证照查验。推动证照签发部门改造升级相关业务办理系统,集成电子证照服务,实现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同步签发、及时归集。加快推进存量纸质证照电子化,及时核对纠正、补充、更新有误或缺失的电子证照。建立完善电子证照互认共享机制,依托统一的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电子证照信息获取、验证,推进跨层级、跨区域、跨部门电子证照互认共享。〔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务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4. 融入统一身份认证体系和网上缴费体系。建设以公民身份证号、企业社会信用代码为唯一标识的统一身份认证平台,联通整合实体办事大厅、电子政务大厅、政务服务网站、移动客户端、自助终端、服务热线等不同认证渠道,实现企业和群众办事“单点登录、全网通办”。逐步整合已建系统存量账户,推动已建系统新账户和新建系统使用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开展身份认证。推进非税网上缴费功能接入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实现网上交款、验证、对账等功能。充分利用现有成熟第三方物流服务,建立物流配套服务系统,并与网上缴费对接,实现申请材料、办理结果的传递交接。〔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政务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二)加快推进线上线下融合
1. 加强实体政务大厅服务能力建设。按照审批(服务)事项、审批(服务)职能、审批(服务)人员“三集中”要求,进一步加强政务(便民)服务中心建设,推动政务服务事项和审批办理职权全部进驻实体政务大厅。切实提升各级政务(便民)服务中心服务能力,推行“前台一窗受理、后台分工办理、信息属地共享”工作模式,实现集中办理、一站式办结。加强对单位进驻、事项办理、流程优化、网上运行的监督管理,推进政务服务阳光规范运行。〔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2. 推动线上线下政务服务无缝对接。升级现有网上政务服务大厅,整合改造政务服务中心、社保中心、住房公积金中心、办税大厅、部门办事大厅等线下服务实体,实现实体办事大厅统一使用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做到线上线下服务标准一致、无缝衔接、合一通办。加快推进垂直业务系统与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对接,推动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电子政务大厅向更多部门延伸,形成线上线下功能互补、省市县多级联动的服务模式。加强网上政务服务平台与农村信息化平台、基层网格化服务平台的融合,实现所有服务一网协同。〔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3. 扩大网上政务服务覆盖范围。充分利用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等资源,拓展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邮政服务点、村(社区)便民服务室(站、点)的社会管理和服务功能,贴近需求为群众提供便捷的政策咨询和综合服务,重点围绕劳动就业、税费办理、社会保险、社会救助、扶贫脱贫等领域,开展上门办理、免费代办等,加快推动网上政务服务向边远地区延伸,到2020年底,实现市、县、乡、村四级“互联网+政务服务”全覆盖。〔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四、注重建设发展基础
(一)加强市级政务云建设应用。强力推动市级各部门业务应用系统向市级政务云迁移部署,同步开展等级保护测评等相关工作。推动政务云平台建设,加快完善市级政务云平台基础架构,建设统一的云灾备平台,完善政务云安全防护体系。改造数据机房,扩充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等公共服务软件,拓展平台层、软件层服务功能。建立健全统一运维管理体系和制度规范,不断提高市级政务云支撑保障和服务能力。〔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市级各部门〕
(二)逐步实现数据资源共享。按照建设“横向互联、纵向贯通、安全可靠”的统一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要求,编制南充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以市级政务云应用迁移为契机,推动市级各部门梳理已有信息资源和信息资源需求,形成共享清单和需求清单,建立全市统一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加快推进人口、法人、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宏观经济、社会信用等基础信息库与国家基础信息库的互联互通,推进涉税、商务、旅游、检验检疫、海关、国土、产权等领域政务信息资源的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交换共享。〔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统计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三)实现电子文件互认。按照全省统一标准和规范,明确电子证照、电子公文、电子签章等法律效力,并加强收集数据、分析数据和运用数据能力建设。〔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市质监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市档案局、市政务服务中心〕
(四)完善网络基础设施。完善电子政务外网网络平台,持续提升骨干网支撑保障能力。大力推动各地各部门内部业务专网整合迁移,建立以电子政务外网为核心的全市统一政务服务公共网络体系。加快实施“宽带中国”战略,落实《四川省推进宽带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工作方案(2016—2017年)》,将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地方城乡规划。加快推进“宽带乡村”工程、中小城市基础网络完善工程、下一代移动互联网、下一代广播电视网(NGB)、“千兆城市”工程、电信普遍服务工程建设,稳步推进光纤到户工作,提高4G基站普遍覆盖和无线局域网(WLAN)热点广泛覆盖水平。有效降低上网资费水平。〔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文广新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中国电信南充分公司、中国移动南充分公司、中国联通南充分公司〕
(五)加强效能评估体系建设。整合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平台与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建立健全网上政务服务电子监察体系,实现对全市政务服务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动态监督、预警纠错、督查督办和投诉处理。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用,建立公众参与机制,鼓励引导群众分享办事经验,开展满意度评价,不断研究改进工作。〔牵头单位:市监察局、市政务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保护。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及国家云计算服务、网络安全防护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等法规与制度,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安全建设,健全“互联网+政务服务”安全保障体系。明确政务服务各平台、各系统安全责任,开展等级保护定级备案、风险漏洞测评等工作,提高各平台、各系统安全防护能力。建立各方协同配合的信息安全防范、监测、通报、响应和处置机制,加强对电子证照、统一身份认证、在线支付等重要系统和关键环节的安全监控。加强电子认证管理和数字证书应用,对具有身份认证、授权管理、责任认定要求的统一规范使用数字证书,完善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身份认证和授权管理机制,建立安全、可靠、权威的政务服务统一电子认证体系。建立健全保密审查制度,加大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重要数据的保护力度,提升信息安全支撑保障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市政府办公室、市委保密办;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以市政府领导牵头的议事协调机构,研究制定总体规划,审议重大决策,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统筹推进和监督协调具体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要按照全市统一部署,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2017年工作安排和职责分工,于2017年10月30日前报市政府办公室,加快推进本地区本部门“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培训宣传。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要将“互联网+政务服务”培训工作纳入干部教育培训体系,把提高服务意识、业务能力和办事效率作为培训重要内容,建设一支既具备互联网思维与技能,又精通政务服务的专业化队伍。加强与传统媒体合作,做好宣传推广和引导,充分利用互联网传播快、范围广、影响力大的特点,引导企业和群众体验网上办事,提高“互联网+政务服务”的社会认知度和群众认同感。
(三)加强考核监督。建立健全“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绩效考核制度,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和市政府重点督查事项,加大考核权重。在市政府门户网站设立曝光纠错栏目,公开群众反映在办事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反馈处理结果。建立健全正向激励机制和问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