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工商局红盾网)
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根据新余市委、市政府下发《新余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方案》(余发〔2014〕24号),将工商、质监、食药监“三局合一”,组建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挂新余市食品药品...
机构信息
地区: 渝水区
分类: 政府机构 > 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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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
电话: 0790-6449743,0790-6449742(传真) 消费者投诉举报热线:12315
地址: 新余市仙来中大道135号(综合楼);2.赛维大道3999号(业务楼); 3.仰天岗西大道666号(信息楼)
详细介绍

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根据新余市委、市政府下发《新余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方案》(余发〔2014〕24号),将工商、质监、食药监“三局合一”,组建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挂新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余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工作,2015年2月9日正式挂牌成立。

根据以上职责调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经批准后监督实施。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市场监督管理事业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组织推进质量发展工作;组织实施商标战略和名牌战略;指导广告业发展;参与制定商品交易市场发展规划。
(三)负责涉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的各类行政审批并监督管理。
(四)组织指导查处违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五)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拟订并协调推进食品安全规划;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推动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设,按规定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依法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依法承担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及餐饮服务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承担酒类、保健食品和化妆品市场监管职责。
(六)依法承担对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监管责任;承担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交易行为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职责,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营秩序;依法加强对各类市场主体的登记管理;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政府企业信用、行业信用建设,实施信用分类管理;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负责各类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人员及其直销行为,依法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承担协调相关方面开展打击传销联合行动工作;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法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七)依法管理和指导质量工作,负责质量宏观管理和产品(商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组织产品(商品)质量预警、监测工作;受委托组织协调较大产品(商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实施质量奖励制度和缺陷产品(商品)召回制度。
(八)依法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组织指导消费维权工作;负责涉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的投诉和举报受理工作。
(九)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规范合同行为;负责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实施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监督管理拍卖行为。
(十)负责商标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推荐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组织认定市知名商标;依法保护特殊标志、官方标志;负责地理标志产品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管理标准化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推动各部门、各行业的标准化工作;依法组织制定地方标准规范;依法监督标准的实施;按照规定承担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工作;管理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编码工作。
(十二)负责管理计量工作;组织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计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三)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依法对特种设备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项目的监督管理;按规定权限组织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十四)负责管理合格评定工作;依法负责检验机构及其检验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和监督认证市场行为;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能效标识的监督管理,推进实施国家相关产业政策。
(十五)负责药品、医疗器械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负责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的有关工作和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建立健全药品安全应急体系;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和医药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认定制度。
(十六)组织实施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规范和质量标准;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监督管理城乡集贸市场的中药材交易;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及戒毒药品的监督管理。
(十七)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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