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工商局红盾网)
根据《中共安庆市委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组建安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市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以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机构信息
地区: 宜秀区
分类: 政府机构 > 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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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
电话: 0556-5288899  政务中心工商窗口:0556-5349740、5349699
地址: 安庆市菱湖北路38号  邮编:246005
详细介绍

根据《中共安庆市委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组建安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市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以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物价局)的价格监督检查职责,市科学技术局的专利管理相关职责整合,组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加挂市知识产权局牌子。


安庆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改为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 



安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市委的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负责知识产权保护。贯彻执行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标准,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质量强市战略、食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等,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政策规划标准,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县(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组织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等。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组织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安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协助指导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


(五)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全市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组织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六)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管理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七)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八)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组织制定食品安全重大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具体工作。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全市特殊食品、食盐监督管理。


(十)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依法承担地方标准立项、统一审批、编号和发布等工作。依据法定职责监督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贯彻实施。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有关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制定工作。组织开展标准化对外合作和参与制定、采用国际标准工作。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市认证认可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


(十四)贯彻执行国家药典等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标准,监督实施分类管理制度。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配合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


(十五)贯彻执行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和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的执业药师注册工作,并监督管理。


(十六)负责相关食品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的许可,严格审评审批,完善审评审批服务便利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药品零售、药品使用和化妆品、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经营和使用环节安全应急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开展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报告和监测管理工作。组织指导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抽检检验工作。


(十七)组织实施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制度。研究鼓励新领域、新业态、新模式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服务措施。推动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组织实施原产地地理标志统一认定制度。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


(十八)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相关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十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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